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之二:长期股权投资

2026/1/22 12:43:36

2009年1月1日,A公司取得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占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4000×25%=1000万元,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1100万 元 ,包括商誉100万元。

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A公司累计确认投资收益800×25%=200万元,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00万元。2010年6月30日,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100+200=1300万元。

B 公司向C 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后,A 公司在B 公司所持股份比例变为:400÷(1600+400)=20%。B公司因定向发行股份所有者权益增加2000万元,归属于A公司的份额为2000×20%=400万元。

A公司对B公司持股比例减少25%-20%=5%,相当于处置5%÷25%=20%的长期股权投资,视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300×20%=260万元。

本案例中,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长期股权技资账面价值(即260万元)与按新的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本公司的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的净资产增加份额(即400万元)的差额共计140万元,因此,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应当调增140万元,同时确认140万元投资收益。

第三节 复杂交易中处置日的判断 一、背景情况

股权处置往往会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处置日的判断直接影响到这部分损益计入哪个会计期间,因此非常重要。

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没有对“处置日”的判断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有的上市公司还在参考财政部200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财会[2002]18号)中“企业应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收益”的指引;也有的上市公司在参考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企业合并“购买日”的判断原则。

此外,在面临一些复杂的交易,例如涉及多次处置行为的时候,如何判断处置日就变得更为复杂,需要结合“处置日”的判断原则和“一揽子交易”的判断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一)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

(二)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三)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四)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五)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个别财务报表》第33段规定,“通过两项或者更多项安排(交易),母公司可能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然而,有些情况下,多项安排应该作为一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在确定是否将这些安排作为一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时,母公司要考虑这些安排的条款、条件以及这些安排的经济影响。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可能表明,母公司应将多项安排作为单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1)这些安排同时进行或者彼此影响;

(2)这些安排将形成一项单独的交易以产生整体商业影响; (3)一项安排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安排的发生;

(4)一项安排如果单独考虑时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安排放在一起考虑时是经济的”。

三、问题分析与讨论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对企业合并中控制权的转移提供了若干判断标准,我们认为这些标准在很多方面同样适用于股权处置日的判断。

在分步处置股权涉及一揽子交易的情况下,股权处置日的判断会变得更复杂。某些情况下,在每一步交易发生的时候分别确认处置损益可能是合理的,例如整个交易的完成没有实质性障碍、每一步交易的定价都是公平合理的且每一步交易均不可逆转等。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在每一步交易完成的时点都确认处置损益可能并不合理,例如:

1.一揽子交易的特点的第3项指出,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例如,交易双方可能约定,如果后面的交易步骤无法完成,则取消之前的交易步骤。在这种情况下,在整体交易完成之前,不应该对已经完成的交易步骤进行会计处理。

2.一揽子交易的特点的第4项指出,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例如,第1项交易可能是低价出售,第2项交易则是高价出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每一次处置时确认该次交易的损益,可能并不符合交易的经济实质。

在实务操作中,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

四、典型案例 案例2.3

A公司为上市公司,B公司为其子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51%的股权,B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A公司于2008年12月向C公司(注册地为中国香港)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39%股权(以下简称“第一次转让交易”),转让价款约为人民币1.3亿元。

A公司于2008年12月与B公司的另一股东D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在上述股权转让发生二年内,A公司应当将其保留的B公司12%的股权转让给D公司(或其指定的受让人),A公司有权要求D公司受让全部保留股权,各方均不得拒绝,全部保留股权价款=4000×(1+年数×lO%)万元。上述股权受让价格为固定价格,不因B公司盈利或亏损或资本金及股权变动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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