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保护要求:各种修建需在城镇建设部门及文管会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批下进行,其建设活动应以维修、整理、修复及内部更新为主。其建筑内部应服从对文物古迹的保护要求,其外观造型、体量、材料、色彩、高度都应与护对象相适应,较大的建筑活动和环境变化应由专家委员会评审。
一级保护区外环境范围内建筑的形式应为坡屋顶、体量宜小不宜大,色彩应以黑、白、灰为主调,高度为2层,功能应为居住或公共建筑。沿河风貌带应保护原有的“小桥、流水、人家”的传统特色。所有该范围内的建筑应为坡屋顶,色彩为黑、白、灰色调,功能以居住及公共建筑为主,门、窗、墙体、屋顶等符合风貌要求,河水应保持通畅、洁净、不可有异状漂浮物。环境小品如驳岸、栏杆、座椅等应具有水乡传统特色,沿河绿化应与水乡古镇风貌协调,树种选择应符合历史环境。河上古桥为一级保护区,附近建筑等应符合风貌要求。
街道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如有骑楼应保持通畅,建筑功能以公共建筑为主,门窗、墙体、屋顶等形式应符合风貌要求,建筑檐口高度控制为5.4米m,色彩控制为黑、白、灰及红褐色、原木色等。原有电线秆、有线电视天线等有碍观瞻之物应进行整治。铺地应符合水乡民居特色,果皮箱、标牌、广告、招牌、路灯等街道小品应具有地方特色。
原周庄八景有的现已无存,但仍有遗迹可循。对此自然风景区应保持其完整的自然形态,禁止进行破坏景观的建设,除小体量景观建筑和小品建筑外,不应修建其它建筑。选择适宜树种,增加绿化覆盖率。传统民居区选择相对完整地段加以维修恢复,保持原有空间形式及建筑风格。古井、古树名木及反映居民生活之特色庭院、街头广场、埠头广场应予以保留,不符合风貌要求的建筑应予以改造或拆除。 (c)三级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定义:为了保护和协调文物古迹及古镇主要风貌带的完好所必须控制的地段,即古镇区内之历史街区地段。
保护项目:街巷内部历史街区。
保护要求:该范围内各种修建、建筑活动,应在规划、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才能根据文物保护要求进行,以取得与保护对象之间合理的空间景观过渡,建筑形式以坡屋顶为主,体量宜小不宜大,色彩以黑、白、灰为主,功能应以居住和公共建筑为主。对任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筑,除必须搬迁及拆除,近期应改造其外观形式和建筑色彩,以达到环境的统一,远期应搬迁和拆除,在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话动均应经规划部门、文物管理部门等批准,经审核后才能进行。 (d)古镇保护区(区域控制区)
定义:古镇镇区范围内以及与古镇风貌环境整体协调所控制的区域。
保护项目:古镇区内所有区域(即急水港以南、全功路南北段以西、白蚬湖以东、南湖以北)以及通往周庄镇区的邻近滨水、沿路地带。
保护要求:在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或更新改造,必须服从“体量小、色调淡雅、不高,不洋、不密、多留绿化带”的原则。其建筑形式要求在不破坏古镇风貌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建筑形式的限制,新建筑应鼓励低层,街坊内部建筑高度而严格按照 “周庄古镇区高度控制规划”执行,禁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任何新的建设行为,对不符合要求的已有建筑,应停止其建设活动,并在适当的条件下予以改造。该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均应经规划部门批准、审核后方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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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4-1:周庄古镇保护区划分图
3.建筑高度控制的原则和方法
历史文化名城确定的历史街区内,都有较好的传统特色风貌,而-般在传统特色地段内建筑高度都不高,要维持这种宜人的尺度和空间轮廓线,因此要在保护区内制定建筑高度的控制,在保护区外有时也有高度控制的要求,这是名城保护中的环境景观要求。有的是制高点视线的要求。有的是景点相互有通视的要求,有的在城市内需看到城外山峦等自然景观,这就需要对名城有高度控制的规划。许多名城由于没有控制住新建筑的高度,造成了原有优美的历史传统风貌的破坏。
