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6/4/23 3:57:09

① 地下商场应考虑消防、人防、疏散等公共安全的要求,与公交枢纽等地面公共交通的衔接协调,其出入口等设置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

② 地下商场(街)的选址及建设应与区域商业配置及发展趋势相协调。

③ 地下商场(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通行能力等因素,并保证相应规模的水、风、电和防火等设施。 3、人行地道

① 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

② 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4、地下设施及通风井

① 非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严禁设置在道路红线内。

② 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和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置在人行道时,不应对人行通行能力及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③ 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

第三节 开发强度

2.3.1 建设项目开发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它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2.3.2 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进行地块前期研究,经批准后实施。 地面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一般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地面建筑容量控制表

注: 1、高容量建设区和一般容量建设区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

2、对具有同一性质不同层级的建设项目,可按不同层级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相应将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对具有不同性质的建设项目,可参考表2-3相应类型的控制指标,容积率与建筑密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要求另行核定。

3、除工业建筑的容积率为区间值外,其他指标均为上限。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不具有对应关系。 4、对未列入表2-3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5、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6、历史保护区内地面建筑容量控制应符合《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 7、特殊地段如邻近山区、半山区和沿河景观区和度假区及地块内有高压线、大型管线通过的,考虑自然景观以及实际工程建设等情况,其容积率可酌情降低。

第四节 绿地

2.4.1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宜符合表2-4的规定。

表2-4 建设用地绿地率一览表

项 目 类 别 住宅 商业、金融、商务、行政办公、文化娱乐 绿 地 率 不少于30%,旧城改造不宜低于25% 不少于10% 医疗卫生、文教科研 工业、仓储 休闲、景观为主的广场 市政公用设施 不少于25% 10% ~ 20% 不少于45% 不少于20%。 注:1、产生污染的工业企业、仓储等可适当提高绿地率指标。 2、其他性质广场绿地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尽可能提高绿地率。

3、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市政设施及市中心商业、商务建筑等建设项目,绿地率可根据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4、绿地率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第4项。

2.4.2 (一)城市沿江河的绿带宽度按有关水利专业规划确定的绿带控制,无相关规划时,按以下原则确定:

主要河道:绿带宽度要求不宜小于20米,老城区或城中村区块内单侧宽度不宜小于15米。 一般河道:大于等于20米河道的绿带宽度单侧不宜小于15米;宽度小于20米河道的绿带宽度单侧不宜小于5∽10米。

(二)铁路、高速公路及快速路两侧应设置一定规模的防护绿带。萧甬铁路、杭甬客运专线两侧各设置30米的防护绿带;杭甬高速公路两侧设置各50米的防护绿带。

2.4.3 鼓励在建设用地内保证绿地率的前提下提高绿化覆盖率。可采取多种绿化形式,乔、灌、藤、花、草等合理搭配,形成良好绿化覆盖效果。

鼓励室外体育活动设施、停车设施、市政设施等与其符合一定株距的高大乔木结合设置。 2.4.4 城市中生态旅游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设计与建设时,应做好对生态资源和自然景观的保护。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高度

3.1.1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3.1.2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3.1.3 古城保护范围(8.32平方公里)及其他历史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高度应符合《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

古城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其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9米,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24米。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文物古迹保护及相应的建设控制要求的规定。

3.1.4 一般区域内,城市重要景观道路两侧、沿主要河道两岸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有特殊要求需突破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应先进行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分析后确定。

第二节 建筑间距

3.2.1 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满足日照、通风、消防、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视觉卫生等方面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3.2.2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之间、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标准应保证受遮挡住宅建筑的大寒日日照标准不少于2小时,老城区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大寒日日照时数不小于1小时。 (二)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应进行日照分析。

(三)住宅套型应具备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居室,四居室以上住宅每套至少有两间居室能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

(四)相邻建筑最小正向间距控制宜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1 住宅建筑与低、多、高层建筑最小正向间距控制表(单位:米)

住 宅 建 筑 低 层 6 6 多 层 6 10 高 层 9 13 建 筑 类 别 其 他 建 筑 高层 低层 多层 9 13 18 注:历史保护区内建筑,其间距应符合《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如需突破最小值的,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版))规定。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侧面间距应满足消防等安全间距的相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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