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船厂油轮 船舶电气设备安装工艺

2026/4/24 16: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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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配电板的后面和上方不应装有水、油及蒸汽管,如不能避免时,不能装可拆卸的法兰,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而油柜及其它液体容器,则不得在上述区域安装。

6.1.5 配电板应安装在甲板的水平底座上(或封闭板的底座上),且与舯线平行或垂直引入电缆的电缆筒应用填料封闭。 6.2 控制设备及分配电箱

6.2.1 在安装场所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控制设备及分配电箱的安装高度其下沿一般为1.2m (或上沿为1.8 m)。相邻安装的设备其箱体应尽量平齐。

6.2.2 电动机的启动箱、设备的控制箱、主令控制器或控制按钮盒应尽量安装在电动机附近,以便操作、检修和观察。

6.2.3 控制电器的操作手轮或手柄沿顺时针方向旋转时,应为“电动机的转速增加”、 “上升”、“起锚”、“收缆”,反之则为“电动机的转速减少”、“下降”、“抛锚”、“放缆”等。

控制电器的操作手柄向前移动时应为“抛锚”、“放缆”、“下降”、反之则为“起锚”、“收缆”、“上升”。

6.2.4 室内甲板上立式安装的主令控制器或操纵台(器)其底部应有底座。一般可采用木垫,并在木垫和甲板之间涂以厚白漆封闭。

露天甲板上安装该类设备时,则应设有金属底座,其高度不应低于100㎜,并应在设备与底座之间垫以衬垫,以保证水密。

6.2.5 主令控制器的安装,手柄转轴至操作平台的高度一般为1m左右。 6.3 蓄电池

6.3.1 蓄电池应安装在专用舱室或箱、柜内。蓄电池不得安装在居住室内。 6.3.2 原动机起动蓄电池应尽可能接近该原动机安装。若此项蓄电池不能设置在蓄电池室内,则其安装处应保证有适当通风。

6.3.3 蓄电池的安装应便于检测、加液、清洁、更换。上、下层蓄电池之间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便于蓄电池安放。每只蓄电池四周应留有不小于20㎜的空隙。蓄电池的一般安装高度,即电池液孔塞至甲板的距离不大于1.4m(免维护蓄电池除外)。否则应设有踏板,以便操作。

6.3.4 蓄电池之间的空隙应用不吸潮、耐电解液腐蚀的绝缘材料楔隔、衬垫固定,蓄电池箱或柜底部应以厚度不小于2mm的青铅或其它耐腐蚀材料制成的托盘加以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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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托盘的四周高度应不小于45mm。对敞开安装的蓄电池,其上部应设有挡板。 6.3.5 蓄电池室、箱、柜应设置有独立的通风装置,其出风口设在上方,进风口设在下方。进出通风口在布置上一般设在箱、柜对角线的两端,在结构上应设有挡板或盖头,以防止水和火星进入。充电功率大于2kw的蓄电池组,其箱、柜出风口的管子应直通敞开甲板外。

