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室、车间应确保上述容器、运输工具、特种设备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对上述容器、运输工具、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收集“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具体目录。相关车间、部室制定、实施淘汰计划。
第三十四条 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由公司安全保卫部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相关部室、车间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及公司安全保卫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安全保卫部对危险源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公司安全保卫部、相关部室及车间分别对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公司安全保卫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车间(部室)负责本车间(部室)、班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相关部室、车间积极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公司安全保卫部及从业人员通报。
公司安全保卫部、车间(部室)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于劳动安全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单位或公司员工提出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第三十七条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八条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九条 必须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
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 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