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税收困境与争议处理(新)

2026/4/24 2:40:58

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甲供料的会计处理问题。

乙方会计账务处理时仍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同时按实际收入开具发票。

如,乙方承包一项建筑业工程业务,该项

业务总金额1000万元,但合同约定甲方自行购买提供400万元建筑材料。

乙方会计处理时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为600万元,并按600万元开具建筑业劳务发票给甲方。同时,按1000万元计税依据计算缴纳的营业税金

及相关税费,税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甲方可以用建材发票400万元和乙方提供的建筑业劳务600万元合计1000万元,计入“在建工程”,后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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