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分析

2026/1/27 5:07:25

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分析

一、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加工贸易出口与一般贸易出口税收政策比较

加工贸易出口与一般贸易出口原本并无多大出入,但由于近几年国家较大范围调整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对东部沿海省市实行保证金空转改为实转等,并多次下调出口退税率,从而导致两种外贸出口方式税收负担发生改变。总体上,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优于一般贸易出口,而且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免税政策.出口时按进口料件金额乘以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率之差部分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而一般贸易出口则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两种不同贸易出口方式税收负担差异明显,为出口企业选择不同贸易方式出口提供了机会,且加工贸易占有税式支出方面的优势。

(二)加工贸易中深加工结转的税收政策不一致

一直以来,国家对加工贸易中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国内环节的流转税政策规定不明确,造成各地在征税还是免税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办法:一种是按一般贸易出口相关规定实行退(免)税管理.即道道结转,道道征税;另一种是按加工贸易相关规定进行退(免)税管理,道道结转,道道免税。如江苏省目前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结转料件开具出口发票.如本企业加工后再结转下游企业继续加工,本企业免税.如下游企业加工后直接出口,则按不同贸易方式处理,如系来料加工复出口实行免税,如系进料加工复出口则实行“免抵退”税;二是结转料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本企业加工后再结转下游企业继续加工,本企业征税。如下游企业加工后直接出口,按现行加工贸易来料加工复出口实行免税,进料加工复出口则实行“免抵退”税。在具体执行中,江苏省95%左右的深加工结转采取免税方式。

(三)加工贸易形成的贸易顺差是全部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

由于加工贸易赚取的是出口和进口之间的增值部分.从而决定了加工贸易必然产生顺差。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数据,2005年全国贸易顺差为1020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形成的顺差为1425亿美元:2006年贸易顺差为1775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形成的顺差为1889亿美元;2007年贸易顺差为2622亿美元,其

中加工贸易顺差为2492.6亿美元。如果不是外贸进口逆差的抵消.贸易顺差的总额还将扩大。而江苏省加工贸易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近几年加工贸易形成的贸易顺差占全部贸易顺差的80%以上,其中加工贸易税收政策的影响不容低估。

二、对现行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的改革思考

加工贸易税收政策调整应由过去盲目“招商引资”向“选商择资”转变,税收政策更多的应鼓励跨国公司将高技术含量的研发、生产等环节向我国转移.从简单组装到复杂组装到零部件制造,再到零部件研发到最终产品研发直到自有品牌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加工贸易的发展方向是加快从贴牌加工(OEM)到委托设计生产(ODM)到自有品牌营销(OBM),税收政策导向上应逐步取消对一般性制造业特别是“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使加工贸易优惠政策门槛有所提高,出口规模逐步下降,商品结构不断优化,国内料件使用比重明显加大。

(一)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

使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出口税收政策基本一致.是控制加工贸易顺差扩大的关键所在。在当前出口退税率变动频繁造成征退税率不一致,产生征退税率之差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工贸易使用免税进口料件部分也按征退税率之差征税,就是不予计算进口料件部分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这样可使两种不同外贸出口方式的税收负担基本一致,从而逐步扭转加工贸易发展过快的势头,推动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的协调发展。

(二)尽快统一加工贸易中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 由于现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中对来料加工实行免税政策,而对进料加工则实行“免抵退”税.导致企业税收负担明显不一致问题。建议适时取消来料加工免税政策,统一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使加工贸易中的两种不同加工出口方式税收政策和税收负担基本一致,而且与一般贸易生产企业出口的“免抵退”税政策和负担也趋于一致。

(三)尽早明确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

由于国家对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不明确,造成各地在税收管理上的不一致,也不利于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随着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不断扩大,结转环节的增

多,这一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转厂加工的上下游企业,都在我国境内,此种深加工结转完全符合增值税“境内销售货物行为”的定义,应当按内销征税。同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在结转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企业据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深加工结转复出口的货物,按一般贸易规定给予全额退(免)税,这样可保持增值税征退税的衔接和链条的完整性。

(四)进一步完善国产料件替代进口料件的相关税收政策

由于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在计算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免抵退”税时,准予将进口料件按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率计算税.额从不予抵扣税额中扣除.而对国产料件加工生产的出口货物则按出口额全额计算不抵扣税额,因而明显存在对国产料件的歧视政策,从而产生税负不公。这与国家鼓励使用国产料件的相关政策背道而驰。同样的产品,进口料件可以免税,国产料件则还要负担征退税率之差,企业当然不愿意。国家应当出台鼓励企业使用国产料件替代进口料件的相关税收政策,确定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使用国产料件的最低比例.对采用国产料件替代进口料件的应适当提高出口退税率,以促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逐步提高加工贸易出口产品的国产化率,进而推动我国自主品牌的出口。 (五)进一步强化加工贸易的税收监管

当前在加工贸易出口税收监管上,还存在薄弱环节。比如一些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虽然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但其耗用的保税料件并不是从国外进口的,而是国内结转的保税料件,按规定必须征税。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税收监管,对实际操作中不符合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退(免)税条件,但是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未采用进口料件,而是国内结转的料件必须征税,并促使相关出口企业加强管理、规范操作,防止或减少国家税款流失。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可以参照一般贸易对外贸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对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不得开展加工贸易;对存在征退税率差的可规定只能在海关出口加工区等特定监管区内开展加工贸易,这样可使违法违规现象得到有效控制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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