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最新]

2026/4/28 14:36:54

17、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8.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企业达标创建。

二、监督和管理

19、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采取企业自查自评为主,安全监管部门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

20、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推动和抽查审核公布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21、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监管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标准化有关法规、标准、政策以及相关知识培训。

22、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进行宣传,营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氛围。

23、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辖区内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行督促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进度;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性;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4、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每半年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度汇总后上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应适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组织抽检。

25、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26、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本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结果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27、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评审工作。

附件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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