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工作细则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 教务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学院教学工作会议精神,保证2011级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顺利、有序进行,促进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稳步提升,抓教风促学风,特制订本年度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的工作细则。
各分院要把本细则印发给每位指导教师。全体指导教师必须严格按本细则执行,一旦出现问题将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严格执行,各分院主要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师在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中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命题。指导教师先填写题目审定表,经分院学术委员会审定批准后,按要求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填写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并认真填写所有项目。对于学生根据实习单位工作需要提出的自命题目,指导教师应根据题目与学生工作实际,提出符合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规定的设计目标、任务与要求,并由教师进行申报。依照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要求,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设计类指导教师申报题目最多不超过12个,论文类指导教师申报题目不超过15个。
(二)题审。分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指导教师申报的题目进行审定批准,并将题审表报教务处。课题经备案后方可进入网络供学生选题。若命题不适当,教师应及时修改或更换题目。
(三)选题。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特点或兴趣从网上自由选题,也可由分院指定选题。指导教师应在网上对选题学生进行录取,也可拒绝某生所选题目。录取后,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方能正式开展。因合理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题的学生,需要单独提交申请,经分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可重新在网上选题。(二次选题的截止时间)
(四)任务下达。指导教师必须认真编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明确具体工作目标、需完成的任务、要求,以及应提交的设计图表等。指导教师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进度安排,并为学生提出建议参考
书目,供学生查阅。指导教师应为学生编写实用的毕业设计指导书,可以是电子版或纸版。
(五)开题。学生应依据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的要求,在充分调研、收集、查阅相关参考文献的基础上,认真完成开题报告,经指导教师审定合格后,方可开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六)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一般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合计16周。
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学生必须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按时提交周记(共计16次),并将每次提交的周志内容粘贴到《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周志》中。指导教师按周予以批复(教师对未按时提交周记的学生负有提醒、督促的责任)。未按时完成周记提交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采取成绩降档直至取消毕业答辩资格,未按时完成周记批复的教师在工作量上予以减、免等处理,具体参照学院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指导教师每周对学生面对面的指导不得少于2次(可以集中指导,也可单独指导);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网络或电话进行指导,但必须保证每月至少有一次面谈,以便检查学生的进度执行情况。教师在指导过程中认真填好《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记录表》,按要求计算,不得少于32次。
为便于指导与管理,学生原则上应在校内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对于已签就业协议(或有意向合同)的学生,若需要到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可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分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允许其在校外完成毕业设计,但学生必须与指导教师保持通讯联系,以便进行远程指导。无故不参加教师面对面指导累计超过5次者,其毕业设计(论文)按不及格处理。
指导教师除对毕业设计(论文)内容进行深入指导外,还必须严格审查学生提交的设计(论文)成果的格式是否满足学院的《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要求,教师不得代替学生进行排版等操作。
寒假期间为休息调整阶段,学生可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七)中期检查。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工作依照《指导意
见》进行,指导教师负责收集学生的中期检查表,经检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到分院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各分院及时做好中期的各项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利下一步工作的正常开展。
(八)验收。指导教师应根据教务处的具体要求时间完成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成果的评审,并填写好指导教师评分表。分院负责安排指导教师相互交叉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第二人评阅,并填写评语人评分表,每名指导教师必须参加毕业设计(论文)评阅工作。
(九)毕业答辩资格审查。指导教师在征求评阅人意见后,必须在教务处的具体要求时间前向分院提交同意参加毕业答辩的学生名单。由分院毕业答辩委员会审定学生的答辩资格,并汇总上报教务处备案。
(十)毕业答辩。各分院应成立毕业答辩委员会,明确答辩小组成员。指导教师原则上必须参加毕业答辩工作。
(十一)毕业设计(论文)材料归档。指导教师负责把毕业答辩后学生修改完善的最终设计(论文)成果收集齐全,提交分院集中存档。
(十二)奖罚。毕业答辩后,学院将评选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并将对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颁发证书,以资鼓励。指导教师在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中出现问题,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教师所在分院的主要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学院相关文件执行。本《细则》解释权在教务处。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
教务处
2014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