保护内的高度控制的确定主要依据如下。
第一,根据保护规划总体要求及名城现状的具体情况及大范围内名城的空间轮廓的的要求,提出几个空间层次的高度控制。
如平遥古城现状建筑高度多数在10米以下,以1层建筑为主,建筑局部为2层。为全面保护古城风貌,对高度有严格的控制规定:绝对保护区及一级保护区内建筑在维护、修复、重建中必须按原建筑高度及详细规划指导下进行,不得建造2层楼房;二、三级保护区建筑总高度要求坡顶低于现线范围内修建2层。即在古城墙内2.25平方公里的古城内,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
北京根据传统历史和具体现实条件,提出了建筑高度控制的总体方案:以故宫、皇城为中心,分层次控制建筑高度。旧城要保护平缓开阔的空间格局,由内向外逐步提高建筑层数。并根据对古都风貌保护的不同要求,将旧城划分为5类高度控制区,即平房控制区、9米、12米、18米和30米控制区。
第二是通视线分析,满足各个保护对象对周围环境的要求,使景区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以下以苏州为例进行高度控制确定的分析,苏州古城内建筑高度一律不得超过24米,以保持古城整体的良好尺度感(6-4-2)。
(1)绝对保护的历史建筑群周围的高度控制
在一般情况下,古典园林或建筑群的衬景为天空与绿化。因此不应该出现与此无关的建筑物衬景。如古典园林的建筑高度一般均为单层房屋,因此确定一级保护区内建筑高度控制在檐口高度低于3米,二级保护区内檐口高度低于6米,三级保护区内檐口高度低于9米。按这样的建筑高度在园林周围实施规划控制,既能满足园林视线要求,又能使园林与周围环境协调。
(2)古塔等高耸建筑物周围的高度控制
古塔一般都有塔院等附属建筑,应与园林要求相同,即一级高度控制为3米,二级为6米,三级保护为9米。
由于古塔等高耸建筑物往往是名城的标志,在其周围的一定范围,视线应不被遮挡,即有视廊高度控制的要求。根据观赏塔的距离要求。距塔200米处,要求能看到塔的l/3的高度;距塔300米处,要求能看到塔的2/3的高度;距塔600米处,要求能看到塔的l/2的高度;当在D=3h处观塔时,要求能看到塔的全貌。但由于塔周围不是空旷地,要求找出观塔及建筑物的景点、吸引点并开辟出视廊。
由以上两方面综合得出塔周围建筑的高度控制规划。 (3)大型古建筑周围的高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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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突出大型古建筑,在用地上划出三级保护范围,高度控制分别为3米、6米、9米,但还应按视线要求作出平面的视点至景物的视角圆锥面,这样的圆锥面能满足对古建筑的观赏要求,又相应减少了高度控制的范围。 (4)特色景观视廊高度控制
在历史名城内,许多特色景观为人们所赞赏。如从沪宁线抵苏州,车窗南望即见北塔耸立,而生姑苏之情;在苏州市内在人民路向北行进,北寺塔雄壮秀美的形象成为道路的对景;在古园林拙政园的“梧竹幽居”亭处,西望倒映在池塘北塔身影,这是借景妙笔;苏州盘门三景的相互因借的空中视线走廊。其它许多名城也有这种要求,对这些特色景观的视廊,必须划出高度控制范围,以保证视线畅通。 (5)特色街巷、河道两侧高度控制
在城市街道景观的空间构图中,建筑高度(h)与邻近建筑的间距(D)有以下关系:D/h=1感觉适中;D/h<1有紧迫感;D/h>l有空旷感。
在一些名城中,如苏州、福州、绍兴等河道-般宽4~6米,以后发展游览船通航可能放宽至5~12米。河道两岸近处应以1层为主(檐高为3米),2层为辅(檐高为6米)。
苏州的传统坊巷宽度,一般在3~4米,这些小巷两旁民居高度以1层为佳,高于2层则给人以紧迫感,也可以将2层楼房稍作退后处理。确定这些河道及街巷两旁的高度控制,以此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依据。
高度控制规定的指标,除了定出檐口的高度外.还要规定建筑或构筑物的总高度,并注明包括屋顶上的附属设施如水箱等。 (6)高度控制规划图的作成
将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标志景观的保护范围所要求的高度控制,以及各点之间的视廊控制,以及传统街巷、河道两侧的高度控制都统一标注在城市用地图上。再依据名城保护总体要求,对历史地段、历史街区、风景区的高度层次进行控制规划,两项内容叠加综合,并参照现状地形、地貌,其它建设开发控制规划进行适当调整,即可作出名城的高度控制总体规划图(见图6-4-2)。
