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经验规范我国区域税收竞争行为的探讨

2026/1/27 7:34:06

宁波大红鹰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国际税收》大作业

班 级: 11财管202 学 号: 1131060637

姓 名: 许赛娜

二○一四年六月

借鉴国际经验规范我国区域税收竞争行为的探讨

摘要:随着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改革的完善以及分税制的实行,地区间税收 竞争日趋明朗化和激烈化。各地区纷纷把吸引高新技术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主要目标。而且,区域间税收竞争行为不断加剧,这给我国整体经济的协调发展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本文借鉴一些国家在区域税收竞争上的规范性作法, 提出一些规范我国区域税收竞争行为的设想。 关键词:区域税收 竞争 规范

我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财政体制改革后, 各地区之间为争取有利的发展条件和优势地位, 提升地区经济水平, 在要素资源、产业项目、产品贸易、政策环境、区域形象, 特别是税收领域展开了直接或间接的角逐、争夺, 造成了盲目进行税收竞争的局面。探讨如何规范区域间税收竞争对于我国经济保持健康协调发展, 特别是实现温家宝总理“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一、我国区域税收竞争的出现原因

以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区域税收竞争是我国调节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手段和制度安排。税收竞争为我国东部的率先发展带来了大量的外国直接投资,造就了东部集聚经济的形成,在东部已经占有区位优势的前提下,进一步推进和巩固了东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核心地位,也加剧了区域经济的非均衡发展。

改革之前我国的财政体制长期保持统收统支的基本原则,当时地区间横向竞争的主要形式就是竭力争取财政资金。财政体制改革和市场化改革之后,地方政府越来越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和具有自主地位。正是在行政性分权和经济性分权基础上,我国的政府体系实际上表现出更大的竞争性。为了吸引外资和外地 资金,在90 年代初各种开发区遍地开花,其吸引资金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减免税优惠和财政补贴。许多减免税是在违反上级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的。优惠提供土 地现象非常普遍,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补贴。区域税收竞争的存在有其内在规律。按照经济学关于竞争主体的分析,地方政府的内在利益驱动导致地方税收竞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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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消失。地方政府作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要行使其公共权力,必须要有一定的收入作保障。在本地资源利用达到饱和程度的时候,利用税收竞争获取更多收入,或者吸引外地资源流入以达到增加自己收入的目的。因此,税收竞争是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是一种必然的行为。

二、我国区域税收竞争的现状

1994年分税制实施后, 我国各地除了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国家投资以外, 各地区经济发展所需资金已不再来自中央财政预算, 地区发展把注意力更多地瞄准外商或外地的直接投资, 从而引发了地区间的竞争。作为目前区域竞争中重要的鼓励性措施———税收减免, 近年在各地越演越烈, 整个税收竞争出现两个特点。 (一)税收竞争无序化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 争取更多的税源, 各地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各行其是。如一个地区实行“两免三减半”( 企业获利前两年免征所得税, 三年减按50%征收) , 另一地区则实行“三免两减半”, 甚至“五免”( 即获利前5年免缴地方所得税) 。还有的将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 按分税制, 当地征收的增值税分给地方25%) 部份或全部返还企业( 先征后返) 。在税收工具的运用上存在地方越权减免等违规现象, 可以说在税收竞争白热化的同时, 伴随着税收竞争的无序化。

(二)税收优惠手段越来越隐蔽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 除中央政府有明确授权的减免之外, 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权制定“土政策”。而现实情况是: 为了吸引外资, 除了以上的变本加厉的税收优惠外, 还采取了一些更加隐蔽的做法。此类竞争形式隐蔽且多样, 性质上也存在较大差别, 既有合理、合法的竞争, 又有不合理甚至非法的竞争。当前具有代表性的税收竞争的形式可归纳为以下8种: 擅自减免税、有意放松税收征管力度、包税、买税、税收“先征后返”、税收奖励、减免费、开设自立经济园区或各类 市场并对区内企业和个人制定整套税费优惠政策。

三、规范我国区域税收竞争的必要性

我国区域税收竞争是在地方分权改革后, 地区权益得以确立、谋求加快自身发展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 既带来增强地区活力等积极效应, 也产生了资源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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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等负面问题。关于税收竞争的经济效益问题, 最早提出税收竞争理论的蒂布Tiebout在他1956年的论文《地方支出纯理论》中指出: 在假定存在数量众多的提供不同政府收支组合 ( 即不同的税收和公共服务组合)的辖区, 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 选择最适合自己居住的地方; 个人如果对某一地的政府收支组合不满意, 他可以选择离开, 迁移到适合自己居住辖区, 通过“用脚投票”迫使各地政府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收支效率, 在课征尽可能少的税收条件下提供最优的公共服务。这种情况下, 地区间税收竞争是促进政府效率提高的。但是如果一味地引入税收竞争, 就会出现奥茨Oates指出的税收竞争带来的负面效应。即: 各地政府为了吸引资本, 竞相降低相应的税收, 使得地方支出处于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最优水平之下, 从而政府无法为最优的公共服务产出筹集足够的资金。特别是那些对当地经济无法提供直接收益的项目上更是如此。迄今为止, 我国的区域税收竞争可以概括为“让利竞争”模式, 即:地区间竞相出让好处或利益给投资商的竞争方式。这种竞争与企业的削价竞争相似, 是一种初级的、低层次的竞争模式, 虽然可以使地区短期内获得外资、就业增长、少量地方税收等好处, 但毋庸讳言,这种低层次的无序竞争也带来了问题, 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税收竞争的正面效应。

四、世界各国在规范区域税收竞争行为方面的一些做法

地区间的差异是每个国家都存在的, 地区间的竞争也是必然的。世界各国在地区差异较大的情况下, 对税收竞争采取的方法可以粗略地归纳如下: (一)地区间规范统一,尽量减少不规范的税收竞争

西方国家各种税收竞争的安排都被限制在一个相对有序的范围中, 这个特点在联邦制的国家尤其明显, 多数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对其做出了有关限定。如欧盟就在统一的前提下, 先规定不能违反统一的规范, 然后又对个别地区注明特别的政策

(二)以公共财政制度, 约束不规范的税收竞争

所谓的公共财政, 就是面向公众的、体现公众利益的财政体制, 也就是民主财政制度。辖区的居民根据政府的事权确定其支出权、根据支出权确定收入权, 以支定收。目前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多采用此种财政制度, 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预算和预算执行

(三)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和发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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