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经济法概论笔记

2026/1/18 7:15:44

支付条款等属于必不可少。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便告形成。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互享权利,且往往此方的义务,即彼方的权利。以下专就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分别加以说明。 (一)卖方的义务包括

1.交付货物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履行此项义务,有时是实际交货,即卖方将实物移交给买方占有;有时是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将代表货物的单据或凭以提取货物的单据交给买方。关于交付货物,有以下四点需要说明。 (1)交货地点

当事人如有约定,载入合同,卖方即应在约定地点交货。凡选定价格条件(贸易术语)的合同,就都已定明交货地点。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过交给买方。

B、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己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臵。

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臵,卖方的营业地即成为交货地。 (2)交货时间

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

C.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3)“货物相符”问题

关于货物的数量相符,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 关于货物的质量、规格及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并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并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或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 或包装。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质量和规格相符,通称之为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也叫瑕疵担保义务。

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合情形后一段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京丧失声称货物不符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年 (4)“第三方要求”问题

即卖方在取得价款的前提下,交出买方期待得到的货物,而第三方对该项货物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通常称之为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公约第42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得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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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下,收取货物。

公约第42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197页

包含了两重意义:①如果第三方对买方起诉,主张他是货物的真正所有人或对货物享有某种权利,结果获得胜诉,卖方应对买方承担责任;②即使第三方对货物提出某种请求后,由于法律上的依据不足而败诉了,但卖方仍将被认为是违反义务。

买方必须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买方将丧失其权利;但是,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他便必须承担权利担保的责任。 2、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

例如海运提单,其他运输单证以及保险单之类。现在国际贸易有一种趋势,即要求以电子单证代替纸的单证,所以卖方应提供的商业发票,就可以改用相等的电子单证。 3、转移货物所有权

买方不仅要能支配货物,更重要的是要使原不属于自己的货物,归于自己所有,即要对货物享有所有权。

怎样才能使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所有权应于何时转移,《公约》未作任何规定。除当事人在合同中已订有专条应即按该条款办理之外,只能通过国际私法确定适用某个国家法律的规定。

(二)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物价款 买方应在约定地点支付价款。如合同中未作规定,买方应在下列地点支付价款: A.卖方的营业地。 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关于支付价款的时间,有一点应予注意,即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2.收取货物 一是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另一是接收货物。

买方支付货款时间,公约第58条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时间内支付价款,他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和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处臵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臵时支付价款。 五、合同的履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履行其义务,倘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为违反合同,该当事人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为了预防发生违反合同的事实,为了减轻违反合同事实一旦发生可能引起的损失,《公约》作了“预期违反合同”的规定。

据《公约》第71条,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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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第72条规定的是更严重的情况。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六、违反合同及其补救 (一)违反合同与补救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要对他的行为负责,采取措施,弥补损失,首先,违反合同要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才能要求该当事人负责。否则,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不负责任,这是“免责”问题。其次,从违反合同所造成损失的程度看,有一种违反合同特别严重。引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即“根本违反合同”的问题。再次,不同的违反合同,各有其相应的补救办法。最后,各种补救办法的作用,直接、明显。

宣告合同无效这一补救办法,固然要使合同归于无效,可是它的作用,更多地表现在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违反合同的归责(免责问题)对违反合同公约不采取过失责任原则,只要有违反合员的行为,该当事人即须负责。 违反合同的程度(根本违反合同问题)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用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根本违反合同时,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有权要求损害赠偿;如果不是根本违反合同,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和采取其他补救办法。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二)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卖方的主要义务为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及转移货物所有权。一旦卖方违反合同,买方即可采取两种补救方法:

其一为要求卖方履行义务,或要求交付替代货物,或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或宣告合同无效,也可减低价格。买方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采用;不论选用何种补救办法,均可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其二为,买方宣告合同无效,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卖方不履行其约定或法定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者在发生不交货的情况之后,买方曾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交货,而卖方不在该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2、必须卖方未交付货物;如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这有一些例外。

3、如已交付货物,买方要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已交货物,否则他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这也有一些例外(参看《公约》第49条、第82条)。从以上条件看,法律对买方采用宣告合同无效这一补救办法,限制是比较严的。 (三)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不论何种义务,只要买方不履行,都将构成买方违反合同,《公约》作了总的规定,除要求损害赔偿外,卖方补救方法有二:一为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他义务;另一为宣告合同无效。不论采用何种补救办法,均可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七、风险移转

(一)风险移转的含义 是指风险承担的移转,也就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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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移转的时间

这是风险移转问题的要害,即风险在什么时候从卖方移转给买方。

《公约》规定了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的情况下和在运输途中两种情况,1、倘使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那么货物依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即为风险转移之时,这样买方须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2、倘使卖方有义务在某一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那么货物于该点交付给承运人之时,为风险转移之时,在此前风险不转移。

如果货物是在运输途中出售的那么订立合同之时,就是风险转移之时,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风险移转的时间也可提前到当初装运时,即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的单据的承运人之时。

合同既不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又非出售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即一般是在卖方营业地交货的情况下,买方接收货物之时,即风险转移之时;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那么当货物己交给他处臵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之时就是风险转移之时。 八、保全货物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货物可能处于缺乏照管的境地。为了不使货物遭到可以避免的损失,《公约》作了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

(一)保全货物的义务 有时要由卖方承担,有时要由买方承担。

承担保全货物义务的人都有一种权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对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二)保全货物的措施

《公约》只原则地规定:“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此外也规定了两种具体措施,以借选择采用;在某种情况下,还必须采用。第一种是寄存;第二种是出售。 九、合同关系的消灭

合同关系,因合同的订立而发生,随着合同的终止而消灭。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告终止: 1.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履行; 2.由于障碍(不可抗力),履行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 3.双方当事人就终止合同达成协议。 4.宣告合同无效。

但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一、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性质、作用和制订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从而有利于促时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它所设定的规范是统一规范,所以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也被称为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是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实体法。

1964年,国际外交会议在海牙举行,会议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同时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前者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后者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统一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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