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2026/4/29 18:55:05

贵州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贵阳市林业绿化局网站 http://lylhj.gygov.gov.cn | 更新时间:2008-12-16 | 来源:市

林业绿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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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促进林地资源合理利用,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森林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对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规定系统归纳为本规范。

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项目

(一)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包括交通、电力、水利、通讯、建筑和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建窑、修建坟墓等各类建设工程因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灭失,或限制了林地、林木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临时占用林地。包括符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三个要件的下列项目:

1、不影响正常的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线工程和其它工程;

2、各工程项目施工需要的临时材料堆放场所、临时运输通道和其它临时设施的修建工程;

3、以建设选址为目的,基本不破坏林业生产条件的地质勘查或设计的工程;

4、其它临时占用林地工程。

(三)符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范围和林地类型划分的依据

(一)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类型的条件和范围

1、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2、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3、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4、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5、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除防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6、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上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7、其他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

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二)林地地类确认和林地类型划分的主要依据

1、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2、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3、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

4、森林分类区划成果;

5、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6、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方案;

7、长江防护林工程实施方案;

8、珠江防护林工程实施方案;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林业发展规划。

(三)重点防护林地、重点特种用途林地和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的确认。

1、划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内的各种林地,其地类必须确认为重点防护林地或重点特种用途林地。

2、划定为地方重点公益林区内的各种林地,其地类必须确认为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主体及权限

(一)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1、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1)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

3)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

2、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1)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上;

2)其它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二)省林业主管部门

1、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1)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10公顷以下;

2)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及其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下;

3)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

2、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1)临时占用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

2)临时占用其它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

3、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用地审批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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