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诉: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主张的请求。 诉权: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民事纠纷:也叫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模式: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指民诉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民诉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诉讼标的:原告向被告所为之权利主张,表明了原告在诉讼中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诉讼请求:指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具体的实体请求,即原告获得实体上的法律地位或具体的法律效果的主张。
反诉: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与本诉有关联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受法律保护。
专属管辖: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普通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管辖恒定:指以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依法享有的本案管辖权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
移送管辖: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么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能力:又称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 诉讼能力:又称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指当事人能够以自己的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当事人适格:也称正当当事人,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诉讼承担: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将其诉讼权利转移给案外人,由该案外人续行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合并判决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同种类,经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已经开始的他人之诉,以该诉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么有独立的权利,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的诉讼参加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而为诉讼活动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
物证:凡是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等标识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的。 证明责任: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法院调解: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对双方但是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诉讼上和解: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主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从而终结诉讼的活动。
代表人诉讼: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
诉中财产保全: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者禁止其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的临时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请求的临时性措施。
先予执行:在终局执行以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为解其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或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一种制度。
送达: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司法救助: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诉讼中止: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延期审理:指人民法院确定了案件的审理期日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如期或继续进行,而将开庭审理期日推延的制度。
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第二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再审程序: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 除权判决: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督促程序:催促限期履行金钱债务的非讼、简捷程序。
执行和解: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物的一部分或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和
解协议,从而终结执行程序的活动。
执行回转: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
既判力:指法院的终局判决确定后,无论当事人还是法院均受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主张与之相反的内容,法院不得作出与之内容矛盾的判断。
简答题
1、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
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们既分离又统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法院居于主导地位。 2、 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原告和被告)、诉的客体(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诉的原因(法律事实和纠纷事实),诉讼标的是原告向被告所为之权利主张,诉讼请求是原告以诉讼
标的为基础提出的具体的实体请求。
3、 诉的特征:1、诉是当事人期望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2、诉是当事人用来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3、诉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4、 我国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和法定原因:1、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
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2、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第一,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5、 简述公开审判制度的积极意义:第一,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第二,有利于促使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第三,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 协议管辖的条件:1、协议管辖只适用第一审民事案件,而不适用于第二审民事案件及
重审、再审、提审民事案件。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
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和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只能选择一个,否则协议无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4、协议管辖须用书面形式约定,而不能用口头形式。5、协议管辖不能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7、 移送管辖的条件:1、移送的案件须为已受理的案件。2、移送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3、受移送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8、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和分离性:一致性: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一
般而言同时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分离性: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是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的前提。(婴儿有有限的民事权利能力却具有完全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死者仍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如人格权,但却不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有一定限制的,但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则么有限制;非法人团体(其他组织)不具有完全的、普遍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却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9、 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的依据:1、是查明真实、彻底解决纠纷的需要,也是保障正当当事
人利益的需要。2、符合诉讼经济价值要求。3、不仅可以维护法的安定性,而且考虑了纠纷当事人的意志,被更换的当事人再次就同一诉讼标的起诉时,更换非正当当事人的裁定可以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果。 10、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作用和意义:1、扩大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2、适应市场
经济需要,并与民法制度协调。3、为不同法系法律制度的吸收融合提供了成功经验。 11、 诉讼代理人的特征:1、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2、诉讼代理人必须在
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3、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4、
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5、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6、诉讼代理人是相对独立的诉讼参加人。 12、
务。
13、 法院调解的特征:1、法院调解是诉讼内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2、法院调解体现了私法自治
的精神和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并且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3、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
14、 法院调解的原则: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合法性原则。(自己理解
扩充) 15、 调解与判决之间的关系:1、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审判程
序各个阶段。2、调解不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
接受调解。3、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和判决一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4、生效调解书与发生既判力的裁判有同样的效力。 16、 财产保全解除的法定情形:1、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2、财产保全的原因
和条件不存在或者发生变化。3、被申请人提供担保。4、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 17、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
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具有先予执行的迫切需要。3、当事人提出申请。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18、 法院调解的意义:1、有利于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彻底解决民事纠纷,增强团结,
维护社会安定。2、可以减少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及时化解矛盾。
3、有利于宣传法制,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预防纠纷。
19、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在民事
诉讼过程中,故意干扰、破坏诉讼秩序,阻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1、必须有妨
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发生。2、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3、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4、必须是足以妨害民事诉讼进行,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20、
送达的主要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
达。(自己理解扩充) 21、 缺席判决的主要情形: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受诉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受诉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
撤诉的,如果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受诉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被告方,可以缺席判决。4、第三人如符合前述条件,也可以对之缺席判决。5、反诉程序的缺席判决适用上述规定。
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1、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2、委托人解除委托或者诉讼代理人辞去委托。3、委托期限届满。4、诉讼结束,代理人完成代理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