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基础知识重点(修改)

2026/4/23 14:24:39

清单是记录和控制风险管理过程的一种方法,并且在做出决策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风险清单最简单的作用是描述存在的风险并记录可能减轻风险的行为。

( 2 )风险分析与评估。风险分析与评估是将项目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后果 进行定量化的过程。该过程在系统地识别项目风险与合理地作出风险应对策略的决策之间起着重要的桥梁作用。风险分析与评估的结果主要在于确定各种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其对项目目标影响的严重程度,如项目投资增加的数额、工期延误的天数等。风险分析与评估的任务包括:分析单一风险因素的影响范围大小;分析各个风险因各个风险因素的风险结果探讨这些风险因素对项目目标的影响程度户奋单一风尴绝塌耗歌各分析的基础上,考虑多种风险因素对项目目标的综合影响、评估风险的程度并提出可能的措施作为管理决策的依据。风险分析与评估往往这二者之间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补充的。

( 3 )风险应对策略的决策。风险应对策略的决策是确定项目风险事件最佳对策的过程。一般来说,风险管理中所运用的对策有以下四种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估、风险应对策略的决策等这些风险对策的适用对象各不相同,需要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同的风险事件选择最适宜的风险对策,从而形成最佳的风险对策组合。

( 4 )风险对策的实施。对风险应对策略所作出的决策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到具体的计划和措施。例如,在决定进行风险控制时,要制定预防计划、灾难计划、应急计划等;在决定购买工程保险时,要选择保险公司,确定恰当的保险险种、保险范围、免赔额、保险费等。这些都是实施风险对策决策的重要内容。

(5)风险对策实施的监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检查各项风险应对策略的执行情况,并评价各项风险对策的执行效果。当项目实施条件发生变化时,要确定是否需要提出不同的风险应对策略。因为随着项目的不断进展和相关措施的实施,影响项目目标实现的各种因素都在发生变化,只有适时地对风险对策的实施进行监控,才能发现新的风险因素,并及时对风险管理计划和措施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建设工程项目风险应对策略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的应对策略包括风险同避、风险自留、风险控制、风险转移: 1.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指在完成项目风险分析与评价后,如果发现项目风险发生的概率很高,而 且可能的损失也很大,又没有其他有效的对策来降低风险时,应采取放弃项目、放弃原 有计划或改变目标等方法,使其不发生或不再发展,从而避免可能产生的潜在损失:例 如,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表明,虽然从净现值、内部收益率指标看是可行的,但敏 感性分析的结论是对投资额、产品价格、经营成本均很敏感,这意味着该项目的风险很 大,因而决定不投资建造该工程。在面临灾难性风险时,采用回避风险的方式处置风险 是比较有效的。但是在有时,放弃承担风险就意味着可能放弃某些机会。因此,某些情 况下的风险回避是一种消极的风险处理方式。

通常,当遇到下列情形时,应考虑风险同避的策略: (1)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很大且后果损失也很大的项目;

(2)发生损失的概率并不大.但当风险事件发生后产生的损失是灾难性的、无法弥补的: 2.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是指项目风险保留在风险管理主体内部通过采取内部控制措施等来化解风险或者对这些保留下来的项目风险不采取任何措施,风险自留与其他风险对策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改变项目风险的客观性质,即既不改变项目风险的发产慨率,也不改变项目风险潜在损失的严重性。

风险自留可分为非计划性风险自留和计划性两险自留两种

(1)非计划性风险自留。由于风险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项目某些风险的仔在.或者不曾有意识地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风险发生后只好保留在风险管理主体内部.这样的风险自留就是非

计划性的和被动的:导致非计划性风险自留的主要原因素:缺乏风险意识、风险识别失误、风险分析与评价失误、风险决策延误、风险决策实施延误等

(2)计划性风险自留。计划性风险自留是主动的、有意识的、有汁划的选择,是风险管理人员在经过正确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后制定的风险心对策略。风险自留绝不可能单独运用,而应与其他风险对策结合使用: 3.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一种主动、积极的风险对策。风险控制工作可分为预防损失和减少损生两个方面。预防损失措施的主要作用在于降低或消除(通常只能做到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而减少损失措施的作用在于降低损失的严重性或遏制损失的进一步发展,使损失最小化。一般来说,风险控制方案都应当是预防损失措施和减少损失措施的有机结合。 4.风险转移

当有些风险无法回避、必须直接面对,而以自身的承受能力又无法有效地承担时风险转移就是一种十分有效的选择.是合理的风险转移是合法的、正当的,是一种高水平管理的体现。风险转移主要包括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两大类。

(1)非保险转移。非保险转移又称为合同转移,因为这种风险转移一般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项目风险转移给非保险人的对方当事人。项目风险最常见的非保除转移有三种情况,即:业主将合同责任和风险转移给对方当孰承包商进行项目分包、第三方担保,如业主付款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分包商付款担保、工资支付担保等。

(2)保险转移。保险转移通常直接称为工程保险通过购买保险,业主或承包商作为投保人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项目风险(包括第三方责任)转移给保险公直,从而使自己免受风险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保险并不能转移工程项目的所有风险,一方面是齿为存在不可保风险,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有些风险不宜保险。因此,对于工程项目风险,应将保险转移与风险回避、损失控制和风险自留结合起来运用。

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邀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邀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受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 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②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的撤同。承诺可以撤回,撒回承诺的通知府当在承诺通知到达邀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逾期承诺。受邀约人超过进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5)要约内容的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1.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附条件的合同。 (2)附期限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效力能产生尚不能确定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订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的合同。 (三)无效合同

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解除

(三)标的物的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六、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事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 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与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不同,违约责任必须以当事人 双方事先存在的有效合同关系为前提;

(2)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要件。只有合同当事人不履行, 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

(3)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赔偿责任,因此,可 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

(4)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首先,它是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无论是 违约金还是赔偿金,均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支付关系;其次,违约责任的确定,通常应以 补偿守约方的损失为标准。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伺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 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违约金。 (5)定金。

2.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 (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

(一)合同争议的和解与调解

2.调解。调解有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庭调解三种。 (二)合同争议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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