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逐步建立志愿者权益保障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维护志愿者正当权益,推动建立志愿者保险和应急基金,做好相关救助和慰问工作。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注册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注册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 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完善志愿者评价机制,组织实施星级认证制度,评选表彰和奖章授予制度等。 第十六条 星级认证制度
星级认证制度由省级团委、志愿者协会组织实施。注册机构负责具体认证工作,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认定后,可由相关注册机构在其注册证上进行标注,并佩戴相应标志。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第十七条 评选表彰和奖章授予制度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主要依据注册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业绩,根据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和相应服务奖章。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定期组织开展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评选表彰活动。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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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长期在中国内地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注册的,由注册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颁布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
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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