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
3.补铁制剂:血清铁蛋白≤200ug/ml或铁蛋白饱和度≤20%的,可使用硫酸亚铁、琥珀酸亚铁、右旋糖酐铁和蔗糖铁。
4.补钙制剂:血清钙低于正常值或血磷高于正常值的,可补充葡萄糖酸钙和碳酸钙。
5.维生素D:Ipth(甲状旁腺激素)超过正常值3倍的,可使用阿法骨化醇、骨化三醇。
6.复方α-酮酸;左旋卡尼汀。
7.降压药物:超过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血压正常值,且诊断为肾性高血压者,可使用:依那普利、硝苯地平、美托洛尔、贝那普利、缬沙坦、氨氯地平等降压药。 8.抗凝剂:将血液透析中常规使用的肝素(含低分子肝素)抗凝剂并入捆绑价中(病历记载的出凝血机制异常者除外)。
9.检查费用: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及相应使用的一次性材料。 (三)器官移植术后 1.免疫抑制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和中成药百令胶囊、虫草菌发酵制剂药品费用。 2.化验检查费用:所移植器官B超、药物浓度测定、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肝功能。
3.以上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和治疗费用。 六、医疗费支付 按年度计算,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执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的标准;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的支付比例执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标准。
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医疗费,实行单病种限额管理:术后第一年每月不超过6000元,术后第二年每月不超过5000元,术后第三年及以后每月不超过4000元。住院期间使用抗排异药物和血药浓度测定并入限额标准。医疗费在限额标准内的,按规定支付,超出限额标准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七、医疗费报销
参保职工患特殊病病种,在指定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或在指定的协议零售药店购药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但要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按基本医保就医程序操作,治疗终结由所在单位凭《就医证》复印件、门诊病历记录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外检(治)外购药品审批表、医疗费票据,于每月10日前向同级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附件3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管理办法
为规范丙型肝炎门诊就医和治疗,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
保)统筹基金,结合本市基本医保管理实际,对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确诊及备案 参保患者,应到下列具备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资格的协议医疗机构肝病传染科确诊: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和石家庄市第五医院。以上三家医疗机构应成立由3-5名肝病专家组成的丙型肝炎诊治专家组,负责对参保患者的丙型肝炎进行确诊,确诊后需门诊抗病毒治疗的,可填写《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备案表》,到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二、就医管理 (一)市区参保患者应在具备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资格的协议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本人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各县(市)、矿区可在本地选择一家具有传染科的二级及以上协议医疗机构作为取药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也可以到市区具备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资格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门诊抗病毒治疗的期限视疗效确定为6个月或12个月。在规定门诊治疗期限内,住院使用抗病毒治疗,不再享受门诊抗病毒治疗的待遇。 (二)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用药及诊疗项目范围:普通或长效干扰素、利巴韦林、血常规、肝功能、丙型肝炎RNA定量以及使用的一次性材料和治疗费用。 (三)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抗病毒治疗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及个人负担比例,按所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及个人负担比例执行。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月支付限额为4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得结转使用。 三、疗效评估及管理
根据国家卫生部和中华医学会《中国丙型肝炎防治指南》,对患者治疗效果进行评估。
在治疗3个月、6个月时分别进行丙型肝炎RNA检测。检测结果下降小于2log,为无效;两次检测结果均大于等于2log,为有效;检测结果为阴性,为治愈。 对于治疗无效的患者应停止门诊抗病毒治疗。自行抗病毒治疗的医疗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对治疗有效或治愈的患者可再延长6个月治疗时间,所需的医疗费按规定支付。超过延长6个月治疗期限的医疗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医疗费支付
市区参保患者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各县(市)、矿区选择市区具备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资格的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医疗费,由个人自付部分直接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记账。每月由同级经办机构负责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
各县(市)、矿区在当地选择定点取药医疗机构的参保患者,到市区具备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资格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现金垫付,后到当地所选定点取药医疗机构报销。
五、常驻外地职工和易地安置退休人员
此类参保患者需门诊抗病毒治疗,应到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复查,复查项目由
经办机构提出。复查后,对符合门诊抗病毒条件的参保患者到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可在居住地具备肝病传染科的协议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诊疗结束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到经办机构报销。
附件4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急诊抢救病种目录 (共36种)
一、呼吸系统疾病疾病(7种):呼吸衰竭、肺性脑病、急性肺栓塞、大咯血、张力性气胸、血胸、肺爆震伤。
二、循环系统疾病(8种):急性心力衰竭、慢性心力衰竭(三、四级)、严重心律失常(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急性心房颤动及反复发作心房颤动、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室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心室颤动、心脏骤停)、急性心肌梗塞、急性主动脉夹层、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心脏挫伤。
三、消化系统疾病(3种):急性消化道大出血、肝性脑病、重症急性胰腺炎。 四、内分泌系统疾病(3种):甲状腺危象、垂体功能减退性危象、肾上腺危象。 五、代谢疾病(1种):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六、神经系统疾病(5种):脑疝、急性出血性脑血管病、急性大面积脑梗死或脑干梗死、癫痫(大发作、持续状态)、脑挫裂伤。
七、理化因素所致疾病(2种):急性农药中毒(中度及以上)、急性一氧化碳中毒(中度及以上)。
八、其它疾病(7种):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昏迷、脏器破裂、脏器穿孔、脏器梗阻、外伤大出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