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现行主要税种概述
1、增值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 销售货物 、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进口货物 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
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一般采用 税款抵扣 的方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2 、消费税,是指对从事 生产 、 委托加工 、 进口 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特点是: (1)征税范围和税率选择具有灵活性; (2)征收简便;
(3)税源广泛,可以取得充足的财政收入; (4)具有转嫁性。
3、营业税,是指对 提供应税劳务 、 转让无形资产 和 销售不动产 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特点是:
(1)税源广泛;(2)计征简便;(3)便于征管;(4)税负公平合理。
4、企业所得税,对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有收入的组织征收,税率25%。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此税,而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个体工商户适用5%—35% 。
年所得在 12万元以上 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 3个月内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该税适用 比例税率 和
定额税率 (5元/件)
7、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 增值税 、 消费税 、 营业税 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依据
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不征收。其税率分别是: A、 城市7% ;B、 县城、镇5% ;C、 其他地区1% 。
第四节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的职权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的职权:(1) 税务管理 (2) 税款征收 (3) 税务检查 (4) 税务处罚
第五节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的内容:(1) 税务登记管理 (2) 账簿、凭证管理 (3) 发票管理 (4) 纳税申报管理 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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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登记的范围
(1)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A、 应税收入 ;B、 应税财产 C、 应税行为 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扣缴义务人应当在 发生扣缴义务时 ,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2、税务登记的种类
(1) 开业登记 (2) 变更登记 (3) 停业、复业登记 (4) 注销登记 (5)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开业登记(先工商后税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日内 ,持有关证件, 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申报办理开业登记时,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居民身份证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提供证明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时, 必须 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并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是个人的,申报纳税时,登记姓名、身份证号、职业、工作单位等信息。 (2)、变更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日 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登记的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适用 定期定额纳税 方式
(1)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 (2)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3)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 (4)、注销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1〉发生 解散 、 破产 、 撤销 以及其他情况,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
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先税务后工商) 〈2〉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改变登记机关的,应在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变更和
注销登记前,在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先税务后工商)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日内 ,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 15日内 ,向原税务登记机关
申报办理注销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解释:因为工商先吊销营业执照了,税务注销只能在后了。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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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4)其他情况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简称《外管证》。 〈1〉《外管证》按一地,一证原则核发;
〈2〉纳税人在到达经营地生产、经营前申请报验登记;
〈3〉外出经营结束,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的发票。 (6)、税务登记稽查:税务登记证件 每年验审一次 , 每3年换证一次 。 二、账簿、凭证的管理→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10日内 ,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10万元以上的; (2)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3)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万元或月销售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 (4)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 (1)请帮工2人以上5人以下的;
(2)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1.5万元或月销售收入在1万—3万元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4、对经营规模小,却无建账能力的业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设账或不设账,但应建立1、收支凭证粘贴簿;2、进货销货登记簿,并保存纳税资料。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日内 ,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6、记账凭证、账簿、报表、完税凭证等纳税资料应当保存 10年 。 三、发票的管理
1、发票的主管机关是 税务机关 。
2、发票的种类由 省级(含省级)以上税务机关 确定。(常识性了解即可) (1)对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样式的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总局确定; (2)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样式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3、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 存根联 ,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 发票联 ,由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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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第三联为 记账联 ,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4、发票的种类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指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2) 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包括: 行业发票 和 专用发票 。(行业发票:如商业批发、零售统一发票、工业企
业销售统一发票; 专用发票:如广告费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
(3) 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 国有金融、保险企业 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
国有邮政、电信企业 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 国有交通运输企业 的客票、货票等。
5、税务机关对外地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 保证人 (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或者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并限期缴销发票。 6、发票的开具要求
(1)开具时间: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者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
发票联 和 抵扣联 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任何单位和个人A、 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
B、未经税务机关批准, 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 C、 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
(4)已开具的 发票存根联 和 发票登记簿 应当保存 5年 。(注意:与纳税资料保存10年相区别) (5)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 存根联 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6)填写发票的文字适用会计记录文字规定 四、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的对象:(1)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内容如实办理申报纳税。 (2)临时取得应税收入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立即申报.
(3)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内容如实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手续 (4)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申报. 2、纳税申报的内容:(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税收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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