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银行融资的现状及对策(卢淑妍)

2026/1/25 3:57:16

过重,这些因素都从客观上影响到中小企业自有资金的积累,从而降低了企业抗风险的能力。最后,虽然我国从1996年就开始启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但到目前在很多方面还有待完善,而一些行政干预很难激发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动力。另外,商业银行也不能不计算其发放贷款的风险成本和利益回报。

3.3.2缺乏统一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政府管理部门主要为工信部中小企业司、科技部、工商管理局、农业部中小企业局等,但是这些管理机构是针对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业务范围分别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容易导致管理机构重置、管理效率不高、相互推诿等现象,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总体发展。

3.3.3缺乏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信用体系

就中小企业自身来讲,一方面,固定资产少,不足以抵押,贷款收到限制;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常存在逃废、悬空银行债务等行为,损害了自身的信用度。我国目前尚缺乏统一的中小企业服务管理机构,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国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但现在的担保组织难以落实,担保能力与实际需要有很大差距,中小企业之间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更是难见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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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缓解中小企业银行融资的对策

4.1 完善中小企业自身制度

4.1.1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治理结构

正如前面所讲,中小企业大部分均为家族式企业发展而来,因此首先应打破这种关系式治理,引入外部投资,经营权与管理权分开,彻底转变企业的经营方式。另外,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岗位设置应该合理,不能因人设岗。在各项工作流程中,应具备必要的控制。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以便提高融资能力。

4.1.2完善财务制度、提高财务人员专业水平

中小企业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记录,不做假账,做好各种预算和决算,使资金的配置达到最优。同时,应定期让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及时准确地对外披露各种真实的会计信息。

4.1.3提高信用,和银行建立良好关系

良好的信用水平,是企业能否融到资的关键,因此,企业应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拖欠银行贷款,及时了解银行的

4.1.4提升企业竞争力

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逐步实现由粗放型、无序性向集约型和标准化的过渡转换。在融资方面,尤其要规范企业是财务管理与监督制度,以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提高企业有关信息的透明度以及企业法人对贷款的担保力度,使企业合法经营,并通过企业再造、激活企业竞争机制、提升企业竞争力。

4.2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体系

4.2.1打破现行银行机构设立经营的管理框架,设专业的中小企业银行 从国际上成熟的经验和操作层面看,设立专业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政府的指导下设立中小企业政策性和商业性银行。政策性银行主要解决中小企业创业初期发展过程中和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对中长期贷款的需求,对该类企业发放免息、低息和贴息贷款。同时还可在政府指导下由股份制银行、城市合作发展银行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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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信用合作社改制组建商业性银行。充分发挥和运用这些区域性银行经营机制灵活,经营方式的多样性、实用性和对当地经济比较熟悉的优势,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金融管理部门应该从我国中小企业的实际状况出发,科学制订信贷管理制度和信用评级体系,既要建立严格的对融资主体信用度、风险控制能力和还债能力等的信贷审查、信贷发放和信贷责任追究制度,避免权力关系贷款和盲目放贷等造成的损失,也要相应建立信贷激励奖赏机制和适当的放权让利机制,改变目前银企之间这种不敢贷,不愿贷和不能贷的现状。

4..2.2 发展民间借贷,使民间融资合法化

正视地方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市场的合法化和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大力发展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逐步放开民间借贷市场,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托政府政策指导,宏观管理,强化监督,规范经营的基础之上,鼓励其进入资本市场参与竞争,从而形成一个多种金融形式并存的多层次、立体式的金融格局。以聚集更多性质的资金,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中小企业行业协会或联盟,实行互助性的会员制管理。协会或联盟内的会员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互助管理基金,主要用于解决会员间资金短缺时的困难。当互助管理基金无法满足会员的资金需要时,还可以通过会员间的贷款担保等方式予以解决。

4.3 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为中小企业搭建平台

4.3.1制度支持

我国虽然对中小企业发展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支持,但是从现实的情况看来明显滞后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步伐和需求,特别是在法律方面,现有的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条文如《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与之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乡镇企业法》等法律条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利益,促进了其发展,但这些条文在针对中小企业融资这一切实问题上没有相应的具体措施。特别是在金融信贷、融资引资方面更是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和保护措施。而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各方面的政策和金融支持离不开立法支持。所以必须加快有关中小企业信贷制度和融资方面的立法,尽快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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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信贷的法律法规,制定出适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法律制度,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援助等方式给予企业资金上的支持。吸引更多的风险资金投资。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对不同的中小企业根据不同的特点和前景,延长税收减免年限;对部分需要扶持的企业实施资金援助。

4.3.2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

信用担保可以弥补中小企业抵押品不足的缺陷,同时信用担保机构通过专业化经营信息资源以及开发专门技术,可以降低银行对中小企业信息搜集与处理的信息成本。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坚持“政策化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基本原则。形成一个以政府担保为主,其他担保形式并存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成立多种形式的信贷担保机构,开辟多种渠道筹集担保基金;由政府、社会中介组织、企业和银行共同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建立政府贷款担保基金,为经过其评估发展良好的中小企业提供政府担保;建立中小企业共同担保基金,由政府加以引导,调剂各企业间的担保资源。鼓励企业间实行会员制的联保,从而形成完善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同时,金融机构要改进服务,简化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手续,降低标准和条件,可适当扩大有效财产的抵押范围允许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为抵押。担保资金实行政府财政启动,各方出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4.3.3加快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服务体系

按照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积极支持发展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重点推动创业辅导、信用担保、公共信息、技术创新和维护权益“五大”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连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联系,组织和引导服务机构不断创新服务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降低服务成本,从而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扶持性的服务。

4.3.4规范管理机构

美国政府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克服中小企业在初创阶段成本高、融资困难等不利因素,设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对各类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咨询服务以及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政府订单等。中小企业管理局不干预企业管理,而是为其提供帮助和指导,促进其获得融资支持。这个做法使美国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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