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每月10日前,凭外出证明、《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认定表》、出差探亲地门诊或住院病历资料、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报同级经办机构审核,按规定报销。 (三)在实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医疗费制度前,职工在外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诊治终结后,由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凭《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核表》、病历资料、医疗费收据及消费明细,报同级经办机构审核,按规定报销。
(四)职工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经办机构不再报销。 七、监督、考核 (一)经办机构负责对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协议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以及在职工基本医保工作中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用人单位及职工、协议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应积极配合。
(二)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协议零售药店药事服务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视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药事监管部门给予批评,或终止服务协议。对违反定点资格有关规定的,由人社行政部门取消基本医保定点资格。
(三)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职工有权对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协议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保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职工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投诉及举报受法律保护。 八、奖罚 (一)对认真执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且医保工作成绩突出,符合下列情况的,由同级基本医保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1.协议医疗机构为职工合理诊断、治疗、用药,及时、准确地提供职工就医的各种情况和数据,积极配合有关检查和考核,年终被评为先进的。
2.协议零售药店能够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零售价格及批零差价,严格按处方配药、按规定售药,年终被评为先进的。
3.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按规定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对职工医疗费报销严格把关,年终被评为先进的。
4.各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积极宣传基本医保政策、规定,坚持原则,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及时纠正或处理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在基本医保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协议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为参保职工提供基本医保医疗服务中有违规行为的,按基本医保协议医疗机构考核办法处理。《基本医保协议医疗机构考核办法》由同级经办机构制定。 (三)协议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在为参保职工提供职工基本医保药事服务中有违规行为的,按职工基本医保协议零售药店考核办法处理。《基本医保协议零售药店考核办法》由同级经办机构制定。 (四)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医疗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2.未将医疗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记录等医疗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九、有效期限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原石人社字〔2009〕38、39、40、4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门诊就医及医疗费管理办法》
2.《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门诊就医及医疗费管理办法》 3.《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管理办法》 4.《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目录》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
门诊就医及医疗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参保职工慢性病病种(以下简称慢性病)门诊就医,结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慢性病病种的范围
本办法所指慢性病包括下列病种:1.慢性心力衰竭(Ⅱ级及以上);2.高血压(具有心、脑、眼底、肾、血管损害合并症之一);3.冠心病;4.慢性肝炎;5.肝硬化;6.慢性肾衰竭(未达到透析程度);7.再生障碍性贫血;8.糖尿病(具有心、脑、肾、眼底、血管、神经损害合并症之一);9.系统性红斑狼疮(多系统受累);10.类风湿关节炎(关节严重变形、功能受限);11.脑血管病(具有偏瘫、失语等神经功能缺损体征);12.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13.股骨头坏死;14.肺结核;15.血友病。 二、病种认定
参保职工患慢性病需认定的,应填写《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认定表》,由用人单位医疗保险专管员根据慢性病诊断标准初审把关,凭二级及以上的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相关资料,于每月10日前向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同级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定,办理备案手续,核发慢性病就医证。慢性病患者从办理病种认定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待遇。肺结核认定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重新认定。
参保职工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认定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医保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三、就医及医疗费支付
(一)参保职工可选择一家协议医疗机构作为自己诊治慢性病和普通病门诊定点,一定一年不变。慢性病就医,应凭慢性病就医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病历本就医。协议医疗机构应因病施治,严格区分和使用诊治慢性病病种的诊疗项目及药物,不得将不属于诊治所患慢性病病种的费用列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和普通病共用一个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普通病种报销比例执行。
(三)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实行限额管理:高血压、冠心病、慢性肝炎、类风湿关节炎、脑血管病、重性精神病、股骨头坏死、肺结核限额为每人每年1500元;血友病、慢性心力衰竭、肝硬化、慢性肾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限额为每人每年2500元。
(四)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由个人自付部分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记账结算。记账的医疗费由同级经办机构负责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结算办法由同级经办机构制定。 (五)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易地安置退休人员,应凭居住地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相关资料,于每月10日前,由用人单位向同级经办机构申报认定病种手续。患慢性病和普通病应在居住地本人所选择的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由个人垫付,次年初由用人单位负责按规定向同级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附件2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特殊病病种门诊就医及医疗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特殊病病种就医和医疗费管理,联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特殊病病种的范围
(一)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脑瘤); (二)需门诊透析的慢性肾衰竭;
(三)需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器官移植术后。 二、特殊病病种的认定
参保职工患特殊病病种后,于每月10日前由所在单位凭下列资料向同级经办机
构申请认定。 (一)病历资料:
1.恶性肿瘤: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影像学检查报告、病理学检查报告或细胞学检查报告复印件。如无病理学检查报告或细胞学检查报告,须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原因。
2.慢性肾衰竭: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肾B超报告、透析记录、相关化验报告单复印件。
3.器官移植术后:全部住院病历复印件。 (二)具备相应资质的二级及以上级别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同时需医疗机构医保科加盖医保专用章。
(三)《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认定表》。 经办机构对申报病种诊断和治疗明确、依据充分的,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定;对诊断或治疗依据不足的,不予认定。认定后发放《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就医证》(以下简称《就医证》)。
参保职工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认定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医保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三、特殊病病种的认定有效期限
特殊病病种认定后,自当月起享受使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待遇,有效期一年。一年后仍需门诊放化疗、透析或抗排异治疗的,凭放化疗方案、透析记录或抗排异用药记录以及指定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诊断证明再行申报。 四、就医管理 (一)特殊病种就医实行定点诊治。参保职工患特殊病种应在限定的协议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限定的医疗机构为:1.器官移植为具备资质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也可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后,到同级经办机构指定的协议零售药店购药;2.慢性肾衰竭为具备透析条件的协议医疗机构;3.恶性肿瘤为二级及以上有肿瘤科的协议医疗机构或经办机构指定的有肿瘤科的一级协议医疗机构。
(二)患特殊病种的参保职工应持《就医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和医疗保险病历本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三)协议医疗机构应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特殊规定病种费用范围。 (四)常驻外地和易地安置参保职工认定特殊病种后,应到本人所在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五、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病病种费用范围 (一)恶性肿瘤
1.放疗费用;2.抗肿瘤药品费用;3.保肝药品费用;4.治疗白细胞减少药品费用;5.止痛药品费用;6.针对所患恶性肿瘤进行的化验检查费用;7.相应一次性医用材料和治疗费用。 (二)慢性肾衰竭
1.透析的费用(血液透析项目费用仍执行捆绑价格)。
2.提升红细胞类:初始血液血红蛋白低于8g/L的,可使用血液制品(全血、血浆或红细胞成份血);初始血液血红蛋白低于10g/L的,可以使用促红细胞生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