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群体性事件法律控制机制研究
XX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要】 群体事件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矛盾爆发的集中体现,是法律事件而非政治事件,其目标是有限的,不存在政治立场或意识形态的冲突,对其能用法律的手段、方法进行解决,或者政府机关的调解以及民众的自律可以有效化解。但是,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不合理、不合法将会带来严重后果,造成连锁反应,使事件升级扩大,将会危及社会和谐与稳定,影响建成小康社会。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原因,其中民众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以及对法律的敬畏程度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群体性事件涉及多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政府机关的威信、国家的财产、社会的稳定等多个方面,涉及面大,波及范围广,处理难度大,情况复杂,稍有差错,将会造成悲剧性后果。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法律事件;柔性司法
一、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控制意义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况
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后期才出现。早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把群众集体上访,请愿、示威、游行等行为称
为“少数人事件”。1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把这种行为“突发性事件”。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公安机关称其为“紧急治安事件”。自2000年以来,见之于各种主流媒体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都称其为“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自发、聚众、公开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的行为。群体性事件具有明显的破坏性和违法性,给社会造成的影响大,处理难度大。
[1]
2003年,我国的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大关,进入到社会公认的社会转型期。根据世界发达国家及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处于转型期的国家,社会容易动荡不稳,出现群体性事件的概率大大增加。群体性事件在中国发生发展的10余年来,其数量在迅速增加。1993年全国共发生8709宗,此后一直保持快速上升趋势,1999年总数超过32000宗,2003年60000宗,2004年74000宗,2005年87000宗。群体性事件数量自1993年到2005上升了近10倍,参与人数由1993年的约73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约307万人。2从2006年到现在,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又增加了l倍。2010年,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不断增加,并且参与人数、事件规模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 (二)群体性事件产生原因
1.利益调配机制失灵
1
《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395页。 2
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统计数据。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高速发展,调控容易失灵;民众的心理情绪急遽变化,容易失衡;社会群体行为变幻不定,容易失常。正如美国学者赛缪尔?P?享廷顿所言:“现代化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的过程却滋生着动乱。”3特别是由于社会转型期利益的聚集与分化及利益群体的逐渐形成,导致原本被隐藏的利益冲突频发,矛盾冲突显性化,这种利益冲突成为社会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转型期矛盾冲突的特征表明,伴随着社会结构和利益结构的阶层与形成,群体性事件是在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上政群、干群、劳资、民族等关系紧张所致。例如,在城市中,下岗职工最低生活保障落不到实处,一些企事业单位长期拖欠职工工资或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等;在农村中,土地承包政策的不落实,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群众生活生产,还有村务不共公开,村民自治民主得不到保障,村民被代表,集体财产账目混乱,少数村干部中饱私囊,对基层的控制严重不足。另外民族与民族之间,有时也存在一些利益纠葛。当这些社会矛盾
[2]
不能及时化解而激化时就能演化成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是利益冲突“酝酿”到一定程度的宣泄方式选择。
2.社会信任危机频发
在信息化时代,信息爆炸成为时尚。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普通民众对政府有着天然的信任,但是由于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社会不乏炒作之资,或政府本身由于一些工作未能做到全面,未能及时和群众进行沟通,政府信息公布得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造成群众对
3
见[美]赛缪尔?P?享廷顿著,王冠华译,《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
政府的信任危机,容易造成偏见。拉采夫?特纳指出:“从集群行为的性质来看,他只有(但并非总是)在现存的组织不能为人们的行动指引方向和提供途径是才会发生。”4当此种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传闻”作为群众间的媒介,将成为共识,也就是一群人,对某个问题形成统一意见,或者认为该事件的结果和原因就应该像那样才对。例如贵州的“瓮安”事件,就是当事人的家属及当地群众认为当事人系强奸致死,并且认为肇事者系在政府机关有后台,政府行政机关处置存在包庇,从而进行大规模地冲击政府,造成数以百万计的经济损失。当然事件发生的原因有多方面,也不能排除有极个别的不法分子趁机进行煽风点火,为群体性事件火上加油。政府信息公开的失效、失真、
[3]
失信造成、导致传闻共识的形成,其中参杂不法分子的煽风点火,综合引起群体性事件。
3.行政行为失范
行政主体一般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组织,需满足应当依法享有公共权力,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职权性主体和授权性主体,职权性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授权性组织包括行政机构、公共组织和社会组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表现为其产生的特定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具有效力先定和单方意志性的特点,本身行为具有公定力、共信力,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不合理、不合法,将影响公定力、
4
拉采夫?特纳,《集群行为》,载于R?法里斯主编《现代社会手册》1964年英文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