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燃料管理制度

2026/4/28 16:26:11

QG/HX.18.05--2010

附 录7 (标准性附录)

燃煤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煤炭质量验收管理的职责、内容、检查与考核等。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煤炭质量验收管理工作。

2 职责及分工

2.1 燃料管理部职责

2.1.1 负责对进厂和入炉煤炭质量验收工作的检查、监督与考核。

2.1.2 应经常到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和考核意见。 2.1.3 负责对进厂煤检测报告单进行审核确认,负责煤质异常处理工作。 2.1.4 负责组织公司煤质复议工作。

2.1.5 负责每月抽取10份存查样进行内部核查,并对样品重新编码,指定专人进行化验操作。 2.1.6 负责不定期组织人员赴供方矿、站台对燃煤进行抽检,加强源头质量管理。 2.2 生产技术部职责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负责机械采制样装置的技术监督及设备管理。 2.3 质检中心职责

2.3.1 负责进厂煤化验、入炉煤制样和化验工作。

2.3.2 负责煤检室的归口管理,仪器设备的周期检定工作。 2.3.3 参与进厂煤质量复议工作。

2.3.4 负责完成煤质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工作。 2.3 监察审计部职责

2.3.1 负责煤炭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

3.3.2 负责存查煤样外送检测工作,每季度抽取5-10份3mm分析样品,重新编码后送省级鉴定机构检测,并于下季度5日之前形成检测分析报告,并交燃料管理部备案。

2.3.3 应经常到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和考核意见。 2.3.4 当进厂燃料质量验收出现异常时,介入核查。 2.3.5 参与进厂煤质量复议及公司内部存查样抽检。 2.4 燃料储运部职责

2.4.1 负责进厂煤采制样工作。

2.4.2 进厂煤采制样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司规定,并实行编码制度,做到车车采样,批批制样,检质率达到100%。

2.4.3 负责进厂煤采样抽查工作,发现煤质异常或煤炭被偷盗,及时报告燃料管理部,并做好相应取证工作。

2.4.3 配合燃料管理部做好煤炭共采共制工作。 2.4.4 参与进厂煤质量复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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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质量验收管理总则

3.1.1 燃煤采、制、化工作应严格按照现行国标及相应的《作业指导书》执行。所有采、制、化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临时工进行燃煤采、制、化操作。

3.1.2 燃料储运部与质检中心编写采制化《作业指导书》,经生技部、燃料管理部审核,公司贯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3.1.3 燃料储运部编写《入厂煤机械采样装置运行规程》,由生产技术部审核后执行。 3.1.4 采样应以机械采样为主,当机械采样装置故障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运行超过30分钟时,燃料储运部应及时报告燃料管理部,经现场核实后方可进行人工采样,燃料管理部负责全程监督,并录像存档。火车煤人工采样时,禁止卸煤。

3.1.5 进厂煤必须严格按照“车车取样、批批制样、批批化验以及谁采谁制谁交”的原则执行。 3.1.6 进厂煤采、制、化各现场应装有录像监控系统,重要环节应做到无缝监控。生产技术部信息中心对录像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负责。录像室由生产技术部信息中心负责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录像室。监察审计部负责监控采制化过程是否正常,并每月向工作小组提交监控报告,以反映各环节是否存在问题。

3.1.7 自采样开始时算起,采制化及审核时间必须控制在48小时之内,并将煤质检测报告录入燃料管理系统。

3.1.8 由监察审计部负责录像监控权限的管理。 3.2 进厂煤质量验收 3.2.1 采制样流程

3.2.1.1 当火车煤进厂过衡时,首先经过燃料储运部轨道衡车号识别系统,自动将车号、毛重等信息录入燃料管理系统。燃料储运部值班员人工将供煤单位、矿别、发站、发煤时间等信息录入燃料管理系统,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在燃料管理系统中编写一次编码,系统自动生成二次编码。当燃料管理系统故障时,由值班员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人工一次编码,并核对无误后传真给燃料储运部采制样班,采制样人员依据一次编码进行采样,并人工编写二次编码。一次编码传真单只附带车号与车数等信息,禁止附带供煤单位及矿别。

3.2.1.2 燃料储运部进行现场采样后,应对来煤情况认真作好记录,并照相取证(照相顺序:车号—来煤车厢的顶部取样点—来煤车厢的顶部全景—来煤车厢边门),相片不少于四张。当发现煤质异常时,相片应不少于六张。

