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必修课--员工关系管理学-HR猫猫

2026/4/23 17:57:29

该学派的特别关注。自由改革主义学派支持强有力的劳动法和各种形式的工人代表制度,关注更广泛的经济社会政策,反对市场化,尤其是自由贸易协议,主张强势工会,认为工会应该比以往更加关心更为广泛的社会问题和事务。

(四)实践模式:瑞典模式是自由改革主义学派观点最具代表性的实例。瑞典是世界上最著名的社会福利国家之一,在传统上遵循“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临时解雇的工人享有不错的失业福利(相当于失业前收入的80%),主要用于再培训计划,以及再培训之后寻找新工作的补助。瑞典工会在国家政策和管理方面的影响力很大,他们与福利社会有密切的联系,对失业保险体系的管理负有主要责任。在集体谈判方面,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结束了传统的集中化的集体谈判模式。如今,集体谈判很大程度上是在产业层面上进行,允许有更大的变更,谈判在各部门之间显示出了高度的协调性。另外,在瑞典任何工人团体都可以自由组成工会,其协议自动覆盖该工会所在的产业,工会的这些权利无须像北美那样,要获得法定的“承认”程序或要求。

六、激进派的主要观点

激进派具有比其他学派更加深刻的思想内涵,主要由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组成。激进派所关注的问题同自由改革主义学派有许多是相同的,但它更关注劳动关系中双方的冲突以及对冲突过程的控制。 (一)该学派认为自由改革主义学派所指出的问题,是资本主义经济体系本身所固有的问题,因而其提出的政策主张的作用十分有限。

(二)激进派认为,在经济中代表工人的“劳动”的利益,与代表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资本”的利益,是完全对立的。“资本”希望用尽可能少的成本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而工人由于机会有限而处于一种内在的劣势地位,由此,这种对立关系在劳动关系中比在其他地方都表现得更明显。冲突不仅表现为双方在工作场所的工资收入、工作保障等具体问题的分歧,而且还扩展到“劳动”和“资本”之间在宏观经济中的冲突。

(三)激进派认为,其他学派提出的“和谐的劳动关系”只是一种假象。这是因为:

1.管理方通过精心设计安排工作职位,减少对工人技术和判断力的要求,来实现降低劳动成本、增加产出的目的。这种剥削方法使企业在产品、服务内容和技术水平一定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 2.管理方通过监督和强迫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工人的行为,从这个角度讲,所谓的“进步”政策和方法,只是一种与传统的权威相比,更圆滑的策略而已。这些策略对于不可调和的冲突来说,从来也没有完全发挥过作用。

3.管理学派的策略和方法实际是为管理方服务的,但媒体和教育体系却把它宣传为一种“双赢”的策略,而将冲突仅仅描述为就业组织内部的矛盾。通过舆论导向使工人相信既定的制度安排是合理的,以此制造资本主义劳动关系“和谐”的假象,防范那些威胁到现有体制的事情的恶化和传播。

(四)激进派认为,只要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不发生变化,工会的作用就非常有限。尽管工会可能使工人的待遇得到某些改善,但这些改善是微不足道的。在中小企业,工会所争取到的让步会受到更多的竞争约束的限制。大企业虽然受到的约束限制较少,但通常会采用诸如关闭工厂、重新进行组织设计等措施对付工会。在技术变革和国际竞争不断加剧的今天,工会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因为国际竞争总是更多地依赖人均劳动成本的优势,而非人均劳动生产率的优势。所以,要使工会真正发挥作用,必须提高工人对自

身劳动权和报酬索取权的认识,了解劳动关系对立的本质,进而开展广泛的与资本“斗争”的运动,向资本的主导权挑战。

(五)在实践模式上,激进派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用何种社会制度来代替资本主义制度,以及如何完善这种新制度的问题,该学派的主要倾向是建立雇员集体所有制。前南斯拉夫建立的工人自治制度,瑞典的梅得尔计划(Meidner plan),以及至今仍很成功的西班牙巴斯克地区的孟作根体系(Mondragon System),曾受到该学派的特别关注。

