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职工平均1000人,实发工资2000万元(经核实均为合理工资),职工福利费年初无余额,当年发生350万元,提取350万元;工会经费年初无余额,当年提取40万元,拨缴4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年初余额10万元,当年提取50万元,发生55万元,年末余额5万元。计算企业2008年度工资及三费的扣除限额和税收调整额。
(二)业务招待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 企业用于同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合理的交际应酬费(业务招待费),应当提供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凭证,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含)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总额的1%;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例:某内资企业2007年度“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明细账中列支招待费用50万元(经核实,未有以其他名义列支的招待费用)。该企业2007年度销售收入净额为4000万元(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计算业务招待费的税收调整额。
该企业2008年度“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明细账中列支招待费用40万元,经检查确认,企业还以会议费、差旅费等名义列支招待费用10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销售收入净额为4000万元(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计算业务招待费的税收调整额。
(三)广告、业务宣传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以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广告费。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
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 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作以下调整:
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3.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
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5.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 自2005年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外资企业的广告费支出可据实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