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ASEAN)]东盟是一个全部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南南合作的典型。
1967年8月8日,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5国发表《东南亚国家联盟宣言》(《曼谷宣言》),正式组建东盟。
20世纪80至90年代又有文莱、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相继加入,目前共有10个成员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自2002年1月正式启动,目标是实现区域内贸易的零关税。到2010年,东盟6个成员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文莱)将率先实现互免关税,而到2015年,东盟所有成员国都将实现贸易自由化。 五、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情况 (一)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
2002年11月,中国国家领导人与东盟10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将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提要,其中货物贸易是自由贸易区的核心内容。《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框架协议》规定中国和东盟双方从2005年开始正常产品的降税。
2004年11月召开第8次中国一东盟领导人会议期间,中国商务部部长与东盟10国经贸部长分别代表各自政府签署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规定中国和东盟中的6个老成员将在2010年把绝大多数正常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是规范中国与东盟双方在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处理有关贸易争端的法律文件.
中国一东盟关系发展历程
东盟是中国的好邻居、好朋友、好伙伴。长期以来,中国和东盟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化和拓展,在国际事务中一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1991年,中国与东盟开始正式对话。当年7月,时任中国外长钱其琛出席了第24届东盟外长会议开幕式,标志着中国开始成为东盟的磋商伙伴。
随着政治交往的不断发展,中国1996年3月明确提出希望成为东盟全面对话国。中国的倡议得到东盟各国的积极响应。同年7月,东盟外长一致同意中国为东盟的全面对话伙伴国。中国首次出席了当月举行的东盟与对话伙伴国会议。
1997年12月,时任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出席了首次中国一东盟领导人会议。会议期间,中国与东盟领导人发表了《联合宣言》,确定了面向21世纪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中国与东盟关系进入一个新阶段。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与东盟对话合作,2002年11月,在第六次中国一东盟领导人会议土,双方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确定了2010年建成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目标。
2003年10月,第七次中国一东盟领导人会议期间,温家宝总理与东盟领导人签署了《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在这次会议上,中国正式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双方政治互信进一步增强。
2004年,温家宝总理出席第八次中国一东盟领导人会议,提出了加强双方合作的十点新倡议。会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和《中国与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标志着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进入了实质性建设阶段。
2005年12月,在第九次中国一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根据温家宝总理的倡议,会议决定在原五大重点合作领域基础上,将交通、能源、文化、旅游和公共卫生列为双方新的五大重点合作领域。此外,东盟宣布中国正式成为其东部增长区发展伙伴。
随着互利合作的不断深化,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稳步推进。2005年7月,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开始实施,双方7000余种商品开始全面降税,贸易额持续增长。
2007年1月14日,中国与东盟在菲律宾宿务签署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协议的签署为中国一东盟如期全面建成自贸区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政策
一、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政策内容
建立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是我国与东盟国家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合作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实现优势互补、联合自强、增强各自的实力以及整个东亚地区整体实力而作出的必然政策选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政策和相关知识.
2002年11月4日,朱镕基总理与东盟十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标志着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全面启动。《框架协议》确定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目标、范围、措施、时间框架、宗旨等。
《框架协议》有16项条款,主要内容包括:货物贸易关税的减让.逐步取消非关税壁垒,早期收获减税时间表,实施有效的贸易便捷化措施.包括简化和协调关税程序、海关程序和制定相互认证安排,对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这些东盟新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安排。除了贸易自由化外。中国与东盟在农业、信息及通讯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投资、湄公河盆地的开发五个优先领域加强合作,此外合作还应扩展到金融、旅游、工业、交通、电信、知识产权、中小型企业、环境、生物技术、渔业、林业及林业产品、矿业、能源及次区域开发。 1.《框架协议》的具体内容。
(1)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目标。
《框架协议》提出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的目标是:加强和增进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为各缔约方之间更紧密的经济合作开辟新领域,制定适当的措施;为东盟各成员国更有效地参与经济一体化提供便利。缩小各缔约方发展水平的差距。 (2)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经济合作措施。 中国与东盟展开全面经济合作.争取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其具体措施是:在所有货物贸易中逐步取消关税与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建立开放和竞争的投资机制.便利和促进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投资:对东盟新成员国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谈判中,给各缔约方提供灵活性,以解决它们各自在货物、服务和投资方面的敏感领域问题,此种灵活性应基于对等和互利的原则.经谈判和相互同意后提供;建立有效的贸易与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简化海关程序和制定相互认证安排;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对深化各缔约方贸易和投资联系有补充作用的领域扩大经济合作.编制行动计划和项目以实施在商定部门或领域的合作;建立适当的机制以有效地执行本协议。 (3)货物贸易。
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采取逐年降税的模式.将降税产品分为早期收获产品、正常产品和敏感类产品3种。早期收获产品:各缔约方通过谈判确定早期收获产品的涵盖范围主要有570种产品,包括活动物、肉及食用杂碎、鱼、乳、蛋、蜜、其他动物产品、活树及其他活植物、
