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2006.10

2026/4/26 21:21:09

通车站;

4、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次干路以上道路应设置公交港湾停靠站。城市干道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其车道宽度为3.0米,直线段长度为20~40米,过渡段长度不小于5~10米。公交港湾与路口渠化相结合设置时,公交港湾长度为主干路上交叉口渠化的进出口道渠化展宽长度再向后延伸30米,设有公交专用道的干路可不设港湾式停靠站。

三、公共加油站

城市公共加油站的设置除了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有关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市区范围内的公共加油站宜按1.0公里至1.5公里的服务半径设置; 2、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十三 加油站的用地面积》的规定;

表十三 加油站的用地面积

级 别 油罐总容量(立方米) 用地面积(公顷) 一 61-150 0.25-0.30 二 16-60 0.16-0.20 三 ≤15 0.10-0.14 32 3、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上,并应附设车辆加油等候车道; 4、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5、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160~200平方米。

第十八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高速公路不少于五十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少于五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还须依照国家规定满足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

第七章 主要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九条 城市管线

一、地下管线的位置应与城市规划道路、铁路、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地上的杆塔和线路还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协调。

二、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三、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敷设,走向要顺直。管线与管线、铁路、道路之间应当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原则是上采用直角相交,斜交的交角不得小于45度。

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执行。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按规范采取安全加固、保护措施。

四、各种地下管线横向穿越车行道时,其覆土厚度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不得小于0.75米。

沿城市道路路缘石埋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源线路,其覆土厚度不小于0.5米。与城市道路中心线平行埋设的其他地下管线,其覆土厚度应满足管线最小覆土的技术规定,并不得小于0.8米。

五、管线综合

1、本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业系统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2、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采用本市统一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3、成片建设地区,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六、管线埋设一般原则

1、在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雨水管、污水管和电力电缆; (2)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燃气管、给水管和信息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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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

2、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1)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2)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3)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3、管线通过桥梁和隧道的要求:

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在桥梁和隧道的人行道下,应当预先埋设电力电缆管道和信息线缆管道。

4、 交叉敷设地下管线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自地面向下的排列次序为:通信(广电)管线、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5、管径在1000毫米以上的城市源水管和主供水干管不沿道路系统进行埋设时,应在管线两侧各预留15米的作为专用市政设施保护廊道。

第二十条 给水

一、本市城市给水规划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市水源地必须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100米。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外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两侧陆域各200米。准保护区范围按照保证取水口水质的要求划定。

三、地面沉降的地区应严格控制地下水资源的开采。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30米范围内严禁设计布置厕所、粪坑、垃圾场以及其他污染源。

第二十一条 排水

一、本市城市排水规划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排水口设置不得影响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的水质,同时应该考虑对下游城市取水口水质的影响。

三、污水处理厂应选址于城市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同时根据规模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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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与居住区或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

第二十二条 燃气

一、本市城市燃气厂、站和管网的规划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市燃气气源厂(门站)应选址于城市的下风向,并留有必要的防护隔离带。

三、燃气储配站的站址应远离居民稠密区、大型公建设施、重要物资仓库以及通讯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

四、地下燃气管道不得穿越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得穿越堆放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五、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有关的消防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电力

一、本市变电站、电力走廊的规划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35-110千伏变电所应按户内式设计;城市中心区110千伏变电所在技术经济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应规划设为地下式。

三、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必须严格按照城市专项工程规划布置,进入城市市区应敷设地下电缆。城市市区现有的110千伏以下(含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应逐步改为地下电缆,新建设的必须敷设地下电缆。

四、在城市道路控制红线范围内分期或同期敷设10根以上电力电缆的,应规划设计电力隧道或地沟。

第二十四条 公共厕所

一、沿城市各级道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和在广场、车站、码头、公园、市场、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中心、大型停车场、游览区等公共场所以及住宅区应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的规定规划设置公共厕所。

二、公共厕所临近的道路旁,应规划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共厕所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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