4、当前历史街区保护的误区
(1)现在流行一个不恰当的说法是“要提倡积极保护,反对消极保护”,保护就是维护保护
对象的原有价值不受损害,无论对文物建筑还是历史地段,都应该有明确的保护要求。如要利用,一定要符合保护的前提。提出“积极、消极”说的实质是要降低保护的要求,以满足一些眼前利益的要求。
(2)近年来一些人看到历史街区可以带来旅游收益,将历史街区仅仅看作是旅游资源,而将
保护看作为开发旅游的手段。这从理论上说是本末倒置,在实践上也会带来许多错误的做法。
(3)把历史街区作为房地产开发的项目,用招投标方式的商业运作.以取得效益和利润。 (4)有一些规划设计单位往往把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等同于一般城市旧区改建或旅游
景点的规划设计,导致了一些规划的欠科学合理,对历史街区的保护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5、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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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整治规划在编制阶段上的特点。分总体层面上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街区层面上的
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
(2)保护规划在编制步骤和方法上不同于一般规划。 6、历史街区建筑保护和更新措施。
(1)保存,即保持原样,以求如实反映历史遗存。“保存”是针对各级文物保护建筑(文保单
位)以及详细研究后确定的优秀传统建筑后“准文物”的建筑的保护措施。
(2)保护,就是保护建筑的原有风貌,并在保护历史街区风貌完整性的基础上改善生活条件:
“保护”是针对现状保存完好的、标志性、对构成历史街区的风貌和主要空间界面有不可替代作用的、代表城市地域特色的或代表某种特定建筑类型的建、构筑物,即建筑质量和建筑风貌都比较好的建筑。
(3)整伤,“伤”带有强制性改正的含义,即根据历史街区的风貌特征和要求,对建筑的立
面和形体上不符合历史风貌的部分进行强制性的整伤,通过整伤恢复建筑的原有风貌或者减小它们与历史街区环境的冲突;整伤主要针对两类建筑,一类是局部改变但仍然保留部分原有风貌的传统建筑;另一类是对于可以通过整伤使建筑风貌可以与历史街区整体建筑风貌协调的新建筑。
(4)暂留,即暂时维持现状,待以后条件成熟时拆除、改建。这是指对一些应该拆除的不协
调的建筑,由于种种原因一时无法进行拆除或改建。
(5)更新,针对影响传统风貌较大的建筑,采取拆除更新的措施。更新的对象主要针对功能
不符、对周边环境风貌有较大冲突和视觉障碍、有条件拆除的建构筑物。
四、城市更新
1、城市更新的定义、目标、方式
定义:将城市中已经不适应现代化城市社会生活的地区作必要的、由计划的改建。 目标:解决城市中不适应甚至阻碍城市发展的城市问题。
方式:①重建或再开发:将城市土地上的建筑予以拆除,并对土地实行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新的合理使用;
②营建:对建筑物全部或一部分予以改建或更新设施,使其继续使用;
③保留维护:对仍适合于继续使用的建筑,通过修缮活动,使其继续保持或改善现有的使用状况。
2、我国城市更新的动力机制
(1)我国城市中心区更新的动力机制由政策力、经济力和社会力;
(2)政策力主要表现在城市建设的行政管理,以及相关的制度、法律法规等; ①政府对城市建设的综合把握及战略部署导致中心区的用地调整,城市更新
②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推动了城市中心区的更新
(3)经济力主要指经济建设增长带来的城市建设资金条件的改善与城市经济功能转换的要
求
①城市体制的改革往往产生经济的增长,经济的增长带来城市的更新
②市场体制的完善,使城市更多考虑经济性,如建筑的经济寿命、土地功能使用的经济性等
(4)社会力主要指与历史、文化、传统等密切相关的经济因素,体现了社会准则、社会价值
在城市更新中的作用;
①传统文化、历史遗产的保护规划同时也促进了城市中心区的更新,如拆除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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