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提供服务的措施:不得以限制外国股权最高百分比或限制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总额的方式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C.对于列入减让表的部门.应遵守表中所列条件和资格,在给予其他方的服务和服务供给者待遇方面.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D.对于影响服务贸易.但是根据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需列入减让表的措施,包括有关资格、标准或许可事项的措施,各个成员国可以采取谈判承诺的方式进一步解决。
E.在《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基础上,各个成员国应通过谈判达成一揽子具体承诺,并努力作出超越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相关承诺。
F.中国与东盟各国都应该作出具体的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以促进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服务贸易自由化。
G.在完成第一批服务贸易协议之日起一年内.中国与东盟各国必须进行连续的回合谈判,以完善第一批具体承诺和达成第二批具体承诺,真正实现各个成员国之间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H.若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中的任何一国需修改或撤销承诺减让表的某一项承诺.可以在承诺生效之日起三年内的任何时间修改或撤销该承诺.并在不迟于实施修改或撤销的预定日期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各个成员国及东盟秘书处。若该承诺的修改影响到其他成员国的利益.应及时与受影响的一方举行谈判.以商定必要的补偿措施。如在谈判中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应按照《框架协议》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④其他条款。
A.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各个成员国在履行《服务贸易协议》的各项义务或承诺时.必须保证领土内的地区、地方政府和主管机构及各个非政府机构都遵守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和承诺。
B.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各个成员国应指定一个联络点.以便各个成员国之间就本协议或本协议下的相关事务进行沟通协调和探讨.包括对协议执行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信息交流。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请求。被请求方的联络点应努力做好接洽工作,确保请求方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
C.东盟各国经济部长和中国商务部部长或其他指定的代表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召开会议.此后每两年或任何适当的时间召开会议审议本协议.以考虑进一步采取措施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就本协议关于wro纪律的第十五条或各缔约方同意的任何其他问题制定纪律和谈判协定。
D.除非《服务贸易协议》作出修改,否则各个成员国都应该享有现有协议所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如协议修正.须以书面形式修正,生效日期为各个成员国达成一致的日期。E.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各个成员国之间发生的各种争端,应根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解决。 F.《服务贸易协议》应交存于东盟秘书长。东盟秘书长应及时向每一个成员国提供一份经核证的副本。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政策和相关知识
2009年8月15日,第八次中国一东盟经贸部长会议在泰国曼谷举行.我国商务部陈德铭部长与东盟十国的经贸部长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投资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双方成功地完成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谈判任务,确保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2010年全面建成。《投资协议》通过双方相互给予投资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投资公平公正待遇.提高投资双方法律法规的透明度等措施,为双方投资者创造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公
平的投资环境,并为双方的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从而进一步促进双方投资便利化和逐步自由化。 1.《投资协议》相关知识。
《投资协议》包括定义、目标、适用范围、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措施、投资待遇、征收、损失补偿、转移和利润汇回、国际收支平衡保障措施、代位、缔约方间争端解决、缔约方与投资者间争端解决、利益的拒绝、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其他义务、透明度、投资促进、投资便利化、机构安排、与其他协议的关系、一般审议、修订、交存、生效,总共27项条款。
