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2006.10

2026/4/27 0:23:43

九、非居住建筑底层设公共开放空间的或居住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停车、开放活动空间的,其建筑面积应在总建筑面积里单独标注,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计入建筑密度、建筑高度。

十、建筑设备层的层高超过2.2米的,计入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层数;高层居住、办公建筑设备层加高作公共活动空间的,应在总建筑面积里单独标注,不计入容积率,但应计入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数。

十一、超高层建筑设避难层的,应在总建筑面积里单独标注,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计入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数。

十二、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顶面超过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米的,视作地面层。

十三、建筑物之间因交通联系需要,穿越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架设空中人行廊道的,应在总建筑面积里单独标注,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允许穿越的城市道路等级为24米(含)以下; 2、不破坏城市景观与绿地等城市设施,无落地柱;

3、廊道的净宽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16米(含)以下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

4、廊道内不得设置与交通无关的其它功能设施。

第七条 建筑间距

一、建筑间距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国家有关规范。

二、住宅、宿舍、老人公寓、托儿所和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中小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本市采用以下日照标准:

1、每套住宅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规定,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本市标准采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旧城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应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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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的标准;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4、老人公寓、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三、居住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本条第一、二款要求外,同时,居住建筑的正面建筑间距还必须符合以下最小间距规定:

1、低层(一至三层)与低层之间,旧城区不得小于9米,新区不得小于12米;

2、多层(四至六层)与多层之间,旧城区不得小于12米,新区不得小于15米;

3、小高层(七至十一层)与小高层之间,旧城区不得小于18米,新区不得小于21米;

4、中高层(十二至十八层)与中高层之间,旧城区不得小于24米,新区不得小于27米;

5、高层(十九层至三十层)与高层之间,旧城区不得小于30米,新区不得小于33米;

6、低、多层之间或小、中、高层之间不同层数居住建筑混合布置的,取处在主日照遮挡面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规定;低、多层与小、中、高层混合布置的,间距最小值旧城区不得小于15米,新区不得小于18米。

四、居住建筑山墙间距除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外,同时还必须符合以下最小间距规定:

1、当相对建筑山墙不开窗或仅一侧开窗和阳台时,山墙间距最小值低、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米;低、多层与小、中、高层之间不应小于9米;小、中、高层之间不应小于13米;

2、相对建筑山墙均开窗(包括一侧设阳台),山墙间距最小值在本款第1项的基础上各增加1.5米;

3、相对建筑山墙均设阳台时,山墙间距最小值在本款第1项的基础上各增加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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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上3项中,山墙阳台进深大于1.5米的部分计入间距;转角阳台长度(建筑外墙至阳台末端)大于1米时,按山墙阳台计算间距。

五、居住建筑与相邻非住宅建筑的间距,除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最小间距规定:

1、低、多层居住建筑处在主日照遮挡面时,居住建筑与低层(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旧城不得小于7.5米、新区不得小于9米;与多层(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旧城不得小于9米,新区不得小于12米;与高层(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旧城不得小于12米,新区不得小于15米。

2、小、中、高层居住建筑处在主日照遮挡面时,居住建筑与低层(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旧城、新区均不得小于9米;与多层(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旧城不得小于12米,新区不得小于15米;与高层(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旧城不得小于18米,新区不得小于21米。

3、非居住建筑处在主日照遮挡面时,其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按照本条第三款执行。

4、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本条第四款执行。

六、宿舍、老人公寓、托儿所和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中小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除必须满足本条第一、二款要求外,同时,还必须符合以下最小间距规定:

1、低、多层与低、多层之间,旧城区不得小于12米,新区不得小于15米; 2、低、多层与高层之间,旧城区不得小于15米,新区不得小于18米; 3、高层(宿舍、医院病房楼)与高层之间,旧城区不得小于18米,新区不得小于21米;

4、山墙间距按照消防规范要求执行;

5、两排教室长边相对或教室长边与运动场相对,其间距不应小于25米。 七、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宾馆客房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除满足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低、多层与低多层之间,旧城区不得小于7.5米,新区不得小于9米; 2、低、多层与高层之间,旧城区不得小于12米,新区不得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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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层与高层之间,旧城区不得小于15米,新区不得小于18米; 4、山墙间距按照消防规范要求执行。

八、其它类型建筑的间距,除满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低、多层与低多层之间,旧城区不得小于6米,新区不得小于9米; 2、低、多层与高层之间,旧城区不得小于9米,新区不得小于12米; 3、高层与高层之间,旧城区不得小于15米,新区不得小于18米; 4、山墙间距按照消防规范要求执行。 九、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

1、高度5米以下的单层传达室、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泵房、车库等公用设施建筑,与住宅、老人公寓、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医院病房楼、敬老院(含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的正面不存在直接的视线干扰时,建筑正面间距在满足消防、环保、卫生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不小于6米控制,山墙间距应符合消防规范;与其它类型建筑的间距,按消防规范控制;

2、工业、仓储、市政及特殊用地内的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关的消防、环保、绿化和安全的有关规范控制;

3、按照程序鉴定为危房,确须翻建的低、多层建筑,在按原有的基底位置、层数、高度、规模和性质复建时,可不执行以上间距标准。

第八条 建筑物退让

一、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及地下管线、电力线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并满足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安全,同时还须符合本条规定。

二、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特殊交通要求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以及建筑的高度等条件留出必要的后退间距,具体按《表四 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及交叉口的最小距离》控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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