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文书》的通知

2026/4/23 13:41:54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但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以及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条中规定的因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而被限制选举权、表决权的业主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不计入建筑物总面积。

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但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以及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条中规定的因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而被限制选举权、表决权的业主人数不计入总人数。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利用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经营的,所得经营性收入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经营成本占经营性收入比例不得超过 50 %)的收益,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三)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四)弥补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 (五)其他 。

上述用途的比例分别为 %、 %、 %、 %、 %,合计为100%。

具体比例由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物业服务标准、价格等服务方案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通报、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情况; (六)按照约定组织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八)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九)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 ;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 。

业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由一个自然人代表。房屋共有的,业主可以授权共有人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第二十条 有以下行为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不遵守本议事规则;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

(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五)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八)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

(九) 。

第二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5至11人的单数),候补委员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 年(最长不超过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实行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二者可任选一种。业主委员会委员得票数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为 。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相应顺序的候补委员,其人数为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候补委员补位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执行。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如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召开后期开发部分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所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和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结束期限应当一致,当期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推选。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月召开一次。

有以下情形发生时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四)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和副主任均不履职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

(四)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依约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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