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合并报表和按国内会计立法要求编制的公司个别报表之间的差异。
2.会计实务中的主要差异
(1)公允表述与遵循法律之间的矛盾 在美英会计模式中,“公允”优先,允许为达到“公允”而不符合具体的法定要求,只要对其理由和影响作出披露;
而在欧洲大陆国家,第一位是“合法”,受欧共体第4号指令的“真实公允”要求的影响,为达到“公允”但“不合法”的,表内的列报仍要求“合法”,而只能在报表注释中对“公允”的情况加以披露。由于这种矛盾在短期内不可能协调,以致IASB在2003年12月对IAS1《财务会计的列报》进行改进时,不得不正视这一重大差别,从而在列报方面作出不同的要求。 (2)“适度”稳健与“极度”稳健的原则
稳健原则的运用,在美英会计模式中只是“适度”稳健,主要体现在,“只预计损失,不预计收益”的惯例上,对资产的估计则要求“公允”而不能任意低估;
而在欧洲大陆国家,通过不同程度的“任意”低估资产价值,尽管在接受欧共体第4号指令后有所遏制,但“极度”稳健的传统观念,不是很容易改变的。例如,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美国的公认会计原则要求以“市场价格的下跌已不可逆转”为前提,这样,对暂时的市价波动和订有固定价格的销售合同的存货(尽管市价已经下跌),就不允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而在北欧各国,会计准则则无此限制,有的对市价变动风险较大的存货(比如出口商品),即使在财务报告日市价没有下跌,也可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充分披露与不要求充分披露
财务报告中的充分披露体现了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要求,欧洲大陆国家往往处于保护公司和主要债权人的利益,除对股份公开发行的公司外,则不要求充分披露。以此也可以看到,当一国的资本市场逐步发达时,财务报告的目标就好转向主要是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对财务报告的充分披露要求就会提高,法国和德国会计的近期发展也表现出这种趋向。 (4)在利润分配中是否提留公积 在利润分配中预先提留公积(法定的和任意的)的制度,是欧洲大陆国家会计实务体系中通常的做法,而且在世界范围内还有着重大的影响;
在美英会计模式中,企业对于因特定目的而需要保存一部分留存收益不作分配时,只是暂时的,不能提留永久性的公积,这种留存收益的暂时分拨在特定目的达到或不再需要时,应立即转回留存收益供利润分配之用。这种做法当然也是立足于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
综上所述,美英会计模式为一方与欧洲大陆模式为另一方,其差异不
是在短期内就能趋同的,连同受其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交叉
影响在内的国家形成了形形色色的国别实务体系。 随着国家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和跨国公司的兼并浪潮,也不
能忽视美英会计模式与欧洲大陆会计模式的国际趋同趋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