蔬菜、水果等门类。 正常产品:一缔约方自身安排纳入正常类的产品.应使其各自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依照特定的减让表和税率逐步削减或取消关税,对于中国和老东盟六国.实施期应从2005年1月1日到2010年:对于东盟新成员国.实施期应从2005年1月1日到2015年,并采用更高的起始税率和不同实施阶段.已经削减但未取消的关税应在经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时间框架内逐步取消。 敏感产品:一缔约方根据自身安排纳人敏感类的产品.应使其各自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依照相互同意的最终税率和最终时间削减:在适当时各自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时间框架内逐步取消。敏感类产品的数量应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基础上设定一个上限。
原产地原则是货物贸易的一个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实施的重要举措。《框架协议》制定的非关税措施包括: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措施。此外.非关税措施还包括非关税壁垒。 (4)服务贸易。
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为了加速服务贸易的发展.各缔约方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所做承诺的基础上.继续扩展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和广度:增进各缔约方在服务领域的合作,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实现各缔约方服务供给与分配的多样化。 (5)投资。
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并具有竞争力的投资体制,逐步实现投资机制的自由化。 (6)其他经济合作领域。
各缔约方在农业、信息及通讯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投资、湄公河盆地的开发五个优先领域加强合作,在这五个领域基础上还扩展到银行、金融、旅游、工业、交通、电信、知识产权、中小企业、环境、生物技术、渔业、林业与林业产品、矿业、能源及次区域开发等。
(7)《框架协议》还提到时间框架、最惠国待遇、一般例外、争端解决机制、谈判的安排机构等内容。
2.相关名词解释。
(1)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等国家联盟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一国简称“东盟成员国”。中国与东盟简称“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一缔约方”。
(2)“东盟六国”指东盟原先的六个成员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
(3)东盟新成员国,指后来加入东盟的柬埔寨、越南、老挝和缅甸。
(4)最惠国关税税率,指缔约国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的商品进口关税税率的优惠待遇.这些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任何一方同类商品进VI关税率的优惠待遇。配额内税率是指对于严格按照配额(数量或金额)内进出口的商品,给予低税率优惠。
(5)非关税措施.应包括非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是指除了关税以外的一切法律和行政等各种手段.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限制进出口的措施.可以分为“直接”和“间接”两大类。“直接”是指由海关直接对进El商品的数量和品种加以限制,如进口配额、关税配额、自动出口限额和进口许可证等。“间接”是指通过对进口商品制定严格的海关手续或通过外汇管制.间接地限制商品的进口。其主要措施有:实行外汇管制、对进口货征收国内税、制定购买国货和限制外国货的条例等复杂的海关手续。
(6)原产地规则,是指作为进入国际贸易流通的商品的来源地,即对商品进行最后实质性加工并形成成品的国家或地区。国家或地区,是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的原产地界定范围。
原产地规则是为确定商品原产地而实施的法律、规章和普通适用的行政决定。这一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原产地规定》中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实施商品原产地规则的目的是:①原产地标记有利于消费者选择所用的商品;②海关据此对不同产地的商品实施不同的关税率;③据此识别商品的不同来源国别,以制定和执行有关进口优惠政策;④根据商品来源国别制定限制性进15措施;⑤便于进行反倾销诉讼;⑥有利于识别假冒伪劣商品。 《框架协议》提出的原产地规则是为了使自由贸易区内成员国较非成员国享有更多贸易优惠或较低关税。所谓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产品(原产地产品),即其自制率至少为40%.符合这个要求.方可享受自由贸易区的关税优惠①。
(7)早期收获.是指各缔约方除了规定的例外产品之外,对列入贸易计划的第一批产品实施快速关税减让.让彼此受益。早期收获计划是由东盟方面首先提出.目的是使双方尽早享受到自由贸易区降税带来的利益。
(8)最惠国待遇,是指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的缔约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如给予任何第三方以减让、特权、优惠或豁免时,缔约一方或其他缔约方也可以得到相同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形式有两种.一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二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前者是指缔约一方给予第三方的优惠。必须由缔约另一方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后者是指缔约一方给予第三方的一切优惠,应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另一方。如wto货物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是给予一个成员方的优惠.必须无条件和立即将其扩展到其他成员国的相同产品。最惠国待遇原则实质上是国际贸易中的对等互利原则。
(9)一般例外,是指各缔约方为保护其国家安全,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所采取的措施,或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须的措施,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这些措施,但这些措施应遵守非歧视原则。 3.《框架协议》相关政策。
各缔约方同意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 (1) 货物贸易政策。
1.货物贸易协议的关税削减或取消和其他问题的协议谈判应于2003年初开始.2004年6月30日之前结束.以建立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对于中国和老东盟六国.建成自由贸易区的时间是2010年;中国和东盟新成员国建成自由贸易区的时间是2015年。 2.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谈判不迟于2003年12月结束。
3.各缔约方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依照特定的减让表和税率逐步削减或取消,对于中国和老东盟六国.实施期应从2005年1月1日到2010年,对于东盟新成员国.实施期应从2005年1月1日到2015年。已经削减但未取消的关税,应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时间内逐步取消。
4.货物贸易关税减让包括正常类产品和敏感类产品两种。各缔约方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关税减让时间表也有所不同。
5.“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对于2003年7月1日时为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及中国.即指其2003年7月1日各自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对于2003年7月1日时为非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对中国实施的税率。
6.制定原产地、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争端解决机制等贸易规则,以保证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正常运转。
7.实施有效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包括简化和协调关税程序、海关程序和制定相互认证机制。(2)服务贸易和投资方面的政策。
①服务贸易和投资方面,各项协议的谈判应于2003年开始,并应尽快结束,以依照相互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