其中,国民待遇条款规定各方在其境内,在投资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销售和清算等方面,应当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规定各方在投资方面应当给予其他方投资者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或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这两个核心条款在确保给予双方投资者公平公正的非歧视待遇方面起到关键作用。此外,投资待遇、透明度、投资促进与便利和争端解决等条款,为改善双方投资环境、提高外资政策透明度、促进投资便利化、提高投资争端解决的公平与效率,以及加强投资保护等方面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投资协议》的签订是对2002年《框架协议》有关条款的贯彻执行。《框架协议》第五条提出,“为了促进投资并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并具有竞争力的投资体制,各缔约方同意:(a)谈判以逐步实现投资机制的自由化;(b)加强投资领域的合作,便利投资并提高投资规章和法规的透明度;(c)提供投资保护”,第八条制定的“时间框架”中标明:投资方面,各项协议的谈判应于2003年开始,并应尽快结束,以依照相互同意的时间框架付诸实施,实施时需要考虑各缔约方的敏感领域,为东盟新成员国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框架协议》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开启了保障之门,《投资协议》的签署则意味着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已进入倒计时,其承前启后的作用显而易见。 2.《投资协议》相关政策。 经济发展不平衡、政治文化差异大、外交与安全问题难度大是目前制约中国与东盟合作深入推进的主要问题.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当然也会有诸多疑虑.因此,双方对投资方面的法律保障需求自然甚为紧迫。在《投资协议》中,我们可以看到双方在今后的经贸发展中为消除贸易壁垒、实现互利共赢所获得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1) 各缔约方投资者可享受国民待遇。
《投资协议》规定:各方在其境内,应当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在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销售、清算或此类投资其他形式的处置方面,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尽管国民待遇要求每一缔约国对任一缔约国的产品进入其国内市场时.在国内税或其他国内商业规章等方面应与本国产品同等待遇,不应受到歧视.其目的在于保证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在国内市场上以同等的条件进行竞争.但是国民待遇必须对等.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经济主权,并只应限于一定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坚持外国人在中国进行贸易应在服从中国法律管辖的前提下.在一定的范围内.与中国公民享受同等待遇。目前,中国与东盟确定了农业、通信技术、人力资源开发、相互投资、湄公河流域开发、交通、能源、文化、旅游和公共卫生等十大重点合作领域;在执法、青年交流、非传统安全等20多个领域也开展了广泛合作;中国与东盟签署了农业、信息通信、非传统安全领域、大湄公河次区域信息高速公路、交通、文化6个领域的合作谅解备忘录:双方设立了中国一东盟合作基金和中国一东盟卫生合作基金.用于支持中国一东盟相关领域的合作。这些合作都离不开双方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以及双方战略合作伙伴意识的不断增强。而对于投资者来说,最大的鼓励莫过于能在异国不受歧视,享受国民待遇。 近年来.随着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步伐的加快.中国与东盟相互投资也在逐步扩大.尽
管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东盟国家对华实际投资仍然达到520亿美元.占中国吸引外资总额的6%。与此同时.2008年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比上一年增长125%,达到21.8亿美元。双方的相互投资和经贸关系得到进一步加强,因此。各缔约方投资者享受国民待遇也是必然趋势。 国民待遇中要求的“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产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对投资者的地位给予了充分肯定.利于产品输入方与当地国民的公平竞争。虽然竞争理所当然会产生优胜劣汰,但从长远来看.无论如何.这种国民待遇对提高双方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都会起到促进的作用。
(2) 各缔约方投资者可享受最惠国待遇。
《投资协议》要求缔约方在准入、设立、获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清算、出售或对投资其他形式的处置方面,应当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及其相关投资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或第三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源于自由贸易原则,即各国在世界市场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贸易机会.是用来对付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的一种手段。
虽然普遍的共识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等的优惠和豁免也都给予缔约国对方国家.但是对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来说,这并不是铁定的义务。双方还可以通过充分的谈判机会,商谈投资期间的各种特殊优惠待遇。 可以肯定的是.最惠国待遇一般是相互的.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相互享受最惠国待遇。虽然最惠国待遇范围十分广泛。但其中主要的是进出15商品的关税待遇。在贸易协定中最惠国待遇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捐税,在商品进口、出El、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手续和费用.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等。
优惠是相对于一般关税税率而言的.因此最惠国待遇往往不是最优惠税率.在最惠国待遇之外,还有更低的税率。总而言之,双方现在采用的仍然是有限的最惠国待遇这一形式,以避免因给予的优惠权利过宽而对本国不利。
中国与东盟是邻居,双方经贸互动由来已久.早前也为打破关税壁垒有所行动。如在1971年,中缅就已签署贸易协定,双方相互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两国经贸关系得到长足发展。而今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即将建成.这也是双方经贸交往历史的延续。 (3) 各缔约方投资者可享受的投资待遇。
