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合格工程:
工程承包合同质量等级明确为合格的工程,且工程质量最终为合格的工程,创优基金不予返还,逐年滚动。
7.2优质工程的奖励标准
7.2.1对优质工程除按总承包公司文件“晋建总承质发[2005]52号文‘山西建工集团总承包公司工程质量奖罚办法〈试行〉’”相应的奖励措施执行外,分公司对优质工程按如下规定另行奖励。
⑴获建筑业鲁班奖工程的项目奖励6元/m2 。 ⑵获“汾水杯”优质工程的项目奖励5元/m2。 ⑶获省级优良工程的项目奖励2.5元/m2。
⑷获市(地)级优良工程及结构“迎泽杯”的项目奖1.5元/m2。 ⑸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及总公司、市级优质工程奖参建奖的项目按照项目规模大小,社会影响程度,以及项目运作成效由公司适度奖励。
7.2.2同一项工程获若干奖项,以所获最高奖项为准给予奖励。 7.2.3对合同中只承诺合格目标而最终获得市(地)级以上优良工程的项目,比照相应的标准给予奖励。
8、奖励时间、对象和程序 8.1、奖励时间:
获鲁班奖、省级优良工程奖、总公司及市(地)级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在接到评定书后的年度工程质量工作会上进行奖励兑现。
8.2、奖励对象:
获奖工程项目中,主要是对在工程质量做出重要贡献的一线施工技术人员及主要负责施工质量的管理人员、质检人员以及为工程质量创优做出成绩的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
8.3、奖励程序:
质量科负责奖励工作的具体实施,根据本规定所列的奖励项目及
金额,质量科以书面形式向分公司申报,分公司主任工程师、财务科长及经理审批。并由财务科发给各受奖项目经理部,各受奖项目经理部把奖金发放后,应将发放明细表报财务科和质量科各一份备查。
9、处罚标准
9.1验收达到合格,未实现项目承包责任书确定的质量目标,创优基金不予返还,不奖不罚。
9.2其余执行总承包公司文件“晋建总承质发[2005]52号文‘山西建工集团总承包公司工程质量奖罚办法〈试行〉’”3.6.2 、3.6.3、 3.6.4、3.6.5、3.6.6等条款。
9.3处罚权限:
9.3.1项目质量员具有对劳务队500元以下,对个人100元以下的罚款处理权。
9.3.2分公司质量科具有对项目5000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下的罚款处理权。
9.4罚款程序及罚金的管理
9.4.1分公司对被罚款单位和个人的罚款,由质量科出具罚款通知单,写明项目、内容、罚款金额,一式三份,被罚单位、分公司财务科、质量科各一份。
9.4.2被罚对象包括分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分包单位和个人,对分包单位和个人罚款由使用单位负责催交。
9.4.3被罚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出罚款通知单五日内,将罚金如数上交分公司财务科。
9.4.4分公司质量科对下属单位和个人所处的罚款,由分公司财务科单独立帐,使用权归分公司质量科,使用时由质量科申请,主任工程师审批。
9.4.5借故拖延交纳罚金的单位和个人,拖延两天增罚10%,依次类推,并在当月或下月的任务书结算、工资中扣除。
10、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 11、本规定自二OO五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本规定由分公司质量科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