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裁定终结诉讼的情形:1、原告死亡,么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
被告死亡,么有遗产,也么有义务承担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23、 诉讼中止的情形: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24、 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审级不同,审判程序发动的原因不同,负担的具
体任务不同,适用的具体程序不同,裁判的效力不同。(自己理解扩充) 25、
上诉具备的条件: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必须适格。2、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判决、裁定,必须是法律规定允许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4、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5、上诉人须有上诉利益。 26、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1、形式条件,一是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原审案件中
的当事人;二是提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既判力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
三是提起再审的期限,必须是在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生既判力效力后的两年内。2、实质条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具备能够表明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的法定事由。(注意,这里说的是“当事人”申请再审) 27、 审判监督程序的积极与消极意义:积极:1、审判监督程序是确保实现程序公正和
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2、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吸收当事人的不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树立司法权威。消极:不利于民事关系的稳定,从社会角度来看,还可能会使诉讼成本过高等等。 28、 发动再审程序的主要价值:1、有利于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性。2、有利于保护当事
人的诉讼权利。但在形式价值下,却隐藏着实质的悖谬:1、人民法院作为发动再审程序的主体与不告不理的审判权基本原则相矛盾。2、人民法院作为发送再审程序主体有悖于司法独立原则。 29、 督促程序适用条件:1、诉讼标的必须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请求权。其一,只
有给付之诉才有适用督促程序的可能性。其二,只有一金钱和有价证券为标的物的给付
之诉才可以适用监督程序。2、债权人与债务人么有其他债务纠纷。其一,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是不附条件的,而且已经到期。反之,如果此给付请求权附有条件或者尚未到实现时间,则不得申请支付令。其二,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如果有自己先履行的给付义务或者应与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同时履行,债务人则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债权人不得申请支付令。3、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其一,债务人必须在本国境内而能够进行域内送达,不要经过复杂而漫长的域外送达。其二,债务人在本国境内下落不明,因而不能采取债务人既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的公告送达。 30、 公示催促程序条件:公示催促程序只能依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
发动。1、申请的对象必须是依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2、申请的主体只能是票据持有人。(票据持有人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
最后持有人,包括记名票据中的权利人以及依票据手续取得的无记名票据的占有人。)3、申请的原因必须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同时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4、申请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5、申请的管辖法院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1、 除权判决的效力:1、票据丧失效力。2、丧失票据的人取得了行使票据权利的根据。
3、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对票据负有付款义务的支付人请求付款,支付人也有义务按照除权判决向申请人兑现票据上的权利,违者可强制执行。
32、 起诉的概念和要件: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
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要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33、 执行和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1、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进行,么有第
三者的介入;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讲道理,以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2、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法院调解虽也包含着当事人处分的因素,但也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智能活动。3、法院调解仅适用于起诉和审理阶段,不适用于执行阶段。4、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不能撤销原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执行依据;法院调解而达成协议,即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是一种执行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