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众对灾难事件知情权的演变

2026/4/24 7:53:05

从灾难事件看受众的知情权

受众的权利,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体现了受众的不同追求。据现在有关法

律条款和研究,受众的权利主要有六种:知情权、选择权、表达权、反论劝、监督权、隐私权,而这些权利是逐步建立起来的。在大众传播媒介出现的初期,受众所争取的只是知情权;到传播媒介进人发展期,受众又开始追求表达权;再到传播媒介进入繁荣期,人们又提出了反论权;进人信息社会,如今的受众又在争取监督权和隐私权。受众权益的提出是大众传播实践和新闻自由思想发展的必然结果。

在这些所有权利中,知情权是最基本和最核心的权力,是其他权利的前提,知情权又称为知晓权、获知权。1955年美国记者库柏提出之后得到世界的公认。尊重知情权是进步民主的标志之一。据资料介绍,20世纪20年代,西方新闻传播界首次使用“知情权”的概念,并进行了初步探讨。在1936年底的一次民意调查中,上海有许多读者建议或要求“报纸要替人民说话”,要“翔实无讹地披露真实消息”,反映了对表达权和知情权的渴望。1948年10月12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正式明确提出知情权、表达权和隐私权的问题。有人在1987年一次受众调查中,测出有74.8%的受众要求新闻媒介报道、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要求和建议”。在1988年对全国新闻界进行过一次调查,调查显示:新闻界人士与人民群众对“知情权、发言权和舆论监督权”的要求有着强烈的共识与共鸣。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也涉及到受众的权利保护问题。可见,受众的权利问题,已成了受众、传播者、媒介、学术界和国家共同关心的大事。

然而,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看似最基本的、最核心知情权,其发展都是曲折坎坷的,现如今,受众的知情权逐步得到了保障。过去,受众不能完全享有知情权,知情权常常遭到践踏,尤其表现在灾难事故发生后,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灾难新闻的特殊性就决定着它要比其它类别的新闻具有更多的新闻价值,受众对灾难新闻的敏感性比其它新闻强。过去,一旦有灾难事故发生,政府和媒体是极力的掩饰和封锁,基本上采取一种回避和低调的、概括性的报道方式。政府长期以来对灾难新闻的“控负”思想,以及我过长期以来新闻法制的缺陷都是阻碍我国公民灾难事件知情权向前发展的障碍。上世纪80年代之前的灾害报道相关文章少之又少,仅有的几篇文章都是抗灾报道的总结,大肆宣扬政府的抗灾功绩。80年代之后,有关灾难新闻的报道逐渐增多,渐渐的,主流媒体开始揭露和报道灾难事故,报道的价值取向转为“以人为本”,在过去曾经视作“禁区”的灾难报道中,“以人为本”的新闻价值理念也逐渐取代“以领导为本”的报道传统,再次明确了其主流地位,改变了传统灾难报道冷漠、僵化、简陋的模式。从近几年的灾难报道中可以看出我过灾难报道中的人性化色彩显然大大增强了。到2008对汶川地震的报道,我过的灾难报道中的人性化色彩更是被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下面对比性的来看唐山地震和汶川地震报道差别:

唐山大地震发生在1976年7月28日,作为新闻媒体中反映最快的广播在当晚没有任何报道,而有关地震的第一篇报道是在29日《人民日报》头版发了一篇400字的题为《河北唐山丰南一带发生强烈地震灾区人民在毛主席革命路线引导下发扬人定胜天的革命精神抗震灾》的新闻,而这篇报道只有十多字提到了

地震后果:“震中地区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其它的都是一些概括性的政治话语,重点放在毛主席、党中央和各级领导如何关怀灾区人民如何带领灾区人民抗灾救灾方面。受众最关心的如伤亡人数、破坏程度、影响范围、后果、灾区人民面前的生活状态基本上没有任何报道。随后广播、电视、报纸的报道均采用的是新华社的通稿。唐山大地震的具体死亡人数在三年之后才公布的,这无疑是由于当时的政治与舆论环境的原因而牺牲受众的知情权的做法。这体现了这一时期对灾难事件报道极端的保密。

汶川地震发生在2008年5月12日,灾难发生后,以中央电视台和《人民日报》为代表的各大媒体在第一时间发布了关于抗震救灾的各种信息,尤其是中央电视台在地震发生十分钟后就播发了新华社的消息。《人民日报》作为中国最重要的党报媒体,虽不能像电视媒体在地震发生第一时间进行直播,但它在地震当天启动了应急预案,成立了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小组,并确定了“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报道方针,在传递信息、引导舆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电视台在灾情发生不到一个小时立即启动直播,作为灾区的四川卫视,在余震不断的情况下也在当日24点开始进入全天无间断直播,这次直播持续时间之长也是我国电视直播中的首次。在这次电视直播中,记者出现在地震现场,第一时间向观众传递灾情,使观众能第一时间“亲临现场”可以感受到地震灾区现场的瞬息变化,满足了广大人民对灾情信息的需求,让广大群众对灾情的关注达到了最高点。对与群众最为关心的伤亡人数、房屋倒塌数量、灾区基本情况等,政府在地震后几个小时就通过电视台、各大新闻网站等媒体向广大群众和世界公布,并随着抢救工作进行实时更新报道。5月16日,《人民日报》开始推出抗震救灾特刊,这是人民日报首次为重大灾难事件设立的抗震救灾特刊,它体现了《人民日报》60年来第一次全方位的信息开放透明,也为此树立了中国媒体和中国政府的新形象。

总结唐山大地震和汶川地震,我们可以看出,新闻媒体对唐山大地震的报道实行尽量压制的态度,这种态度本来只能用在极个别新闻报道上,但是在那个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它成了新闻工作的通则,当时新闻处理报道会以\影响团结\、“伤害同志”、“给社会主义抹黑”、“给国家添乱”等理由来压制。甚至认为灾难报道与我国坚持的“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相抵触。这一现象在人祸事件中体现的尤为明显。但的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市场经济逐步确立、成熟时期。 经过“拨乱反正”以及“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实事求是的观念重新在新闻界得以确立。中国真正开始转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中国的传媒业也迎来了空前繁荣是历史时期。在汶川地震中,媒体对政府的行为进行了正面的报道,对灾难性事件的受害者也进行了大量的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的速度惊人,同时启动抗震直播速度快,直面灾情高,视觉感强。汶川地震开始对外国媒体开放报道,这意味着受众在这次地震报道中可以听到来自多重媒体公正报道的声音。汶川地震的报道让全世界看到了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高效与权威,并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受众的知情权,也让世界看到了知情权在我国的发展。

过去甚至现在灾难新闻中受众知情权缺陷的原因首先是中国的官本位思想严重,政府主要干部有较大的发言权,当灾难发生时地方官僚故意隐瞒事故真相以保住官位,而媒体在一定层面上从属于政府,所以不得不替政府说话。其次就是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在灾难发生时,一些不利于地各方利益的信息就会被

隐瞒,当地政府以“给当地群众抹黑”、“会影响社会稳定”为由,决绝媒体的采访和报道。三是我国新闻法制的缺陷,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完整的新闻法律来保障媒体的采访权和报道权,它们只是零星的散落在宪法和一些条例中,无法保障媒体应有的权利,要想进一步保证受众的知情权,必须在法律层面上保证政府能及时有效公布灾难信息,并且保证新闻媒体有权进行第一时间报道。四是长期以来的“控负”思想,在我国长期以来政府对新闻媒体贯彻的是以正面报道为主,一直以来人们都把灾难定为负面的东西,使得在新闻报道上总存在着控负的思想。所以,归根结底,观念是个大问题,也是最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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