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及施工企业审计讲解

2026/4/28 12:12:16

《建造合同》准则及施工企业审计讲解

第一部分 《建造合同》准则基本内容

一、概述:

1、背景:我国于1998年6月2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自1999年1月1日正式在上市公司实施。2006年2月15日又对该准则本着与国际准则相接轨的原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现在这个《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

2、定义: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这里所讲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对于建造合同这个准则主要适用于建筑施工行业和大型设备制造企业。

3、建造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现有:

(1)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

(2)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因此要注意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如何运用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采用合理地、系统地方法确认收入和费用。

(3)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 4、合同的分类: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1)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幢楼房,合同中约定该楼房总造价5000万元。

(2)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幢楼房,双方商定该楼房的建造成本为1000万元,则合同总价款以实际成本1000万元加上实际成本的10%计算确定,即1100万元。

二、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1、合同分立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

并。

建造合同中有关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实际上是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一组建造合同是合并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还是分立为多项合同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对建造承包商的报告损益将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在一组合同中有的项目可能是盈利的,有的可能发生亏损;另外各项目可能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履行,单独报告合同损益与合并报告合同损益对企业当期损益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凡符合合同分立条件的,必须将一组合同分立开来进行会计处理;凡是符合合同合并的,必须将一组合同合并为单一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通常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算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如果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则应将一项或一组合同分立为单项合同进行核算。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将建造合同进行分立,而应将其作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例如,某建筑公司与某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该合同规定,建筑公司为客户建造一栋房屋和一个食堂。在签订合同时,建筑公司与客户分别就所建房屋和食堂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房屋的工程造价为4000万元,食堂的工程造价为1500万元。房屋和食堂均有独立的施工图预算,房屋的预算成本为 3700万元,食堂的预算成本为1300万元。由于房屋和食堂均有独立的施工图预算,表明符合分立的条件(一)。由于在签订合同时,建筑公司与客户分别就所建房屋和食堂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表明符合条件(二)。由于房屋和食堂均有单独的造价和预算成本,表明符合条件(三)。因此,该项建造合同同时符合合同分立的条件,建筑公司应将建造房屋和食堂分立为两个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合并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

成部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如果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将该组合同进行合并,而应以各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为承包建造一个冶炼厂而与客户签订了建造合同,建造一个冶炼车间和一个除尘设施。根据合同规定,这两个工程由该建造承包商同时施工,并根据整个施工进度办理价款结算。由于这两项建造合同是一揽子签订的,表明符合合同合并的条件(一)。对客户而言,只有这两项合同全部完工交付使用时,该冶炼厂才能进行生产,发挥效益;对建造承包商而言,这两项合同的各自完工进度,直接关系到整个建设项目的完工进度和价款结算,由于在同一施工地点同时施工,建造承包商对工程施工人员和工程用料实行统一管理,因此,该组合同密切相关,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项目,表明符合条件(二)。该组合同同时履行,表明符合条件(三)。因此,这两项建造合同同时符合合同合并的三个条件,该建造承包商应将组合合并为一个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统一核算该组合同的损益。

3、新增条款: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1)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2)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例如,上例中两项工程为冶炼车间和除尘车间,现承包商又接受委托建造一个选矿车间,该选矿车间与上述两项工程没有关系,不用考虑前面的合同价款等,则此时选矿车间的建造应作为单项合同来进行会计核算。

三、合同收入:

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例题】某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520万元的建造合同,工程已于2001年7月1日开工,2003年7月完工。该项合同在2001年末预计总成本为1200万元。2002年,客户提出变更部分设计,经双方协商,客户同意追加投资80万元。2002年末,预计工程总成本为1280万元。该建造合同的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单位:万元)

这里合同收入包括1520万元的初始收入,还有一部分追加的收入80万元,合同总收入应在原1520万元的基础上加上80万元变更的收入。(具体核算在下面说明)

四、合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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