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政策变更及个税客户端功能调整说明
1、企业年金政策
财税〔2013〕103号文中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对企业年金及职业年金政策调整大致内容如下:
(1)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工资计税基数的4%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出部分计入正常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缴费部分的工资计税基数为当地上年月平均工资3倍。
(4)领取环节需要根据领取方式的不同(一次性领取,按月/季/年领取),以及是否有跨年缴费(2014年1月之前和之后都有缴纳年金),来具体判断计税的方式。
2、具体软件功能调整
2.1修改正常工资薪金表
参考原形如下图:
新增页面录入项:“年金(个人部分)”:
该数据项在本次升级前,包含在应发工资数额中直接计税的。新政发布后要求体现这部分内容,由用户自行填写。
新增页面显示项“允许扣除的税费 ”:
本栏显示年金个人部分实际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最大显示金额应为“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4%”。
举例: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000,则允许扣除的上限额为:3000*3*4%=360元。当年金个人部分填写≤360元时,“允许扣除的税费”一栏显示金额为实际缴纳的年金个人部分。当年金个人部分填写>360元时,本栏目显示360元。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取值即为公积金扣除上限计算所使用的取值。 调整原有数据项算法:免税项目合计
免税项目合计=三险一金+其他+免税所得+允许扣除的税费
注:应纳所得额计算方式不变,仍旧是:=应发工资-免税项目合计--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2.2修改现有的功能菜单名称——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
原“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申报表修改为“2014年前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 进入菜单时,提示:本报表仅适用于“补报2013年及以前年度月份的企业年金(企业缴纳部分)”的情形。
补报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2014年以后取得的,但是属期是2014以前的,该情况则填写到现有年金补报菜单中。另一种是2014年以前取得的,暑期也是2014以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