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管理办法

2026/1/12 20:55:57

(三)购买价可按含税价格计算。但以含税价进行核价的情况应为商品是授信申请人合法购买,且已完成购臵交易税的商品;生产企业的产成品未经销售、或经销通过商赊销的商品及未完成购臵交易税的情形下,我行对此类商品进行处臵时需要补交购臵税,此种情况应以不含税价格核定;

(四)购买价可以含铁路运输、沿海运输或多式联运的运输费用;

(五)在产品可以按照生产成本价认定,也可以按照原材料市场价与购入价孰低的方法认定;

第九条 核价情形

一、押品入库及办理抵质押手续时; 二、授信品种管理要求在提货及换货时; 三、增加抵质押品时;

四、价格波动幅度超出-5%或授信审批通知书另有规定的情形时;

五、其他需要核价的情形。 第十条 核价流程

一、经办机构客户经理收集完整能够证明受信人抵质押品的合同、发票、运(磅)单、付款凭证、报关单等原始依据;若押品为生产(加工)产品的,需提供成本及销售价格资料;提前一个工作日交交易融资产品中心;

二、 交易融资产品中心价格管理人员通过押品价格查询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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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包含但不限于:专业网站、行业协会、卖场等,所选渠道应符合公开、及时、具备一定公信力、能够相互印证等特征)查询区域内质物市场价数据作为参考,并将查询数据留存;

三、 交易融资产品中心价格管理人员经比较分析,结合上述原始单据资料,采取孰低原则对拟抵质押品初步核定价格(在所确定的价格基础上,根据押品所在行业的特征、押品价格变动趋势、受信客户情况和监管风险情况等综合因素,交易融资中心可对价格进行适当下浮调整,形成质物最终核定价格); 四、 初步价格经中心负责人审核后,发送至经营单位,若经营单位对价格核定有异议,应由业务经营单位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详细说明理由。价格管理人员对客户经理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后作出适当调整。若在一个工作日内,经营单位未提供反馈意见,则视为同意价格方案。

五、价格管理人员核定价格后,形成《质物价格调整/确认通知书》(见附件3-2),加盖“交易融资业务专用章”,以传真形式发监管方处执行,并应向监管方索要《质物价格调整/确认通知书》回执;

六、价格管理人员在价格核定完成后登记《价格盯市管理控制表》(见附件3-3),报告书及回执定期入档保管;

第十一条 在现货质押模式下、及先票模式下出账时,如通过专业网站查询价格与购销合同价格差距较大,核价岗可要求客户经理对原因进行调查,并严格审查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如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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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基本相符,则指导价格应按照孰低法进行核定,作为跌价补偿盯市时的依据。

第十二条 在先票模式下到货转静态质押后,若押品出库时,交易融资产品中心需要对押品进行价格重新核定,核定后通知客户经理,以便核算打入保证金后可提货出库的具体数量。价格核定的原则是根据当时购销合同价格与通过专业网站查询价格进行对比,可按照孰高法进行核定,以控制风险。

第十三条 价格跟踪是指对已抵质押给我行的押品或为我行所控制的货物的价格指定专门岗位人员进行跟踪,目前由交易融资中心价格管理岗及分行价格管理人员执行。

第十四条 价格管理人员应每日跟踪和掌握各种押品当天的市场价格行情,与《价格盯市管理控制表》进行对比,对跌幅超过合同约定5%的押品(有审批要求的按要求执行),应立即报告交易融资产品中心总经理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以知会的形式预警客户经理,并要求企业及时补货或补足保证金。《价格盯市管理控制表》是控制价格风险的重要表格,价格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准确进行维护。

第十五条 为了跟踪和掌握各种押品的市场行情,交易融资中心可根据相关价格查询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网站、各地专业市场价格行情通报等,所选渠道应符合公开、及时、具备一定公信力、能够相互印证等特征。

第十六条 价格管理人员每月应根据市场走势对区域内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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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格走势进行分析,将相关信息在经营机构内部进行公示,以达到控制风险以及对业务开展提供信息支持的目的。

第十七条 客户经理应根据评审意见要求,定期到企业了解其经营情况,并应对抵、质押或控制的货物价格波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以防范价格波动给我行授信带来的风险。

第十八条 除终审条件另有明确约定条件外,抵质押物价格跌价空间限制为10%,同时与受信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约定条款为“若受信人不能按约定补偿,我行有权宣布授信提前到期。” 第十九条 抵质押物市场价格较办理抵质押时或最近一次调整的价格跌幅超过合同约定比例或升幅超过10%的(如授信人要求),价格管理员应向客户经理、经营部门负责人出具风险提示或建议;

第二十条 主办客户经理收到价格管理员的提示后,应在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向受信人提出补偿要求,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保管商;

第二十一条 跌价补偿可采用增加抵质押物或补充保证金的办法,原则上应以补充保证金为主,补充抵质押物或补充保证金后抵质押率须满足终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应补抵质押物价值或保证金的计算办法为: 一、应补保证金=敞口金额-(现货物数量*现核定价格*抵/质押率)

二、应补货物数量=敞口余额/(抵/质押率*现核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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