6.3.6 蓄电池室的门或专用箱、柜的外面应有“禁止烟火”的标志。 6.3.7 酸性和碱性蓄电池不准安放在同一蓄电池舱室、箱或柜内。

6.3.8 蓄电池接线应采用专用电缆和专用螺栓,紧固后,所有的接线柱处应用凡士林或其它油脂涂封,以防止腐蚀。 6.4 舱室照明灯具

6.4.1 舱室照明灯具应参照室内器具的位置适当布置,首先保证操作及工作场所必要照明,并考虑舱室各处的照度。具有二个分路供电的舱室照明灯具,应交叉或间隔布置。

6.4.2 安装在货舱、外走道及其它易受机械损伤处的灯具应有坚固的保护罩。 6.4.3 应急照明灯具其外壳应有红色标志。 6.5 强光灯、探照灯及航行信号灯

6.5.1 强光灯、探照灯的安装应便于操纵,应保证其可动部分在工作需要的照射范围内转动灵活无阻。

6.5.2 强光灯、探照灯的安装应设有专用灯架或底座,灯架或底座的高度及型式应与灯具的工作要求相适应。

6.5.3 探照灯安装时,应在其底部与底座之间垫以衬垫,保证水密,对于室内用连杆控制的探照灯,其连杆的安装亦应保证水密及操作灵活。

6.5.4 气体放电型强光灯的高压触发装置应安装在带有“高压危险”标志的金属箱内,金属箱装在人员不易触及的地方。

6.5.5 强光灯、探照灯及航行灯的电缆应接到接线盒或插座。接线盒或插头与灯具之间使用挠性电缆。

6.5.6 航行信号灯的安装位置、高度及要求应符合有关信号设备规范的规定。 6.5.7 莫氏信号灯电键的安装位置设在驾驶室内前沿的两侧,如有第三只,则设在驾驶室内前沿中央。其安装高度应便于操纵,一般为距甲板1m左右。 6.6 照明附具和日用电器

6.6.1 同一舱室及相邻安装的照明附具的安装高度应尽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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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所有器具的电源开关均应是双极断开型的。

6.6.3 非防水插座的安装位置应避免设在窗口下;防水插座及开关插座的安装,其插口不应向上。

6.6.4 不同电源种类及电压等级的插座,应采用不同结构的插座,并应有标明电源种类及电压等级的标记。

6.6.5 暗式照明开关的安装,其板柄向上为“接通”,向下为“断开”。

6.6.6 油漆间、蓄电池室、消防设备控制站、行李舱、邮件舱、粮食舱、冷藏舱及其它类似舱室的照明开关不应设在室内。行李舱、邮件舱、粮食舱、冷藏舱的照明开关应装有接通指示灯。

6.6.7 在机器处所花钢板以下及封闭的燃油和滑油分离机室内,不应安装插座。 6.6.8 分路接线盒外面应设有与系统图代号相对应的明显、耐久的标记。 6.6.9 电取暖器必须固定安装。安装场所不应有可燃气体及尘埃积聚。电取暖器如安装在可燃材料附近时,二者之间应离开适当的距离。 6.7 船内通讯、信号设备

6.7.1 音响及灯光信号设备安装在有关工作人员易于听到和观察之处,并有必要的识别标记。

6.7.2 电铃(警钟)的安装,不得使铃锤罩朝上,以免水及尘埃积聚。 6.7.3 火警按钮盒应安装在较醒目之处。其击锤应设在火警按钮的右侧。 6.7.4 室外安装的指挥电话、扩音遥控站或有线对讲分机,一般应安装在防护型式为IP56的金属箱内。

6.7.5 主机传令钟的安装,应使其操纵手柄的倒顺车方向:在驾驶室,应与航行方向相一致;在机舱,则应尽量与主机操纵手柄方向相一致。如主机有二台或二台以上,则传令钟的排列应与主机排列相对应。立式安装的传令钟,其安装要求同第6.2.4条。

6.7.6 主机转速表、舵角指示器等单独安装的指示仪表,其指针转向应符合实际运行方向,其安装位置及高度应便于观察。

6.7.7 应急报警装置的控制器,包括总用(通用)报警装置的关闭器等,均应涂上红色和设有标明其用途的明显而耐久的铭牌。 6.8 设备的安装高度

6.8.1 居住区(公用室、居住室、过道)的电气设备安装高度见表1、图1、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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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居住区的电气设备安装高度

单位

为毫米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项 目 开 关 开关插座 开关或带开关插座(上下安装) 落地插座 台灯插座、台式电话机接线盒 电视机、收音机天线插座 火警按钮盒及其它按钮盒 床 头 灯 壁 灯 镜 灯 300 150 1400 750 1700 200 20~100 1800 200 或 300 1800 1400 1800 1500~1700 150 台面 地板 床铺板 地板 天花板 镜子或 镜面箱 地板 天花板 设备中心 地板 设备中心 标准范围 安装尺寸 设定面 备 注 设备中心 1400 地板 上、下间距250 灯下沿 灯上沿 上沿 11 12 13 14 15 16 铃或蜂鸣器 扬 声 器 壁式电话 主机转速表、分罗径、钟或壁装仪表 延伸报警板或需操作的监控板 电脑通讯接口 台面 200400BL台 灯DESK LAMPBL750BTAJ45015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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