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与企业自主经营的关系
1.企业自主经营的价值关注及其不足:企业自主经营的主要价值关注是效率。
(1)企业自主经营使企业得以根据市场的供求状况,按照自己的意愿组织经营活动,会倾力将其资源投向效益高的领域,从而使经济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
(2)企业自主经营由于赋予企业以经营自主权,从而有利于调动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3)企业自主经营由于将企业经营活动及其后果完全交由企业负责,可使企业与出资者、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明晰化。 (4)有效率的经济体制须以健全的价格体系为前提。
(5)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竞争机制是最富效率的经济机制。
2. 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的价值关注及其不足:与企业自主经营的价值关注不同,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的价值关注主要是社会公平。
(1)社会公平意味着竞争的公平。
(2)社会公平意味着处理外部经济效应问题的公平。 (3)社会公平意味着分配公平。
3. 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与企业自主经营的互动
企业自主经营与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也有统一和互补的一面。这主要是因为:
(1)企业自主经营以效率为标准配置资源,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财富;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以社会公平为价值目标,因之可减少和避免两极分化、社会不稳定等损害效率的现象。
(2)效率与社会公平有时是同时存在于一项具体的抉择之中的。
(3)从价值判断的角度看,企业自主经营与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都有其各自的优点和不足。
企业自主经营的优点恰是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所不具备或难以完全具备的,它的不足正好又是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的优势之所在;反之亦然。这就意味着两者和谐共存、取长补短才是最佳选择。
六、企业社会责任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和特点
(1)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2)企业社会责任的特点:
①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关系责任或积极责任。
②企业社会责任以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企业义务的相对方。 ③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统一。
④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传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 (二) 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 (1)对雇员的责任。 (2)对消费者的责任。 (3)对债权人的责任。
(4)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 (5)对所在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 (6)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 (三)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与立法 1.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
①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经济学界全面接受并片面理解斯大林提出的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论断,忽视生产经营者的营利性,
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关于企业是否应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经济学界出现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其一为否定论;其二肯定论;其三,承认企业社会责任有可能与利润最大化行为准则共存。
2. 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
①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②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的规定
③劳动保护的规定,要求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④环境保护的规定。
⑤对债权人、用户和消费者负责的规定。
⑥精神文明建设和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的规定 3. 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与立法的前瞻 (1)企业社会责任与利润最大化的冲突及其平衡。 (2)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导向的企业治理结构调适。 (3)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企业管理者的责任和权限设计。 (4)企业社会责任的负责对象的范围。 (5)中小企业社会责任。 (6)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7)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体例。
第十章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一、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含义: (一)市场和市场秩序:
①市场:市场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交换和社会分工的出现而出现的。
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市场秩序是指在特定时空范围内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习俗惯例的总和,
(二)市场秩序规制:一方面应允许政府对市场秩序进行规制;另一方面,要就政府对市场秩序进行规制的行为进行约束,也就是说政府的规制行为一定要适度,政府只是在市场失效的领域内才发挥作用。
(三)市场秩序规制法:
①从广义上说,国家为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市场资源的有效利用,所采取的一切干预手段都可理解为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包括特定时期的价格调整法、经济危机时期的危机对策法、对特定产业的振兴促进法、对中小企业的特别保护法等。
②从狭义进行理解,即为规制市场交易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总称,其中又以市场竞争秩序为主要内容。 二、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一)对特殊市场行为的规制 1、对特殊交易主体的规制 2、对特殊交易方式的规制 3、对市场体系的规制 (二)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 1、对垄断的规制 2、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3、对不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三)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市场秩序规制法的特征 1、法律关系的综合性 2、主体的多样性 3、客体的单一性 4、权利和义务的非对等性 四、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产生和发展 1.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产生: (1)反垄断法的产生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 (3)市场秩序规制国际立法的产生 2.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发展及趋势 (1)立法宗旨更关注消费者的利益 (2)法律对市场秩序的规制趋于灵活 (3)国际立法进程日益加快 五、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1. 维护市场活动中的经济民主原则 2. 保障市场活动中的实质公平原则: ①市场主体的竞争环境应当公平 ②市场主体的交易和竞争活动应当公平 ③交易和竞争的结果应当公平 3. 维护市场运行的整体效率原则:
①在市场运行的整体效益与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之间,应以市场运行的整体效率为重。 ②当市场的整体效率与公平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考虑市场的整体效率。
第十四章 反垄断及其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的定义:
(1)垄断的经济学含义: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垄断是指少数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
(2)垄断的法律含义:是指各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二)、垄断的分类:
(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 (2)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分为经济垄断、国家垄断、行政垄断、自然垄断等。 (3)依据法律对垄断的态度,可分为非法垄断与合法垄断。 (三)、反垄断法
(1)反垄断法的定义:是国家对市场主体以排斥和限制竞争、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①反垄断法规制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②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是反竞争的行为
③反垄断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规制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定义:是指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形式:
(1)垄断价格行为 ,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以超高价格销售产品或者以超低价格购买商品的行为 (2)掠夺性定价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将价格定在牺牲短期利润以消除竞争对手并在长期获得高利润的行为。 (3)差别待遇行为。 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
(4)拒绝交易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5)强制交易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经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6)独家交易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要求经营伙伴在特定的市场内只能与其交易而不得与其他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行为。 (7)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服务时,强迫买方接受与该产品或服务无关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