西方劳动关系学派的理论和观点,反映了不同群体和个人对劳动关系和集体谈判的评判,以及其根深蒂固的价值观和理念。以建立雇员所有制为目标的激进派,其思想理念渊源于马克思的资本主义劳动关系理论。追求以市场代表的效率和以工会、劳动法律制度代表的公平之间均衡的正统多元论,以及强调劳动关系和谐与员工忠诚的管理主义学派的观点,可以追溯到埃米尔·迪尔凯姆的工业主义劳动关系理论。强调产业民主和工人自治的自由改革主义学派的理论观点,可以从马克斯·韦伯的工业资本主义劳动关系理论中找到支持。而信奉市场效率的新保守派的理论渊源要更为久远,一般认为始于现代西方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1776年发表的《国富论》。

第二章 员工关系理论 第二节 劳动关系调整模式

重点概念:劳资抗衡、劳资制衡

劳动条件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调整,究竟是由劳资双方协约自治、国家主导干预、还是由资方单独决定?这是整个劳动法制理念的大前提,这一前提决定着劳动法制的体系,以及劳动关系调整的模式。世界各国由于历史、法律、文化的不同,所采用的处理劳动关系的制度模式也各不相同。台湾学者黄越钦在其《劳动法新论》中,将劳动关系的主要调整模式归纳为四类:[1]

一、斗争模式

“斗争模式”是以某种特定的意识形态为指导,认为劳资关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具有阶级斗争性质的关系,其表现形式是雇佣劳动和剩余价值的生产,其本质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因而在劳资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要将工厂、土地及一切生产资料收归公有,同时要消灭资产阶级,以斗争模式解决劳动问题。随着社会的变迁和进步,工业革命以来曾经被认为是劳资间互动基础的阶级“斗争”正逐渐消失,而以“合作”为本质的劳资关系体制则逐渐形成,因而以阶级斗争模式解决劳动问题的主张已成为历史。

二、多元放任模式

美国的劳资关系体制与大部分欧洲国家不同,美国欠缺中央级的工会组织,是全世界最大的移民国家,人种复杂,劳动者团结性欠缺,工会又倾向于以短期利益换取长期利益,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干预较小,因而可归为多元放任模式。这一模式秉承新古典学派劳动关系理论,认为市场是决定就业状况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工会或工会运动对市场机制的运行和发展具有副作用或负面影响,主张减少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干预。

三、协约自治模式

协约自治模式具体分为二种形式:劳资抗衡和劳资制衡模式。 (一)劳资抗衡(antagonistic)

这一模式以劳资对立抗衡为主轴,完全排除国家干预。劳资双方通过行使争议权,进行周期性的抗争,缔结集体协议,在抗争中取得均衡与和谐,以法国、意大利等西欧国家为代表。

这一模式认为雇主联盟与受雇人联盟之间订立的集体协议,对其成员均具有规范效力,主张以协约自治原则处理劳资事务。早期的协约效力,只规定缔约双方负有义务令其成员遵守协议,但这种义务强制效力非常有限,因为单独的雇主或受雇人,只要不参加联盟,则联盟间的集体协议对他即无约束力。为使联盟间的协约发生广泛的概括拘束力,国家立法规定集体协议经国家认可后,在法源体系中由契约规范的地位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地位,成为独立的法源。因而集体协议一经签订,对缔约双方成员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使集体协议成为规范劳资关系的基础。

(二)劳资制衡(co-determination)

“制衡”是对“抗衡”模式的修正与超越,是劳动者以劳工的身份参与企业经营,其形式包括从“参与决定”到“共同经营”,也就是所谓的“工业民主化”,其基本思想是从消极保护劳工,转为积极的由劳资双方共同参与决定企业经营活动,尤以德、奥等国为代表。劳工代表参与企业内部经营的观念,产生于19世纪,其形式最早为工厂会议,后发展为经营协议、经营参议制等。经营参议制的最大特色是以法律形式将所有人在企业中的绝对主权,转变为一种由劳工参与的体制,使劳动者除了工会组织之外,还拥有了另一种形式的企业内的利益代表组织。这种工会与企业内利益代表并存的二元架构为德国、奥地利所特有。

