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持有《木材检尺证》资格的技术人员; (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章制度。
(八)年加工消耗木材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需具有自己经营的原料林地面积三万亩以上。
第十三条 经营林地面积在一万亩以下的不需申办《木材经营许可证》,其采伐生产的木材凭当年商品材生产计划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材《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市交易。
第十四条 申请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表; (三)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 (四)木材经营、加工场所场地证明; (五)加工消耗木材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须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
(六)银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证明(流动资金或注册资金);
(七)需要具备原料林地条件的须提供林权证(复印件);
(八)从事进口木材经营的须提供商务部门批准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实行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程序为:
(一)经营(加工)者将申报材料提交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查验有关材料;
(三)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年度审验
第十六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时间为当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月31日。
第十七条 年度审验实行县(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查检审核、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验。
第十八条 不按规定时间申请审验或未通过年度审验的,不得再进行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第十九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进行年度审验:
(一)不按核准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加工的; (二)不在核定地点经营、加工和一证多厂的; (三)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木材原料来源台账或木材原料来源管理混乱而限期不整改的;
(四)收购非法木材或违法收购木材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五)资源浪费严重、木材综合利用率低于80%的;
(六)节能降耗、排污、安全、质量等达不到标准,受到相关部门查处,而未整改达标的;
(七)生产经营、加工活动停止半年以上的; (八)上年度未通过或未进行年度审验的。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林业站负责本辖区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本辖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原料来源和经营合法性进行经常性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厂一单位,不得超范围经营、加工木材;严禁挂靠加工经营和异地办厂。
第二十二条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签订“木材经营加工责任书”,强化企业自律行为。生产经营加工单位每年底应向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生产经营加工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