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2026/1/26 17:50:29

福建省渔港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闽发改农业[2004]2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渔港建设步伐,保障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渔港投资建设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港建设贯彻“集中资金办大事、调整结构保重点、加强管理增效益”的指导方针,省级资金集中扶持已列入国家和全省规划的渔港项目。

第二章 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三条 渔港按其服务范围与功能、渔船数量、吞吐能力、发展前景等情况分为四级。其标准分别是:

(一)中心渔港:根据国家公布的名单安排建设,本港年渔货卸港量在8万吨以上,可满足1000艘以上大、中、小型渔船停泊、避风和补给,水、陆域面积分别达到50万平方米和15万平方米以上,渔用岸线长度1000米以上,码头岸线长度不少于600米,渔港防灾减灾能力达到五十年一遇以上,渔港区域内渔货装卸、水产品加工冷藏、后勤补给、集散贸易、修船供油等功能区完备,通过渔港的建设能够带动当地相关二、三产业的发展,具有吸纳一定数量转产转业渔民能力。 (二)一级渔港:根据国家公布的名单安排建设,本港年卸港量在4万吨以上,可满足600艘以上大、中、小型渔船停泊、避风和补给,水陆域面积分别达到20万平方米和5万平方米以上,渔用岸线长度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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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以上,码头岸线长度不少于400米,具备较完善的陆上配套设施,具有吸纳一定数量转产转业渔民能力。

(三)二级渔港:本港年卸港量在2万吨以上,主要满足当地渔船停泊、避风、补给需要,能容纳渔船数200艘以上,具有一定的水、陆域面积,岸线、码头长度能达到一定标准,具备一定的陆上配套设施。 (四)三级渔港:能满足当地渔船的停泊补给需要,年卸港量达到一定规模(1万吨左右),能容纳一定的渔船(100艘以上),有一定的岸线、码头和水域规模。

第四条 列入渔港规划建设的必须具备条件:

(一)港权明确。明确规定港区的水域、陆域范围和管理部门,做到水域作业、停泊、补给分区设置,陆域设施相应配套,以确保渔港的基本权益和未来足够的发展空间,保证渔港的各项功能有效发挥。 (二)经济辐射带动能力强,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通过对渔港基础设施的建设,发挥带动小城镇建设、促进渔民增收的作用。 (三)地方配套资金落实,能确保规划建设内容如期完成,明确渔港建成后的管护办法,保证渔港的良性运转。

第五条 渔港建设内容以防波堤、码头、护岸等水工建筑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及港区道路等公益性设施建设为主,增强渔港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渔港各项功能。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渔港的防波堤、码头、护岸等水工基础设施和通讯导航、港监消防等安全保障设施的建设以及港区道路等公益性设施建设。 第三章 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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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渔港投资建设坚持“公助民办,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群众的积极性,运用市场机制调动企业、社会团体和公众的参与,鼓励多元化投资。省级渔港资金补助标准为: (一)中心渔港工程按国家要求进行建设,省级渔港资金视工程完成情况参照一级渔港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二)一级渔港一期工程总投资控制在3000万元左右,省级补助最高限额450万元;二期工程总投资控制在1000万元左右省级补助最高限额300万元。

(三)二级渔港一期工程总投资控制在400万元左右,省级补助最高限额180万元;二期工程总投资控制在200万元左右,省级补助最高限额90万元。

(四)三级渔港工程总投资控制在100万元左右,省级补助最高限额45万元。

第四章 项目审批及资金下达

第七条 渔港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中心渔港:中心渔港必须在一级渔港竣工验收后按国家规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办理。

(二)一级渔港:一期工程按国家规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办理。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后,才能申请建设二期工程,二期工程按二级渔港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办理。

(三)二级渔港:一期工程和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后,再申请建设二期工程的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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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由所在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报省发改委,抄送省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厅。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工程咨询总公司或“省渔港专家组”评估评审,并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改委负责审批。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建设单位应提供项目招标方案。“省渔港专家组”由省发改委与省海洋与渔业局共同聘请省内、外具有高级职称的港工等专业专家组成。

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四)三级渔港: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经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由所在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审查,所在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 资金安排及下达方式:

(一)中心渔港、一级渔港的省级补助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与市县资金到位情况分批下达。项目单位应及时报送渔港建设进度报表,作为安排省级渔港专项资金的依据。

(二)二、三级渔港的省级补助资金在自筹资金到位后下达。已审批立项的二级渔港、三级渔港在完成工程量50%后,由所在县(市、区)计委、财政、水产主管部门三家联合向省发改委、财政厅和海洋与渔业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省发改委、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人员(或委托设区发展计划、财政、海洋与渔业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核实。检查核实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已完成的工程量是否达到全部工程量的50%以上;二是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三是工程是否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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