四、统合模式

美国著名劳动关系学者邓洛普(Dunlop)最早以统合模式(corporatism)对劳、资、政三者之间的关系加以说明,他在《产业关系体系》(1958)一书中对劳、资、政三者间的经济、政治关系进行了分析,但没有对彼此间的互动以及权力比例加以说明。随后学界对统合模式纷纷进行研究,并区分为国家统合和社会统合,20世纪90年代又增加了经营者统合。因此,统合模式具体分为国家统合、社会统合和经营者统合三类。

1.社会统合模式(societal corporatism)

(1)社会统合模式的特征:劳资双方的关系以整个社会为背景;工会在跨企业的团结权方面具有很强大的力量;集体意识与阶级认同存在于社会阶层;劳工对其他劳动阶层的忠诚高于本身的产业。 (2)社会统合模式内容包括:①工会联盟与雇主联盟力量均十分庞大,并共同构成强大的劳动市场组织。在瑞典,劳动者参加工会的比率高达90%,为世界之冠,无论蓝领劳动者还是白领劳动者都建立了强大的组织,而且彼此非常团结,几乎所有职工都分属于三个主要劳工组织。同时,瑞典资方联盟下属各组织的百分比也很高,工会组织与雇主组织的中央机构力量强大,行中央集权制。②劳资双方都愿意保持工业和平,都明确反对国家干预。认为劳资纠纷应以劳动市场上的供需情况为基础求得解决。劳资双方有能力面对社会制度产生的弊端,采取预防措施,不需要国家立法干预。③设立争议处理机构。根据1938年瑞典劳资双方的基本协议,由工会联盟和雇主联合会的代表组成“劳动力市场理事会”,为全国性协商机构,任何劳资争端在提交法院审理之前,应先在理事会内部进行调解。④劳资双方组织的影响扩大。70年代之后,工会采取主动措施,促使生产过程规范化,并参加政府的各种调查委员会,参与咨询或决策活

动。⑤成为集团利益组织,插足政界,发表政见左右舆论。总之,劳资双方已超出以协约自治处理劳资关系的范围,成为统合经济、政治活动的当事人。

2.经营者统合模式(managerial corporatism)

经营者统合模式的特征:劳资关系主要发生在企业层级;工会在跨企业的团结权方面不具有强大的力量;集体意识与阶级认同只存在于产业阶层;劳动者对本产业的忠诚高于对其他劳动阶层。经营者统合模式以日本最为典型。二战之后日本制定了劳动基准法保障劳动者权益,提升劳动力品质。日本模式是建立在以劳动基准法为核心的三项“国粹”之上,即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制和企业工会制。经营者在统合各方面力量之后,通过政府将其决策表达在劳动基准法中,要求各阶层予以服从。不过日本虽以经营者统合为原则,但对协约自治则仍维持某种程度的存在。

3.国家统合模式(state corporatism)

国家统合模式,是指企业与劳工组织在一个社会结构中所扮演的角色,由国家决定。国家通过立法对企业的功能与活动范围予以界定、限制,命令或禁止。国家统合模式的特点是:

(1)国家对劳资双方采取强而有力的控制手段,对劳动契约采取干预态度,对集体劳动关系予以压缩。在工会方面,实行强制入会制、单一工会制,禁止或限制特定当事人组织工会,在实务上政党力量介入较深,工会的自主性非常有限。在雇主团体方面,政府也采取相应的干预手段,对产业的控制极深。政党与产业界的关系密切,产业界对政府的影响力量也很大,但劳资双方团体却壁垒分明而互不相涉,没有固定的合作机制。

(2)以劳动基准法为核心,国家公权力对劳资双方的劳动契约直接介入、干预和管制。 (3)在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监督检查方面,采取官僚本位主义,缺乏工会与劳动者的参与。 (4)劳动力市场政策主要是为配合国家经济发展计划,而较少从劳动者的立场进行规划,体现劳动者利益。

1. 参见黄越钦:《劳动法新论》,101—111页,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

第三章

员工招聘录用管理

第三章 员工招聘录用管理 第三节 录用风险防范

一、用人单位的告知权

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 (一)用人单位的缔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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