《投资协议》第七条指出,各缔约方应给予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公平和公正待遇,提供全面保护和安全。公平和公正待遇是指各方在任何法定或行政程序中有义务不拒绝给予公正待遇:全面保护与安全要求各方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确保另一缔约方投资者投资的安全. 当“一缔约方的行为是肆意、极不公正、不正义或异常、具有歧视性的,并带有对业务领域的偏见或对种族的偏见.抑或欠缺对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进行引导的正确程序”时,认定该缔约方违反公平公正义务的准则。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是一缔约国给予外资的绝对待遇标准,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平衡投资者的利益和主权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但是该标准的运用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及该缔约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总之,公平公正待遇义务意味着一旦签订了《投资协议》,缔约国就不得采取违反投资者期待的“不合理”做法.可以说公正待遇义务大幅提高了协议的效果。
随着中国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中国在El用品、基础机电产品、农机器械、电力设备等方面的生产能力相对过剩。在建立自由贸易区后.中国关于国内企业向东盟国家投资的限制会大大放宽.必将促进这些行业向东盟各国进行投资转移。而我国的企业在东盟国家的投资能否顺利进行,有了《投资协议》及相关政策的扶持。相信会相对顺利。
《投资协议》是投资保护方面的主要法律依据,《投资协议》中对外国投资保护的主要条款必然会涉及公正和公平待遇条款.因为公正和公平待遇标准是国际投资条约中普遍采纳的一项投资待遇标准.而中国和大多数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大多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公正和公平待遇.基于以上良好的基础,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公平和公正投资待遇指日可待。 (4) 对各缔约方投资者的征收政策。
《投资协议》第八条规定,除符合公共目的、符合可适用的国内法,包括法律程序、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并按照第二款规定给予补偿等条件外.任何一缔约方不得对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实施征收、国有化或采取其他等同措施(‘‘征收”)。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实力雄厚的中国央企和民营企业逐渐加快了向海外投资的步伐,据统计,我国已经成为海外投资的第五大国。而在这个“走出去”的过程中。我们的海外投资企业也面临着诸多新问题.在对欧美的贸易中屡次卷入倾销案便是鲜活的例子。 我国出15东盟的贸易商品.主要以机电产品和纺织服装为主.而东盟国家向我国出VI的产品中,农产品占很大份额.关税的降低或取消对双方来说无疑都具有重大意义。据有关数据预测.2010年,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东盟对中国的出口将增长48%,中国对东盟的出121将增长55%.对东盟和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贡献分别达到0.9%和0.3%.这将为我国企业创造一个非常好的投资环境和契机。《投资协议》的签署,使征收合理化,说到底是让双方投资者吃了颗定心丸,确保投资财产的合法化,这将进一步释放中国企业赴东盟投资的热情。
与此同时,东盟十国的优惠税收政策也为我国投资者打开了方便之门。
老挝、柬埔寨、菲律宾对出口产品免征出口税:老挝对出口货物的加工品征收零关税;柬埔寨对分配投资赢利,不管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内分配,均不征税;外商在新加坡任何银行汇出利息、利润、分红、提成费以及从投资所得的其他经常性收入都没有限制,所得利息予以免税,避免双重课税,凡与新加坡政府签署“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均享受此优惠;马来西亚对高科技公司、从事科学研究、投资于环保产业领域等企业不同程度地免征企业所得税;印度尼西亚对外企自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辅助设备等资本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外企两年内自用生产原材料免征进15关税;文莱没有个人所得税,也没有出口税、薪工税和销售税、生产税??
(5) 各缔约方投资者的损失补偿政策。
《投资协议》第九条规定,一缔约方投资者在另一缔约方境内的投资,如果因另一方境内战争或其他武装冲突、革命、国家紧急状态、叛乱、起义或骚乱而遭受损失,则另一缔约方在恢复原状、赔偿、补偿和其他解决措施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该投资者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或本国国民的待遇.并从优适用。
尽管没有明确指出.但仍然可以看到.损失补偿原则直接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是贯穿于保险合同立法、司法以及当事人从订立到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准则.一缔约方到另一缔约方进行投资必然要面临一定风险.包括财产、人身等方面的安全.损失补偿条款的颁布实施为投资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6) 各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转移和利润汇回、国际收支平衡保障措施。
《投资协议》第十条、十一条提到,任一缔约方应允许任何其他方投资者在该缔约方境内的投资的所有转移,能以转移当日外汇市场现行汇率兑换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允许此类转移不延误地自由汇入或汇出该方领土:若发生国际收支严重不平衡、外部金融困难或威胁,一缔约方可采取或保留投资限制措施,包括与此类投资相关的支付和转移。认识到缔约方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的特别压力,可在必要时采取限制措施或其他方式.确保维持适当的外汇储备水平以实施其经济发展计划。
近几年来,中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资本的流入流出空前活跃.中国政府也放宽部分外汇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