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财政信息中心机房基础软硬件维保服务采购项目 - 图文

2026/4/26 21:14:27

11.3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有效期等同于合同履行期。

12.报价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2.1 报价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竞争性谈判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报价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中凡要求签署和/或加盖公章的,均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和/或加盖供应商公章。报价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规定的格式提交)。

12.2 报价文件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13.报价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3.1 供应商在递交报价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报价文件,但采购中心必须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13.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对报价文件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3.3 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报价文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3.4 在第二次报价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报价文件做任何修改。

14.报价文件的递交

14.1 供应商应按本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报价文件并装订成册、密封,在信封上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在“谈判邀请书”规定的谈判地点和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给采购中心。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要求密封、标记,采购中心对于供应商的误投、错投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

14.2 报价文件份数应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副本为正本复印件,骑页加盖供应商公章。 14.3 采购中心将拒绝接受在报价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报价文件。

14.4 经过第一次公示,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目废标,采购人对采购文件做实质性修改后,重新组织采购。

(1)投标截止后,如果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 (2)报价截止后,提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

(3)评标过程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14.5 经过第二次公示,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经采购人申请,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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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判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两家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谈判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15.谈判预备会议

15.1 采购中心将在《报价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谈判预备会议,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备审查。

15.2 谈判预备会议由采购中心组织并主持。会议开始,先由监督人员或者供应商代表检查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检查情况;然后,由采购中心当众宣读在规定的“确认参加谈判截止时间”之前确认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提交谈判文件的情况,报价方式、谈判程序、评标方法和标准。

15.3 按照本须知第13条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报价文件将原封退回供应商。

15.4 采购中心将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按供应商须知第15.2款的规定在会上宣读的全部内容。

15.5 提交报价文件及举行谈判预备会议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文件: (1)报价文件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 (2)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 (3)报价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密封的; (4)到谈判截止时间未签到的;

(5)报价供应商名称与确认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称不符的; (6)谈判文件规定提交报价文件时属于无效报价的其他情形。

16.谈判和评审过程的保密性:从报价截止时间起,直至向成交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除按谈判文件规定予以公开的评标结果外,凡与谈判有关的资料以及授予合同的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谈判项目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17.谈判程序

17.1 谈判小组:谈判工作由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谈判和评审工作由采购中心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谈判小组的成员在四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由采购中心从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需要设立谈判小组组长的,由谈判小组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谈判和评标工作。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进行谈判和评审,负责完成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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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评审的全过程直至评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中心只负责评标组织工作,不参加评标。 招标人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认真核对招标、报价文件及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切实履行职责。如发现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对有关政策、法律、制度规定等方面出现的误解,应当并进行正确的阐述和纠偏。

谈判小组成员如发现竞争性谈判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招标人说明情况并提出修改意见,采购人应当按照评审专家给出的意见修改竞争性谈判文件,如采购人坚持不修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采购中心可暂停本项目的采购工作,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17.2 审查供应商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谈判小组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供应商的报价应作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采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报告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1)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中错、漏之处相同的;

(2)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一家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供应商公章的; (4)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中,项目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5)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的制作非正常一致的;

(6)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售后服务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

(7)一家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供应商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予代理人签名的,其报价作废标处理;

(8)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由同一供应商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第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10)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17.3 对报价文件商务部分(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谈判小组将审查每个供应商提交的商务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重大偏离,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商务(供应商资格)审查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将被取消参加谈判的资格。

17.4 谈判: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集体与商务(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17.5 商务(供应商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进行第二次报价(最终报价)

17.5.1 谈判小组将根据谈判情况,对谈判文件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修改后的谈判文件”,并提交给商务审查合格的供应商,由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修改后的谈判文件”的要求进行第二次报价。

17.5.2 第二次报价文件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必须与报价文件签字人相符,并提交其有效身份证件供审查,需要加盖公章时,供应商应按谈判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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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3 第二次报价将在所有合格供应商在场的情况下公开进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7.6 审查合格供应商的第二次报价是否超过采购预算:供应商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应予废标。

17.7 审查第二次报价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修改后的谈判文件”的要求

17.7.1 实质性响应的报价文件是指与“修改后的谈判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技术规范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没有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17.7.2 重大偏离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服务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第二次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将作为无效报价文件予以拒绝。

(1)报价文件不完整或提交的文件无效或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规定; (2)报价文件未按谈判文件的规定有效签署和/或加盖公章; (3)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 (4)报价文件明显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 (5)报价文件载明的服务检验标准和方法等明显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6)报价文件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 (7)报价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报价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格式编制或装订的; (9)其他非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情形。

17.7.3 谈判小组将允许修正报价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会对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7.7.4 谈判小组对报价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报价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17.8 报价的审查: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以第二次公开报价会上当众宣布的总报价为准。公开宣布的总报价即为评标价。 18.签订合同: 18.1 采购中心将在报价有效期期满之前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8.2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8.3 成交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和采购中心签订合同。如果成交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其提交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供应商在被谈判小组评定为成交商之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前放弃成交的,按本条规定处理。

18.4 成交结果将在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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