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寨村属竹林承包协议
甲方:邹高强 邹声帜 乙方:曾维章 彭运启
为了管好南山寨村属所有竹林,防止乱砍滥伐现象发生,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南山寨村属所有竹林转包给乙方,具体承包事项如下:
1、甲方将南山寨村属所有竹林承包给乙方,承包期限暂定两年,即2013年1月26日—2015年1月25日,承包费用为每年贰仟零捌拾元,乙方必须一次性将每年的承包费在年初交清。 2、乙方在承包期间,不能乱砍滥伐竹林、砍伐竹子必须采取间伐性砍伐,每亩必须保持3年内竹子60根以上,禁笋期限为清明前五天和清明后十天,严禁在禁笋期间挖笋,乙方如有违反,每条竹笋罚款贰拾元。
3、乙方在承包期间,严禁在竹林山砍伐其它树木,如杉树、梓树、枫树及其它杂木,一经甲方发现,违者罚款每根贰佰元,且没收所砍伐的全部树木。
4、乙方在承包期限内,如发现有其他人上山砍竹木,乙方拿获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将其破坏者罚款竹子每根伍拾元,竹笋每根叁拾元,甲方不得推卸责任。
5、乙方只拥有承包山内竹子的管理和使用权,不能干涉甲方对南山寨村属山地的管理和使用。
6、乙方在承包期间,甲方如在承包山的某处实施其他开发项目,甲方只须将某处现有竹子帮乙方砍伐归堆,乙方无任何干涉权,且不得索赔。
7、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保质保量的管好承包山的所有竹林,如放任自流而造成竹林毁坏严重现象,甲方可随时收回其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且甲方可以视损失情况向乙方索赔。 8、乙方需要砍伐竹子出售,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砍伐证明,办证费用皆由乙方承担。
9、本协议为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及南山寨村委会各执壹份。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谁违约谁负责。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13年1月26日

