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的核算
二、资本公积概述
资本公积是指小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享有,其形成有其特定的来源,与企业的净利润无关。
小企业应设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小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小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当冲减资本公积。小企业的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二、资本公积的账务处理
1.小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
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根据有关规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根据有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借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涉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