3.2.1.3 燃料储运部发现来煤异常时,应及时通知燃料管理部,并填写《煤质异常报告单》,做好照相、摄像等相关取证工作,经燃料管理部确认后,进入处理流程。

3.2.1.4 人工采样要求:火车煤人工采样时,顶部与底部样品应分开装袋并做好称重记录,制样时再进行混合制样。汽车煤人工采样时应在煤场采样,采样在煤车卸至15车以上时进行。人工采样时,由燃料储运部煤管员执行全程录像监控,并存档(存期为3个月)。

3.2.1.5 采样完毕后,采样人员将采样标签放入煤样袋,采样标签应含一次编码、车数/袋、采样员、日期等信息,并对煤样袋称重,做好记录。

3.2.1.6 机械采样时,每批次完成后应将煤样袋及时放入现场存样间,交接班时,应由两人以上的当班人员将煤样取出,运回制样室制样,运送过程应有全程固定摄像监控。

3.2.1.7 采样人员将煤样运回制样室后应立即进行制样,并及时分析全水分。3mm煤样制好后,制样人员应将煤样和制样标签装入存样袋封存,制样标签应包含二次编码、制样日期、制样时间以及两名制样人员的签名。每批次3mm煤样制样两份,制样完成后,应立即将一份放入分析柜、一份放入存查柜(存查柜前应配有近角摄像头,在煤样放入存查柜前,放入人员应将煤样袋的二次编码在该摄像头前显示清楚后方可丢入柜内)。制样完毕后,采样标签由采制样班负责保存备查。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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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采制样等情况需加样的,按相应标准制样、分样。采制样时间应控制在20小时之内(如遇雨天煤湿时44小时)。

3.2.1.8 燃料储运部制样间存查柜应有指纹锁和保险锁,其钥匙分别由燃料管理部、监察审计部相关人员等保管,存查柜中煤样为进厂煤抽检及备查用。

3.2.1.9 采制样人员应在本班所有批次的煤样制备完成后1小时之内,将3mm分析煤样集中送至质检中心煤检室,同时在现场办理煤样交接登记手续,质检中心与燃料储运部在摄像监控下(存查柜前应配有近角摄像头,在煤样放入存查柜前,放入人员应将煤样袋的二次编码在该摄像头前显示清楚后方可丢入柜内)对送来煤样进行缩分、封存。

3.2.2 化验管理

3.2.2.1 质检中心从接到样品后,18小时内完成分析化验和一级审核,并录入燃料管理系统,同时以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燃料管理部二级审核人员,二级审核应在10小时内完成。化验室负责3mm分析煤样制粉、化验及样品保存。

3.2.2.2 同一分析煤样的工业分析和发热量分析,必须由不同的化验员进行;原始记录应化验员本人签字,修改错误数据时,应保留原数字清晰的字迹,并有修改人的签字或盖章。

3.2.2.3 质检中心在煤质数据录入系统前,应逐个核对各项原始记录,确认无误后方可录入。有疑问的数据应及时分析并查明原因。

3.2.2.4 所有进厂煤化验数据管理归口燃料管理部,化验室不得对外报送。 3.2.3 煤样保存及销毁管理

3.2.3.1 燃料储运部存查样保存三个月,已结算的存查煤样三个月进行销毁。未结算或有疑问的存查样按燃料管理部通知保存。煤样销毁时由燃料管理部、监察审计部共同到现场监督,燃料储运部负责销毁。

3.2.3.2 质检中心分析煤样保存三个月,与燃料储运部存查样同步销毁,未结算或有疑问的分析煤样继续保存。分析煤样销毁时由燃料管理部、监察审计部共同到现场监督,质检中心负责销毁。

3.2.4 设备维护、标定、检定管理

进厂煤与入炉煤采、制样设备由燃料储运部负责维护。煤质分析仪器设备分工到人,专人维护保管,设备统一分类编号立账建卡,须建立设备检修台账。除班组按周期标定外,还需定期进行设备校验和送有资质的单位检定,并建立标定检定台账,存档备查,不合格设备不准使用。

3.2.4.1 标定:

