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饮酒后驾车向保险公司索赔成立保险诈骗吗

2026/4/26 7:42:53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古朋(化名)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浙BXXXXX的轿车在余姚市梁弄镇附近发生与道路护栏碰撞的单向事故,造成轿车严重受损及人员受伤。后古朋(化名)隐瞒饮酒后驾驶的事实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与古朋(化名)签订车辆赔款协议,准备赔付给古朋(化名)人民币27.5万元。后有人举报给保险公司并提供了古朋(化名)跟他们的聊天的微信内容,里面称其实酒后驾驶,交警没查出来。

保险公司于是向海曙区公安分局白云派出所报案,称古朋(化名)涉嫌保险诈骗,海曙区公安分局白云派出所立案侦查后向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起诉意见书。 争议焦点:

公安机关认为:古朋(化名)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隐瞒饮酒事实,向保险公司索赔,构成诈骗行为。

古朋(化名)的辩护律师查阅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后认为:一、古朋(化名)不构成诈骗罪。主观方面,古朋(化名)傍晚与朋友吃饭时,只喝了一听拉罐啤酒,在陈某等人到来后并没有继续喝红酒。晚上九点多开车时酒精的影响已经基本消除,因此在酒精测试时显示为零,尿检也正常。古朋(化名)有理由相信自己虽喝了几口啤酒,但是事故发生时并未受酒精影响,不属于酒后驾车,故其向保险公司索赔并没有主观上骗保的恶意。客观方面,交通事故责任由交警认定,本案事故发生后交警依据科学检测认定古朋

(化名)并非酒后驾驶,故古朋(化名)不存在犯罪的行为。二、保险公司认为古朋(化名)有骗保行为,主要依据是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即“驾驶人饮酒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测》(GB19522-2004)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属于饮酒驾车,故免责条款中的“饮酒”应理解为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即便驾驶人有过饮酒行为,但只要未达到饮酒驾驶的标准,保险公司也不构成免责。退一步讲,驾驶人只要有过饮酒行为就不能索赔,那么也应认定为违反保险合同条款,属保险合同违约行为,而不构成刑事犯罪。三、关于古朋(化名)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酒精测试前是否有过解酒行为,需有公安侦查机关提供证据。 案件结果:

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最终支持了古朋(化名)辩护律师的意见,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将案件退回了海曙区公安分局,海曙区公安分局所作出了撤案处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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