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1848年资产阶级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资产阶级迫切需要创造一种新的法学理论证来取代自然法理论。
当时英国的法律状况是促使分析法学产生的重要条件;法律制度的具体化和法典化需要对法律进行规范分析。
当时英国和法国哲学的发展在法学中的表现。盛行于哲学界和科学界的实证主义运动对法学研究产生了深刻影响。
(四) 分析实证法学派代表人物 旧分析实证:边沁、奥斯汀 过渡期:霍费尔德、凯尔森 新分析实证:哈特、拉兹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一)法律与功利
1、功利是法律规定的基础
2、功利原则是研究、解释和衡量法律制度的标准 3、法律的后果要符合功利 (二)法制改革思想 1、开展立法与法典编纂
2、主张普选制、选举权一律平等、秘密投票等 3、监狱改革
(三)思想基础——功利主义
《道德和立法原则导论》书中主要提出了两个“原理”: ①人性自利选择原理。痛苦和快乐是人们的两个最高主宰,也是决定人们应该做和不应该做的道德标准。
②功利最大化原理,即 “最大的幸福原则”:任何正确的行动和政治方针都必须做到产生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并且将痛苦缩减到最少,甚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 功利主义的缺陷:
1、人类尊严和个体权利没有得到重视 2、个体会被集体的目标所牺牲
3、追求总量最大化,忽视功利在个体间的分配公正 4、陷于世俗功利,不能提升道德、完善人格 5、人的生命、健康、道德以及情感是不愿意也难以被进行功利计算和比较的 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奥斯丁:1790-1859,英国著名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 奥斯丁学说的基本内容:
1.法律命令说:法(实在法)是掌握主权的人责成或禁止在下者从事一定行为的命令,如不服从即以制裁作为威胁。包含三要素:主权者、命令、制裁
2.法律和道德分离:在缺乏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一个规则违背了道德标准而否认它是一个法律规则;
相反,也不应因为一个规则在道德上是令人向往的,便认为它是一个法律规则。
3. 法理学研究范围:严格区分法理学和伦理学。法理学的任务是通过对实在法的分析,找出基本概念及其要素、共同原则和特征。在逻辑上对一般法学进行分析比较。
奥斯丁法律概念三元素:主权者——被习惯的服从——政治 上的优越——在法律上无限制 命令——期望的表达——普遍的指令——惩罚的威胁
惩罚——伤害痛苦和不幸——最小的可能性——适用的可能性
霍菲尔德的法律概念分析学说
韦斯利·霍菲尔德(1879-1918),美国法学家,律师、斯坦福大学和耶鲁大学教授。 代表作:《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 四对关联关系概括为:
狭义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我主张,你必须。 特权——无权利关系是:我可以,你不可以。 权力——责任关系是:我能够,你必须接受。 豁免——无能力关系是:我可以免除,你不能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汉斯.凯尔森 Hans Kelsen(1881-1973 年 (一)纯粹法学的研究对象
1、研究对象:实在法的一般理论,“旨在从结构上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凯尔森:《法律和国家概论》,哈佛大学出版社1945年版,序言第14页。) 2、纯粹法学与自然法学、社会法学的区别 (二)法律和正义
将法律和正义等同起来是政治倾向而不是科学倾向;反对将法律与正义混为一谈,但不反对法律应符合正义的要求;正义是不能科学地被回答的。 (三)法律和法律规范
法律的概念: 是“人类行为的一种秩序”和“社会组织的特殊技术”。 “人类行为的一种秩序”,就是说,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因而它建立了一种社会秩序。法律通过规范调整人的行为,人的行为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 “社会组织的特殊技术”是指区别于道德和宗教秩序,“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 法律规范:立法所规定的东西,规定人们“应当如何行为”。 法律规则:法学对立法机关所创立的规范的陈述。
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就是法律对它所指向的人们的约束力。一个法律规范具有效力,是指人们应当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那样行为,应当服从和适用规范。 法律实效:一个法律规范有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在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在从事自己的行为、法律规范实际上被适用和服从。效力是法律规范的特殊存在,是法律的特征;实效是人们实际行为的特征,法律有实效是指人们的实际行为符合法律规范。 (四)法律规范等级体系 1、效力理由
效力理由=合法性、 2、法律规范的等级体系
基本规范——低级规范——高级规范——最低层次规范、 3、规范等级体系学说与传统法律理论的不同 (1)将法律规范分为一般规范和个别规范,而在传统的法律理论中,法律只是指一般规范,即普遍、反复适用的规范,而不是仅对特定人或仅适用一次的。
(2)根据传统的法律理论,法官作用在于适用法律,但凯尔森不仅把法官的判决列为个别规范,并认为,由于自由裁量,法官有权为具体案件创造实体法规范,从而使法官起到“立法者的作用” 。
(3)传统法律理论较严格地划分法律的创立和适用,但凯尔森却认为,法律的创立和适用这两个概念并不是对立的,它们只有相对意义的区别。 (4)凯尔森还认为,传统法律理论所划分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种规范实际上是不能分开的,它们的有机结合才构成法律。
