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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这一特别工作组的各次会议拟由秘书处予以安排,最好是能与其他会议衔接举行;工作组应就对第XII/10号决定中提出的各项议题向订于2002年间举行的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会议和缔约方会议提出其报告。特别工作组可分成分别专门负责讨论以下各项题目的小型专家工作组:张贴标签、分类和标识;混合物和产品的区别;对非法贸易所涉物质和产品进行处理;监测逐步停止生产和关闭此种生产设施的情况。在特别工作组的安排中,可能需要聘用顾问服务对关于张贴标签领域的各国立法现况进行分析;需要进行一项可行性研究,以便确定采用一套通用的标签张贴和分类制度所涉及的范围和费用;以及一套配有相应的统一制度/编码分类的、关于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产品的类别清单。会议或愿审议这些备选办法并建议缔约方采用这三种备选办法中的一种。
47. 秘书处从各位专家、一些小组和组织收到了针对此项决定中提议的研究的五个部分的具体评述意见;在着手进行此项研究过程中可计及这些评述意见。其中大多数答询均对所涉研究的内容发表了意见,而未针对可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此种研究提出任何备选办法。
所收到的针对此项决定的五个部分提出的评述意见: (a) 关于消耗臭氧物质张贴标签方面的各国立法现况:
(i) 国家立法必须依循国际标准,制定本国的条例,并与世界贸
易组织和类似的机构携手开展工作,规定进口商必须遵守这些标准。在国家一级,各国应要求拟予出售的产生和设备必须张贴明显的标签; (ii) 由环境署贸易、工业和经济司于1996年出版的关于控制消
耗臭氧物质的条例指南应列为与此题目有关的出版物; (iii) 应设立一个强制执行问题工作组和协助执行工作的干事; (iv) 必须制定或修改各国关于张贴标签的立法,以便在缔约方会
议作出决定之后建立一套通用的张贴标签和/或分类制度;
(b) 采用一套针对消耗臭氧物质、混合物和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产品的通用标签和/或分类制度的必要性、所涉范围和费用:
(i) 应进一步探讨这一事项。如能实现,它将是地方海关当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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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实行控制的一个最有效手段;
(ii) 考虑与《事先知情同意公约》的程序协作,探讨可否采取把
消耗臭氧物质和含有消耗臭氧的产品列入按规定必须提前发出出口通知的出口的清单之中; (iii) 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似为负责协调和设立关于以下四组议
题的分组的适宜小组:
a. 技术可行性(标签、标志、标识等)--工业部门和执法
人员应知悉何者为技术上可行; b. 涉及海关方面的议题--海关官员在识别和张贴标签制
度中可实际采取何种管理办法、以及可采取何种最有效和最方便的办法予以实行--需要就此事项与海关机构和(海关组织)建立联系; c. 与贸易/贸易组织有关的议题--与贸易组织秘书处和
那些已开始使用标签的国家接洽。贸易组织秘书处已表明,此项决定中的任何内容都不会违反《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中关于张贴标签的规定; d. 在国际一级采取此种做法的可行性。
在着手处理这些议题中的某些议题时,可能需要得到诸如斯德哥尔
摩环境研究所等咨询公司的协助。实行一套关于消耗臭氧物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产品的通用制度将可极大地有助于查明和追踪非法贸易。可考虑在统一制度中对使用过的消耗臭氧物质和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采用一种9位数字的识别编码。在追踪消耗臭氧物质非法贸易以及在查明违禁材料过程中,一种生产商--特定的标志或识别方法是一种有用的手段。此外,亦可效仿针对危险废物所采取的办法。 (c) 各缔约方针对以分类、张贴标签、强制执行和非法贸易事件有关的议题相互交流经验的方法如下:
(i) 应制定并通过环境署信息交换所传播有关收集涉及分类、张贴
标签、强制执行和非法贸易事件诸方面的信息和资料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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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可采取的两种办法是:要求各缔约方每年提交一份报告并在缔
约方会议期间散发有关报告,或委托某一机构负责从各缔约方收集信息和资料,继而发表有关报告; (iii) 建立一个强制执行问题工作组,或一个关于防止消耗臭氧物质
非法贩运的特别工作组,同时在臭氧秘书处中任命一名强制执行问题助理干事;这一做法将为各缔约方相互交流此方面的信息建立一个渠道。可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设的强制执行问题协助股的活动中取得有关此项建议的有用信息。此种模式对于《蒙特利尔议定书》进程极为有用; (iv) 需要建立一个正式的强制执行问题工作组,负责在第XII/10号
决定中具体列明的这五个领域内着手采取行动,并确保在缔约方的每次会议上散发有关非法贸易的信息和资料。 (d) 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产品与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之间的区
别:
(i)
可通过与有关的生产国开展协作来查明许多目前已知的混合物和其他混合物。第IX/24、第X/8、第XI/19和第XI/20号决定均与此议题有关;
鉴于大多数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产品已为人们所知悉,缔约方可通过一项与那些关于混合物的决定相类似的决定。
(ii)
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应着手处理这一议题,并可与海关组织进行磋商。与海关组织的谅解备忘录的签署、连同在秘书处内任命了一名强制执行问题助理干事以便作为一个联络点发挥作用,这些均将有助于对这一事项的处理。
(e) 酌情向海关当局提供有关如何处理消耗臭氧物质的非法贸易的指南。可向经过正式登记的进口商出售所没收的非法消耗臭氧物质,并将之计入其年度进口配额之中。然而,须对下列各项议题进行审查:
(i)
如果非法进入某国的消耗臭氧物质被没收,是否应在消费量的计算中把此种被没收的消耗臭氧物质列为“进口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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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如果把所没收的消耗臭氧物质的非法进口增计为进口
国的国家消费量、且所计算的消费量又超出了逐步停用时间表所规定的限额,那么此种情况是否构成不遵守情形? (iii) 进口港口是否应对所没收的消耗臭氧物质负一定程度
的责任? (iv) 可采用何种机制来协助缔约方处置所没收的产品,例
如,可否采取向需要在《议定书》为之规定的限度内获得供应的其他缔约方重新出售这些被没收的产品?可否建立一个“买方”和“卖方”的信息机制?
销毁可能是比重新出售更好的选择,尽管销毁与重新出售及在今后数年内对全球配额的调整相比较代价十分昂贵。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可向缔约方会议提出咨询意见供其审议。《蒙特利尔议定书》在执行方面一直保持着高效率。第XII/10号决定使我们有机会克服现存的一些缺陷。
项目10: 审查固定汇率机制的实施情况、该机制对多边基金的运作所产生的
影响,包括在2000-2002三年期内对资助第5条国家逐步淘汰消耗臭氧物质所产生的影响(第XI/6号决定,第6段) 48. 关于此项决定中所提出的审查的中期报告列于文件UNEP/Ozl.Pro/WG.1/21/3。
项目11: 履行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产生的事项
49. 履行委员会订于2001年7月23日举行会议;委员会主席将向会议介绍该委员会对各项议题的讨论结果。
项目12: 进一步调整按第5条第1款行事缔约方的氟氯烃(HCFCs)逐步淘汰时
间表的必要性(缔约方第十二次会议报告,第24-27段,UNEP/Ozl.Pro.12/9) 50. 缔约方第十二次会议未能最后结束对此议程项目下的议题的讨论。会议设立了一个由巴西担任召集人的接触小组,负责审议以下一项提议:即请技术和经济工作小组着手研究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整按第5条第1款行事缔约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