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城镇户籍人员
积分制入户申请表 (2011年下半年版)
受理编号:
姓 名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专业技术职称等级 执业 资格 性 别 政治面貌 学 位 职业资格(工种或类别) 与本人 关系 姓 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户口所在地 文化程度 民 族 婚姻状况 专 业 职业技能等级 户口 性质 贴照片处 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头像 标准证件照 (蓝底彩色) 相片大小:48mm×33 mm 户口所在地址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身份证号码 现单位名称 现单位地址 现居住地址 现居住地派出所 现入户地址 迁入地派出所 农业/非农业 单位电话 本人电话 配偶子 女情况 本人 承诺 本人完全了解广州市积分制入户有关规定。本人声明:本人完全符合广州市积分入户所规定: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增城、从化户籍人员除外),在广州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本人所填写本申请表格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本人已经完全理解并接受不如实作出声明、填报或提交虚假的资料,将会被永久取消申请积分制入户资格的规定。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一份,请申请人用正楷字体及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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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分值表 类 别 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无违法犯罪记录 基本条件分 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 在广州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在广州按规定已缴交社会保险 已与广州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35周岁以下 年龄 36-45周岁 46-55周岁 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资格 博士学位 硕士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 硕士学位 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文化程度及技能情况 基本分 大专或高职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 中技、中职、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技师(二级)或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资格 大专或高职毕业学历 技师(二级)职业技能资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资格、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中级工(四级)职业技能资格 中技、中职或高中毕业学历 初级工(五级)职业技能资格 初中毕业学历 5分 2分 1分 100分 100分 100分 90分 90分 80分 80分 80分 60分 60分 50分 30分 20分 10分 5分 合格 不合格 指标 积分 分值 自 初 评 审 分 分 复审 审 核 分 分 总分最高不超过50分。计算截止时间:每年第一批申请的截止上一年12月31日,第二批申请截止当年度6月30日。(补缴和重复参保期间补缴、重复部分不计分) 只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复核分 计算截止时间:第一批当年度1月1日(含当天),第二批当年度8月1日(含当天)。 1、办理居住证时长自评 天。 2、基本条件不合格记“0”分,退件。 说明 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每个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每满一年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积1分 住房保障情况 在广州市有产权住房,持房地产权证明 20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积分分值表 类 别 工种 导向分 指标 积分 分值 10分 自 初 评 审 分 分 复审 审 核 分 分 复核分 说明 由入户受理窗口根据申请人的职业资格证、劳动合同和落户地情况,并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提供的紧缺工种目录、重点发展行业目录、政策导向区域目录核定。 由入户受理窗口根据申请人学历及学历验证证明、重点高校目录核定。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与目录不相符的,需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由入户受理窗口根据申请人劳动合同,并按照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提供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级别核定。 紧缺 行业 重点发展行业 10分 地区 政策导向区域 10分 毕业 院校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211工程高校、985工程高校、广东省属及广州市属重点高校或其他重点高校 10分 A企业的员工 和谐 劳动 关系 AA企业的员工 AAA企业的员工 经广州市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参加献血 附加分 3分 5分 10分 近5年内,献血每次2分 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 每千元积2分 每次积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每次积6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20分 最高不超过10分 社会 服务 经广州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及广州市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认定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 最高不超过10分 经广州市慈善会认定慈善捐赠,并提供捐赠收据 获得广州市区(县级市)党委政府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广州市局级部门按规定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获得广州市委市政府或广东省厅级以上部门按规定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个人在广州市企业的投资额在500万人民币及以上 投资 纳税 近5年内,在广州市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10万元以上 合计(基本条件不合格记“0”分) 最高不超过10分 表彰 奖励 同时满足两项条件不累计加分 20分 评分项目数:自评 项;初审 项;复审 项;审核 项;复核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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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初审意见 经办人: 初审人: 受理业务章: 年 月 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意见 经办人: 复审人: 盖 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经办审核人: 盖 章: 复核人: 年 月 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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