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合同管理

2026/4/24 12:00:49

3、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所确立的合同关系,并不导致出租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出租人仍必须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出租人的义务。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出租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一般仅限于通过有偿方式获得的。通过非有偿方式(如:划拨)获得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如果需要出租,则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或向其缴纳土地出让金)。

4、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出租国有土地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2.2.2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涉及的建设工程类合同的特点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一)概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而确立(变更、终止)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工作性合同,标的是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特点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以及与拟承揽其勘察、设计任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拟承揽的勘察、设计任务所涉及的专业领域、性质必须与其《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中规定的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专业范围、性质领域相适应。我国建设工程按专业性质、领域不同,分为:石油、钢铁、建材、机械等23类。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4、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的承包商将承担较大的质量风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除继续完成勘察、设计,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用外,必须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概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施工人)为完成特定的建设项目的建造任务确立(变更、终止)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工作性合同。

(二)特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具有与拟承揽其工程建造任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生产能力。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拟承揽的工程建造任务所涉及的专业领域、性质必须与其《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中规定的承揽工程建造任务的专业范围、性质领域相适应。

3、由于建设项目建设工程的特点,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构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复杂,条款多,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文件多,因此一般采用合同文件式合同。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多采用较为温和的纠纷解决方法(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进行处理,以期在项目建设期间有效维系合同关系的稳定。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期长、风险大、工程变更多,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争议多,工程索赔多,价款支付、结算工作繁杂。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商将承担较大的质量风险责任。

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一)概念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监理人)为完成特定的建设项目的监理任务确立(变更、终止)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劳务性合同(服务性合同)。

(二)特点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监理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工程建设管理服务。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承包人(监理人)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与其拟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承包人与被监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为确保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有效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发包人在该合同中授予承包人的监理权力、权限、责任范围和内容,必须在被监理的建设工程合同中以承包人义务的形式确立下来。

2.2.3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涉及的房产类合同的特点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

(一)概念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与商品房购买者就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的预先出售事宜所达成的确立(变更、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点

1、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卖方,其合同缔约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卖方必须具备《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法律文件。上述文件决定了卖方是否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房所有权和合法的商品房期货交易资格。

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必须达到特定的财产状态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指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商品房的具体位置、栋数、几楼几号等等,因为任何商品房都是唯一的,具有不可替代性。

4、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形式具有较为严格的限定性,一般要求采用示范性合同文本。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概念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与商品房购买者就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的商品房的买卖事宜所达成的确立(变更、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点

1、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除涉及商品房的买卖交易事宜,还涉及商品房权属登记(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物权合法转移)和物业管理(商品房使用阶段必不可少的附随性服务)事宜。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有特殊要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经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条件或者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三、房屋租赁合同

(一)概念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与房屋承租人就房屋租赁事宜所达成的确立(变更、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点

1、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须是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

2、房屋租赁合同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房屋在产权人卖给他人后,原有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即房屋租赁合同一经成立,房屋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其它物权便具有绝对性、任何人不得侵犯。同时,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溯及至该房屋的新业主。

【买卖不破租赁并不限于出租人出售租赁物的行为,还应包括租赁物抵押、赠与以及

遗赠、互易甚至将租赁物作为合伙投资等情况,上述情况都会涉及租赁物的所有权变动问题。 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条件是:第一,租赁合同已成立并生效;第二,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第三,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第四,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具备上述条件,即使买受人不知道该租赁合同存在,租赁关系仍然能够对抗该买受人。

本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里所说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指,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后,其设定在该租赁物上的租赁合同仍然存在,在承租人与受让人之间无须另行订立租赁合同,受让人在受让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时就

与承租人产生了租赁合同关系,成为一个新的出租人,继承原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要受该租赁合同的约束。】

3、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房屋和土地具有不可分割性,即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出租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出租,反之亦然。

4、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作为房屋租赁合同标的的房屋必须是确定而具体的房屋,应具体明确房屋的地理位置、门牌号码及具体的哪一间或者哪几间等。

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一)概念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指房屋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就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事宜所达成的确立(变更、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点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所确立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律关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双重属性。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拆迁行为过程中形成行政法律关系,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在自愿有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2、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受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较大,在安置、补偿方式、方法和补偿数量方面具有较大的地域性差异。如:上海市采用的货币化拆迁房屋安置、补偿方式便具有明显的受制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特点。

建设部颁布的房屋拆适安置补偿合同范本。

2.2.4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涉及的物业管理类合同的特点

一、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一)概念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由物业业主或业主授权的单位与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管理事宜(管理服务和责任范围、管理服务对象、管理服务方式等)所达成的确立(变更、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点

1、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标的是物业管理企业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 2、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缔约资格有特殊要求; 3、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所确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具有专业化服务特点;

4、物业管理服务的性质和特点要求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所确立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面必须明确、具体。

二、其它物业管理类合同

(一)其他合同类型

1、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指房屋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机构之前这一期间的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唯一物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另一种是各个业主及每个购房者分别以自己的名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

2、业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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