哈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哈特(Herbert Hart, 1907-1992)
(1)、哈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特点:
1、一个主要思想渊源是奥斯丁的分析法学。2、具有向自然法学说靠拢的特征 3、以日常语言分析派作为自己的哲学基础。4、鼓吹英国的自由主义,信奉自由主义道德哲学。 (2)、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的批判:
哈特的归纳 “对内至上、对外独立的个人和团体”之主权者发布的“以威胁为后盾的、被普遍的服从所支持的普遍命令”。 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缺陷:
1、法律命令说不能很好地解释大部分法律领域
2、习惯成为法律往往并不是人们有意识的立法行为,习惯法并非主权者的默示命令
3、奥斯丁的主权者定义存在一系列明显的谬误,对于在现代法律中与“主权者”身份、行为及其制度性意义相关联的问题,只能通过规则的概念来理解。 总结:
1、奥斯丁失败的根源就在于,用以创立这一学说的那些因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的观念,最终没有包括或形成“规则”这一观念,而缺乏这一观念,就根本没有指望去阐明哪怕是最基本的法律。
2、正是立足于规则,哈特提出“我们显然需要一个新的开端”。 “规则”是哈特法学理论的“定海神针”。
拉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约瑟夫?拉兹(1939—),英国牛津大学研究员,继哈特之后最有名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 (一)以渊源为基础的法律概念
关于什么是法律或不是法律的讨论,不能以道德价值来加以评价,只能归于社会事实即社会渊源的判断,即社会渊源论。 与法理学上的渊源有区别
社会渊源论法律观符合人们通常对法律的理解,可以合理地解释人类社会的法律现象 。 社会渊源论法律观有助于法律的作用与功能的理解。 (二)法律的作用
(三)法治的理想
(1) 所有法律都应该是适用于未来的、公开的、稳定的和明确的; (2) 法律应当相对稳定; (3) 特别法(尤其是法律命令)应受到公开的、稳定的、明确的、一般规则的指导;
(4) 司法独立应有保证 (5) 自然正义的原则必须遵守、公开的和公正的听证、没有偏见等等原则,对正确适用法律和法律指引行为的能力,是必不可少的;
(6) 法院应对其他原则的实施有审查权; (7) 法院应该是容易为人所接近的,久拖不决、费用昂贵会使最开明的法律也成为死的文字,破坏人们用法律有效地指引自己行为的能力; (8) 不应容许预防犯罪的机构利用自由裁量权来歪曲法律,法院、警察和公诉机关的行为都可能破坏法律。
专题四 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
社会学法学概述
称呼的细微区别: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 一个法学流派,代表人物主要来自法学 是规定性的,仍着重探讨法律规则的内容 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
社会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代表 物主要来自社会学 是描述性的,着重陈述社会和法律事实 共同点是主要的:注重以社会学的观点、方法研究法律现象,都注重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 社会学法学的理论焦点:法的实然性
必然性研究: 揭示法的产生和未来走向的一般规律、条件、过程和途径。
应然性研究: 研究法的价值(为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指导原则和理想模型)。 实然性研究: 静态法,即分析法的要素、结构、层次、体系等。
动态法,即考察法的实际运行、法的实际效力、实际作用和实际效果。
社学学法学的基本价值观:社会本位
法律发展重心: 不在立法、法律科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埃利希)
社会与个人关系: 强调社会、社会合作、社会整体利益; 狄骥社会连带法学;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权利和义务关系: 并不特别强调权利; 吸收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思想 社会学法学兴起的历史背景
经济上: 自由竞争向垄断过度,新旧利益结构冲突激烈 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和公害日益严重。
政治上: 劳工阶层壮大,劳工运动大规模出现;民众相对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
政府开始进一步从整个社会角度出发思考解决社会矛盾的对策,涉及劳工关系、教育、环境保护、工资、住房等社会福利政策。
法律上: 统治方式由传统的不干预主义转变为国家积极而广泛地干预社会政治、经济
生活。作为政府干预社会重要手段的法律,也出现了“社会化”运动。
思想上: 强调个人权利的价值观逐渐向垄断时期强调社会利益的价值观转变。 理性主义受到置疑,实用主义、怀疑主义开始成为社会思潮的主流。
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一)社会连带关系
社会连带关系是人们行为规则的基础 (二)客观法与实在法
埃利希的社会学法学
(一)法律发展的重心在社会本身
“无论是现在或者是其他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这段话也许就包含了陈述社会法学基本原理每一个企图的实质。 (二)“活法”和国家法
“法律发展的重心自远古以来就不在国家的活动,而在于社会本身,现在也必须从社会中寻找。”
特点:1、活法意义上的法律在国家以前就自发地与社会同时出现和发展。 2、不仅法律比国家出现为早,立法和司法也比国家出现为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