量热仪用苯甲酸或标煤进行标定,正常情况标定周期3个月,定在元月十五日,四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和十月十五日,更换配件应随时标定,标定时通知生产技术部专责进行监督,标定报告生产技术部专责应签字,当仪器标定不正常应有原因分析记录,并继续标定至合格。对于多次标定不合格的量热仪不准使用,须及时汇报生产技术部分管负责人,按公司外送检修程序联系厂家进行维修,维修不合格申请报废处理。

3.2.4.2 检定:

以下设备须按周期由有资质单位检定,燃料专责和班组保存检定记录。 a.采样机检定,周期2年,检定定在5月中旬; b.制样机检定,周期2年,检定定在5月中旬; c.量热仪检定,周期2年,检定定在5月中旬; d.马弗炉检定,周期1年,检定定在5月中旬; e.分析天平检定,周期1年,检定定在5月中旬; f.测硫仪检定,周期1年,检定定在5月中旬; g.电热箱检定,周期1年,检定定在5月中旬; h.弹筒检定,周期1年,检定定在6月初。 3.2.5 水运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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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1 燃料管理部根据预采结果,及时通知燃料储运部进行接卸、采样。

3.2.5.2 水运煤采样原则上必须机采,机械采样故障(故障时间30分钟内)或来煤水分过大不能机采时,经燃料管理部核实,立即执行人工采样。

3.2.5.3 进厂水运煤采制样必须保证“谁采谁制谁交”的原则。水运煤计量单应在其卸毕后一日内上传燃料管理系统,同时向化验室传送一、二次编码对照表。

3.3 入炉煤部分

3.3.1 入炉煤机械采样每天分四次进行,编码分别为A、B、C、D样。采样工作由燃料储运部负责,并及时向质检中心办理交样手续。

3.3.2 入炉煤制样、化验标准按照进厂煤执行。

3.4 报表台账及审核管理

3.4.1 质量验收原始记录需按规定格式、技术术语和计量单位、项目代表符号填写,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

3.4.2 采制样原始记录应包括煤样编码、车数、煤样袋数、样品重量。

3.4.3 填写原始记录必须采用钢笔或水性笔,做到字体规范、字迹清晰数据正确,纸面洁净,不允许随意删改,如因填写错误可用杠改,再在其上方填写正确数据并签字(或印章)。

3.4.4 煤质报告单需经化验员签名,班长核对无误后上传燃料管理系统至一级审核,燃料管理部二级审核无误后上传公司燃料管理系统入库。煤质数据一经入库,任何人都不得随意更改煤质分析数据。

3.4.5 所有台账必须至少保留3年备查。

3.5 进厂煤共同采制样管理

3.5.1 供方提出共同采制样申请,由燃料管理部填写《共同采制样工作通知单》(见附录A),至燃料储运部燃料专责与采制样班负责人,供方在燃料管理部相关人员陪同下进入现场进行共同采制样。

3.5.2 共同采制样方式:由燃料管理部相关人员陪同供方参观采样、制样过程。如果供方需要带走煤样化验,制样人员缩分一份煤样交供方,所带煤样检测结果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取证。

3.5.3 共同采制样期间,燃料管理工作流程不变。

3.5.4 制样室内供方人员不得超过一人,应遵守制样室出入登记规定。

3.6 煤质异常处理办法

3.6.1 煤质异常是指进厂煤从颜色看上、下、中间有明显分层或含矸量大与合同约定不符合时。

3.6.2 燃料储运部负责对来煤进行抽查。

3.6.3 当发现来煤异常时,燃料储运部应填写《进厂煤质量异常报告单》,并立即通知燃料管理部相关人员到现场确认。经认定存在质量问题时,燃料管理部应立即以电话录音方式通知供方,协商处理,一般情况下应按照煤炭采购合同约定执行。

3.6.4 燃料管理部接到煤质异常通知后,应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燃料储运部下达异常煤接卸处理意见。异常煤处理期间的货车占用时间不对燃料储运部进行内部考核。

3.6.5 异常煤经确认后,由燃料管理部及时通知监察审计部进行相关燃料效能监察工作。 3.6.6 燃料储运部负责做好异常煤车照相、摄像、采制样等取证工作。

3.7 煤炭结果复议办法

3.7.1 在发生进厂煤质检验结果偏差较大时,燃料管理部应及时向公司燃料工作小组负责人提请对偏差严重的煤质检测结果进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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