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 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场对锅炉、管道及锅炉房的拆除工作,因此对甲方的工作进度造成影响的,推迟一天扣除合同款的10%,推迟三天以上乙方仍不能仍不能完成合同决定的工作内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2.2在乙方拆除锅炉、管道及锅炉房的过程中,如甲方发现因乙方拆除不当造成设备损坏及造成现场被破坏的情况,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款的5%的赔偿金,发现三次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因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1.2.3未按合同约定在装车时包装锅炉及管道的,应重新包装。因包装不当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11.2.4在甲方通知乙方安装锅炉及管道7日内,乙方应派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甲方决定的地点进行施工。如果逾期到达,应支付合同款的5%违约金。
11.2.5在乙方到达甲方指定现场后,按合同规定,7日内完成对锅炉和管道的安装调试工作,超过规定日期1天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款的5%,逾期3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安装结束后乙方应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工作。
11.2.6在乙方安装调试后3个月内,如发现非甲方操作原因造成锅炉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乙方有义务对锅炉进行检查维修,如乙方拒绝履行本条款,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合同款的5%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
12.1 甲方变更所需标的物的品种、质量、数量、规格、包装、运输方式、交货地点等事项时,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仍可按照原约定供货。
12.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标的物时,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2.3 双方应对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执行国家规定。
13.2一方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13.3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4.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14.2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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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向 /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 向 丰台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的签订地点为: 。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货款两清后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
法人(委托人):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年 月 日
乙方:
法人(委托人):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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