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条款
1.词语定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发包人: 。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3)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实施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履行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其内容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有关补充资料、合同协议书备忘录、中标通知书、合同条款、技术要求、图纸、投标文件及其它在投标须知和合同协议中明确列入包括的文件。
(4)投标文件:指投标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已标价的投标书及其他文件。
(5)中标通知书:指招标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6)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人的工作费用总金额。
(7)勘察设计:指设计人按合同规定而进行的有关工程测量、地质勘察、工程设计、专题研究等全部或单项工作。
(8)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邮件。
(9)天:指日历天。
(10)最终成果:指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最终审查批复后的成果。 2.合同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 3.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4.本项目工作内容和深度
1 。
5. 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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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阶段工作内容均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为依据。 6. 发包人义务和责任 6.1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进入工程项目现场工作时必要的帮助。并协调承包人与建设地点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
6.2 提供的基础资料
(1) 在签订合同后21日内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基础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但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2)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承包人按第11条规定提交成果的时间相应顺延。
6.3 临时占地
承包人进行现场勘测工作所需要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负责协调解决,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包人应维护承包人的勘测设计成果,不得擅自修改和转让本工程的勘测设计成果。当发包人将阶段工作费用按本合同规定支付给投标人后,相应成果及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且承包人应将有关基础资料移交给发包人。
6.5 及时安排设计联络和确认成果文件审批事宜。待所有成果完成并提交发包人后,发包人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审查,办理上报审批的有关手续,成果文件的咨询评估、审查、审批过程中所需费用以咨询费和评审费形式在承包人报价中列支,由发包人支配。
6.6 发包人变更委托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供的资料错误,或提供的资料做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人需返工时,双方除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承包人实耗工作量向承包人支付返工费。
6.7 为使承包人承担的工作顺利开展,发包人需做好必要的配合工作。 6.8 按本合同第12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作经费。 7. 承包人义务和责任 7.1开展勘测设计工作
在本合同签署后,承包人应立即组织勘测设计人员开展工作,合理安排勘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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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计划,并报发包人,自觉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7.2 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履行本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7.3 勘察试验
为保证项目的成果质量,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确认的勘探、测量内容和工作量进行必要的勘察,以获取相应的成果,承包人应对其成果质量负全部责任,若因勘察成果质量而造成的勘测设计的返工和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7.4 提交成果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交有关成果。 7.5 保证成果质量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程、规范、技术质量要求和定额标准进行勘测设计工作,建立健全勘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对勘测设计全过程及勘测设计成果质量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保证勘测设计人员的素质,配备设计、校核、审核人员,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2)承包人对提交成果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协商决定。
7.6项目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须重点保证本项目的需要,一般不安排其他项目任务。更换项目负责人须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组专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应报发包人备案。
7.7 环境保护
承包人在进行项目勘测设计时,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勘测设计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7.8 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项目的咨询、评审等工作,咨询、评审等费用在承包人合同价相应费用中列支,合同价中的咨询、评审费用由发包人支配。
7.9 保守发包人商业秘密,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
7.10 安全责任
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时,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所致的安全事故,承包人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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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
7.11 承包人应尊重项目所在地的宗教习惯和民族风俗,与当地政府积极配合,协调各方关系。
8. 履约担保
本合同不适宜此条款. 9. 成果文件的变更或修改
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承包人负责按期完成相应部分的修改工作。承包人应及时提供修改后的成果,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根据审批意见,不是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成果修改与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有较大变更,而使成果重新设计或重大修改,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
10. 分包和转让
未经发包人许可,本项目不得分包和转让。 11. 履行期限、文件份数 11.1履行期限:
提交施工图设计以后合同终止。 11.2 文件份数
勘测报告:8份 设计报告:18份 12. 支付方式
合同签定后,发包人付承包人总合同额的20%;勘测工作结束后,发包人再付承包人总合同额的20%;初步设计完成并评审通过后,发包人付承包人总合同额的25%;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发包人付承包人总合同额的30%;全部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付承包人剩余总合同额的5%。
13. 违约责任
13.1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或工作经费;投标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13.2 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时间提交有关成果文件和资料,由于承包人原因每滞后一天,扣罚1000元。
13.3发包人未按第12条规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作经费,每滞后一天,支付给承包人相应迟付金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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