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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人格权的学术研究还是立法草案上, 我国已成为一个大国。 五、结论
人格权的保护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的现象, 这是人的社会性动物的事理之性质使然。把人格权的保护说成是现代社会进步的成果, 未免有过度忽视大量手边资料之嫌。但现代人格权保护与古代人格权保护之间存在差别: 前者允许人格利益的负载者与人格利益的享有者之间的脱离, 后者不允许如此, 所以形成了在每个人身上人格利益与人格权合一的局面。关于作为立法制度的人格权的历史, 可以这么说: 独立的人格权制度的确立不是在1907 年《瑞士民法典》里完成的, 而是在1960 年的《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中完成的, 只是人们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看到这部民法典的贡献而已。人们完成对人格权制度的正确认识经历了漫长的曲折的过程, 即使是一些高明的学者, 一些著名的法典, 也会在人格权与其他制度的关系的认识上发生错误。独立的人格权制度长期得不到确立与物文主义的民法观有关。按照这种观点,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它对于人的保护的功能和社会组织功能被忽略甚至抹杀。二战中法西斯主义戕害人类的惨痛教训无疑刺激了人格权制度在战后的建立和完善。一旦完成这一过程, 民法的形象就会改观: 它首先是保护人和组织社会的法, 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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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在人格权问题上, 中国已成为学术研究和立法上的大国, 这是我们应该感到自豪的。
Abstract:By this thesis the author has studied the negative and positive dispositions of Roman law aboutthe personal rights, the contribution of HuguesDoneau to establishing the essence of personal rights, the contribution ofOtto von Gierke to establishing the term of the personal rights, the accompanying history of personalrights with the family law and with the
intellectual p roperty law, the ultimate establishment of personal rightsas an independent juridical system in the Civil Code of Ethiop ia and the developments of above - said juridicalsystem in China, refuting all kinds of popular fallacies about the history of personal rights as a juridical system. The conclusion are: the juridical system of personal rights existed in ancient time, but there is certain different between ancient personal rights and itsmodern counterpart, China has become a superpower in the researches and legislations in field of the personal righ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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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personal rights; personality; HuguesDoneau; the right to honor; the civil code of Ethiop ia 注释:
[1]杨代雄. 德国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及其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探寻我国民法典体系构造的历史参照[D ]. 长春: 吉林大学法学院, 2007.p183
[2]王利明教授认为该民法典规定了国家对姓名的管理, 但未规定姓名权, 是为不确之论。《奥地利民法典》第43条明确规定: “若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受到侵害, 或因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其姓名(假名) 受到损害, 任何人都可以诉请禁止此等侵害, 若有诈欺, 可要求损害赔偿。”这无论如何都是一条关于姓名权的规定。详见王利明: 《人格权法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第415页及以次。
[3] J. P. Niboyet. La question d’un nouveau code civil en France [ J ]. Tulane Law Review, 1955, (24). [4] [日] 星野英一. 私法中的人[A ]. 王闯译. 梁慧星. 民商法论丛: 第8卷[C ]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7.p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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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人民大学苏联东欧研究所编译.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立法纲要汇编[ Z].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82.p4
[6] [苏] 格里巴诺夫等. 苏联民法: 上册[M ]. 中国社科院民法经济法教研室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84.p10 [7] [苏] 格里巴诺夫等. 苏联民法: 上册[M ]. 中国社科院民法经济法教研室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84.p10-11 [8] [苏] 斯米尔诺夫等. 苏联民法: 上卷[M ]. 黄良平, 丁文琪译.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7.p4
[9]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民法教研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58.p20
[10]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民法教研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58.p19-20
[11]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民法教研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58.p58
[12]佟柔. 民法原理[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83.p13 [13]即王利明教授、梁慧星教授和笔者本人分别主持的民法典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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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8年第1期(总第79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