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讨论稿)

2026/4/29 0:47:21

宅基地使用权实地权属调查,采用权利人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指认实地土地权属界线并签字盖章的方式进行。实地权属调查结果形成《地籍调查表》(样式见《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21010-2007)的有关规定确定宗地的地类。

(2)地籍堪丈

按照《地籍调查表》显示的界址点,经实地检核后,采用网络RTK技术,实测界址点坐标,计算界址线边长,绘制宗地图和地籍图。

(3)调查结果公告

对于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成果调查资料,应当在自然村内公告,公告时间7天。

(4)权利归属确认

将公告无异议的宅基地调查成果,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实际情况,以乡为单位,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使用状况和权利归属。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文件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5)权属界线和控制面积处理

①存在争议的土地宅基地使用界线,应及时予以处理,按照处理结果确认各方的权属界线。不能及时处理的,按照实地使用状况划定调查界线,并在《地籍调查表》中注明,由调查人员签字盖章(调查单位公章)。

②对于土地利用情况复杂的院落,无法划清各使用界线的,划清与其他宗地的权属界线,暂按一宗地对待,只调查统计不登记。

③与本宗地(宅基地)相邻的土地不是宅基地的,由集体土地使用人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指认权属界线,并签字盖章。

④已批准尚未建设使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文件确定权属界线。 ⑤村庄用地内(图斑界线以内)的宅基地以“界线清晰、四邻无争议、他人无争议”作为确认宅基地使用情况和权利归属的基本原则。 — 13 —

⑥宅基地使用情况应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⑦城市、建制镇、村庄以外的零星宅基地,按照用地批准文件确定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和面积;未经依法批准的,只调查统计不登记。

⑧以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用地图斑面积作为调查区域的控制面积,调查区域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或者小于控制面积。因调查比例尺不同带来的误差,应对除宅基地和其他已建设使用的宗地以外的土地进行面积平差。村庄用地图斑面积有误的,做好记录,调查区域面积以本次调查为准。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是指对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成果中城市、建制镇、村庄范围以外集体所有土地上的独立工矿用地的位臵、权属、界址、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等,采用1:500的大比例尺进行调查,制作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地籍调查资料。调查应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

(1)实地调查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对比结果以及用地批转文件,确定权属界线的范围,并由土地所有权人认可界线的方式进行。实地权属调查结果为《地籍调查表》(样式见《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21010-2007)的有关规定确定宗地的地类。

(2)地籍堪丈

按照《地籍调查表》显示的界址点,经实地检核后,采用网络RTK技术,实测界址点坐标,计算界址线边长,绘制宗地图和地籍图。

(3)调查结果公告

对于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地籍调查资料,应当在实地公告,公告时间7天。 — 14 —

(4)权利归属确认

将公告无异议的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成果,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实际情况,以乡为单位,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使用状况和权利归属。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文件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5)权属界线的处理

①历史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界线,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对比结果确定。对比结果一致的,按照实际使用现状确认权属界线;对比结果不一致的,按照用地批准文件确定其余部分的权属界线,未经批准的,对其余部分只调查统计,不登记。

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未显示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用地批准文件确定权属界线。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只调查统计不登记。

③实地用地界线由该宗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认定,出具使用界线情况无异议的证明。

(二)土地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的组织

由乡级国土资源机构统一组织本乡范围内的土地登记申请。并土地登记资料出具初审意见。

2.土地登记审核

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登记依据明确、地籍调查资料完整、身份证明资料齐全的为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申请。

3.土地登记审批

以村庄用地图斑为单位,统一制作《土地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六),填写审核意见后,按照批准程序进行审批。

4.土地登记注册

土地登记批准后,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 — 15 —

卡》应由专人负责填写。

5.土地证书缮证

将《土地登记卡》上的部分内容,填写在土地证书上,制作土地证书。 (三)土地证书发放

制作《土地证书发放登记簿》(见附件七),有组织的向权利人发放土地证书,并登记证书领取人的姓名。

以上工作统称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四)信息系统建设

在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建设农村集体土地权属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数据库建设标准,以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库为基础,将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成果加入数据库中,利用计算机、GIS、数据库和网络技术,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于一体的土地数据库。建立互联互通的土地数据库管理系统,满足各级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的需求。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县级数据库建设:利用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建设。在已有的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权属数据等矢量数据,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数字正射影像(DOM)数据、扫描影像图数据等栅格数据,以及专项用地统计调查数据、专题图数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图、经过缩编的县级土地利用挂图等)和元数据的基础上,添加本次确认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成果。并完善已有的管理系统。

市级数据库建设:以省辖市为单位,以各县(市、区)土地权属数据—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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